202X年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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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佛管理之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印信管理制度 第一条印信的种类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信。 第二条印信的使用规定 (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 (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章。 (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

2、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第三条印信的监印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印信盖用 (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1),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 (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第五条各种印信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

3、印人全权负责。 第六条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第七条印信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 第八条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树立和保持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本公司员工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着装。 第二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要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是:得体、大方整洁。 第三条男职员的着装要求:夏天着衬衣、系领带;着衬衣时,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着西装时,要佩戴公司徽。不准穿皮鞋以外的其他鞋类(包括皮凉鞋)。 第四条女职员上班不得穿牛仔服、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并一律穿肉色丝袜。 第

4、五条女职员上班必须佩戴公司徽;男职员穿西装时要求戴公司徽。公司徽应佩戴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上。 第六条部门副经理以上的员工,办公室一定要备有西服,以便有外出活动或重要业务洽谈时穿用。 第七条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并一般不准留胡子;女职员上班提倡化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第八条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5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第九条各部门、各线负责人应认真配合、督促属下员工遵守本规定。一月累计员工违反本规定人次超过三人次或该部室员工总数20%的,该负责人亦应罚100元。 三、关于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发放的规定(一)

5、公司制服的发放,必须是本公司的正式调入职工和已正式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合同制职工。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含试用)的制服发放,先公司垫付,然后以在本公司服务的实际工作年限折旧报销。 (二)各类人员工作服装 1.公司的干部、职工(含借调、聘用和临时工)按其所从事的工种发放工作服装。 2.凡是从事工种工作的职工,按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发给工作服装。 (三)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的制作(购买)和管理。 1.公司制服、工作服和其它劳保用品由公司总务部统一加工制作(购买)和发放。 2.对于公司制服和工作服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3.对于调离公司的人员(含借、聘、临工),要求收回服装不足使用年

6、限部分的成本费。成本费的计算公式:每年摊销费=服装价格使用年限 4.制服要按公司要求统一着装,妥善保管,遗失自费补做。 (四)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具体有关细则由公司人培部负责解释。 (五)员工制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表附后。 四、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使用年限 (一)兹订定本公司员工工作服装制发及穿着办法。 (二)工作服装的制发: 1.工作服装的制作由管理部统筹招商承制,按员工实有人数加制10%至15%以备新进人员之用,分支机构如有特殊原因可比照此项办法在当地招商承制,但必需将制作计划预算会管理部后办理。 2.每一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各一套为限列入年度预算。 3.员工到职完成保证资料后即

7、可领取工作服(临时工及包工均不发服装)。 4.制发服装时由各部门依据人数造具领用名册盖章领用。 5.工作服数量 夏服:男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西裤一条。 女性员工:浅蓝色短袖衬衣一件,深灰色短裙一条。 冬服:一律制发深灰色茄克一件同色长裤一条。 数量:男女性员工每年制发夏、冬服装各一套。 6.套量:工作服装大小尺码由承制商制成样装由员工套量而定。 (三)换季:每年以四月、十一月为换装时间。 (四)服装穿着规定: 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本公司之精神,必须保持整洁,假日可免穿着。 2.为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着出厂外。 (五)使用年限: 1.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一年为期,按领用之日起算。 2

8、.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故意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 3.离职员工如领用服装未届保管年限应即缴还,如未缴还者,在其薪资内扣还。 (六)工作服装制发费用由各部门按实发数量分摊。 (七)各部门未达该期营业目标不赚钱时,及全公司未达到营业总目标均不制发上项工作服装(如经总经理核准者不在此限)。 表3.9.3机械工业公司各单位举办营缮工程申请书 (使用单位),主办单位,财务单位。 本请书应填一式三联,一并送各有关单位签注后呈准后分送申请单位。 五、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 第三条警卫勤

9、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1.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2.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3.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4.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5.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6.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7.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1.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2.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3.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

10、,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4.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

11、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课核阅。 (二)人员管制 第六条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纪录。 第八条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经副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

12、、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条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

13、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2.携带

14、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即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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