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 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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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通知水国科200028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主持,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主编单位修订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本标准实施后取代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补充规定和SDJ217-87水利水电

2、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本标准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年七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Flood Control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Project 主编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前言根据水利部1997年

3、下达的技术标准制定(修改)计划,由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对SDJ1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上述两标准的内容合并,并作必要的补充、修改,定名为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本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划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的规定;2、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3、对不同地区、不同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确定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的规定。对SDJ12-78和SDJ217-87内容的补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增加水闸工程和泵站工程等别的规

4、定;2、增加堤防工程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加高的规定。3、增加灌溉、治涝、供水等工程建筑物洪水标准的规定;4、对原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的规定作了修改;5、对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和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作了局部调整。6、原标准中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改在各专门规范规定。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本标准编制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麟祥 陈 鉴 王忠法 魏山忠 陈肃利 钟 琦 汪 洪 黄建和 魏新柱 蒋季恺 黄启知 陈传慧1 总则1.0.1 为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及其下游(或保护区)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5、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和治涝等水利水电工程。对已建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1.0.3 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建筑物和级别和洪水标准时,应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的关系。1.0.4 规模巨大、涉及面广、地位特别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其等别、建筑物的级别、洪水标准和安全超高等,必要时可专门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确定。1.0.5 水利水电工程中其他专业的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工程等别及建筑物

6、级别2.1工程等别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确定。表2.1.1 水利水电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108m3)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保护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104亩)治涝面积(104亩)灌溉面积(104亩)供水对象重要性装机容量(104kW)I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120大(2)型101.0重要5001002006015050重要12030中型1.00.10中等100306015505中等305IV小(1)型0.100.01一般30515350.5一般51V小(2)型0.010

7、.001530.51注: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2、治涝面积和灌溉面积均指设计面积。 2.1.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2.1.3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过闸流量,按表2.1.3确定。表2.1.3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工程规模过闸流量(m3/s)I大(1)型5000大(2)型50001000中型1000100IV小(1)型10020V小(2)型202.1.4 灌溉、排不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装机流量与装机功率,按表2.1.4确定。工业、城镇供水泵站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对象的重要性,

8、按表2.1.1确定。 表2.1.4 灌溉、排水泵站分等指标 工程等别工程规模分等指标装机流量(m3/s)装机功率(104kW)I大(1)型2003大(2)型2005031中型501010.1IV小(1)型1020.10.01V小(2)型23501.041、2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一般城镇、工矿企业、或影响工程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31.550151.00.153、4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淹没基坑、但对总工期及第一台(批)机组发电影响不大,经济损失较小1.5150.12.2.7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级临时性水

9、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2.2.8 利用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挡水发电、通航时,经过技术经济论证,3级以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提高一级。3 洪水标准3.1 一般规定3.1.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山区、丘陵区和平原、滨海区分别确定。3.1.2 当山区、丘陵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低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小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平原、滨海区标准确定;当平原区、滨海区的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挡水高度高于15m,且上下游最大水头差大于10m时,其洪水标准宜按山区、丘陵区标准确定。3.1.3 江河采取梯级开发方式,在确定各梯

10、级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设计洪水与校核洪水标准时,还应结合江河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研究,相互协调。3.2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表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项目水工建筑物级别12345设计10005005001001005050303020校核土石坝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500050002000200010001000300300200混凝土坝、浆砌石坝500020002000100010005005002002001

11、003.2.2 对土石坝,如失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24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级。3.2.3 对混凝土坝、浆砌石坝,如洪水漫顶将造成极严重的损失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经过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年标准。3.2.4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设计的洪水标准,可低于泄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按表3.2.4确定,并应考虑在低于消能防冲设计洪水标准时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对超过消能设计标准的洪水,容许消能防冲建筑物出现局部破坏,但必须不危及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且易于修复,不致长期影响工程运行。表3.2.4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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