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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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大连艺术学院章程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大连艺术学院。第二条 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 学科门类:人文学科、管理学科。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

2、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规模(一)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二)办学规模:到2012年在校生稳定在6000人左右。 第六条 学校地址:大连开发区东北大街92号。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大连鸿德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八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九条 董事会由5至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 董事长由学校举办者担任。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四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

3、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该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或其代表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荐产生。第十五条 董事会职权(一) 聘任和解聘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资金,审批预算、决算。(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两次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副董事长主持。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时,董事长或指派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但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则视为弃权。第十九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最后决定。但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

5、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条 学校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第二十一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聘任的校长应符合如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四)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五)校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执行校董事会的决定。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

6、规章制度;(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五)组织考核、并向董事会推荐需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行政干部;(六)处理经常性的外事工作;(七)学校董事会其他授权。第二十三条 学校下设行政机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管理机构。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 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正确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

7、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学校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八)督促检查安全稳

8、定工作。按规定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第二十六条 学校自觉遵守上级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要求,接受督导专员的检查监督。主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第

9、三章 经费来源、财产及财务管理第三十条 截止2008年3月末学院总资产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4亿元人民币。其中,举办者投入资金4亿元人民币,学校发展资金累计6千万元人民币,这些资金是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努力争取社会资助、校办产业和社会服务收益,为学校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10、定设置会计帐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经费开支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严格审批手续和支付程序。第三十四条 (一)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二)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从年度财政收入结余中按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和改造,教学仪器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十六条

11、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四章 教职工福利待遇第三十七条 在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和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分配制度。教职工的收入应随着学校的发展逐年有所提高。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签定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九条 学校变更举办者,由举办者提出,在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一)学校自行终止: 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2、发生

12、分立、合并。要求终止,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学校组织清算。(二)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进行清算。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资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并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六章 举办者权利义务第四十四条 举办者有以下权

13、利:(一) 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二) 通过选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和活动。第四十五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学校经费来源的稳定负责;(二) 学校存续期间不抽逃出资和挪用办学经费。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本章程提出修改:(一)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二)本章程已明显不适应学校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章程修改,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出充分的理由,修改后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生效。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董事会。-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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