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居间费用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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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居间费用返还不当得 利篇一: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基础浅析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 础 摘 要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请求权人可依所有物返 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两 种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否物权行为无因性。由于我国 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不当 得利返还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故一般 情况下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常态。为了敦促请求权人在 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 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诉讼时效限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易秩 序。 关键词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2、;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物权行为无因性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 XX年,某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移民搬迁工程,利用该村集体所有 土地建造新农村住宅, 并对其中的 10 户住宅公开对外出售。 郑某(非该村村民)闻讯后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房屋购买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向村委会交付房屋预付款共计 9 万元。此后由于该村村民阻挡, 郑某的住宅宅基地划拨受阻, 致使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郑某住房。郑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 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返还当初交纳的房屋预付 款。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郑某与村委会就该村集体 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

3、性规定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 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 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故村委会依 法应返还所收郑某的房屋预交款。但是对于如何返还、返还 的依据、方式和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在上述一系列问 题中,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 它将直接影响返还的方式、范围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 度,对此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亦作法不一。故本文特就 这一问题,略抒浅见。二、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之争议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 返还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代表性观点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

4、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 之外,其仍然单独有效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为 给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 1 篇二: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与请求返还期间的理解 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与请求返还时效的理解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自己取得利益,而使他 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不当得利构成的 四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和受有 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不当得利一经 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受损人有权请 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也负有返还不当

5、得利的义务 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形下,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 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根据主观方面的不同分为 善意和恶意。第一种情况,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 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现存利 益为限;如利益已不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之所以法律 如此规定,笔者理解为是因为不当得利制度不以补偿受害人 的损失为目的,只以使受益人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得利为目 的。对善意的受益人给予一定的保护,缩小返还范围,现存 多少利益就返还多少利益,利益不复存在时,善意的受益人 就不再返还。第二种情况,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 合法依据,其

6、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的全部利益, 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的义务也 不免除。笔者认为,如此规定,是因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 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却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因 此法律对此没有加以特别保护的必要,应让他负返 还全部利益的义务。还有一种情况,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之后为恶 意,那么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 限。在请求不当得利的时效方面,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一方 因不当得利事实利益受损时,其有权要求受益方返还其不当 得利;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可以理

7、解为,要求行使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必须符合 两个条件:第一,受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 在。不当得利事实虽发生,但受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该事实发生的,不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受损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若受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受益人的,其请求权无明确的行使对象,故也不能行使。比 如,雨季河水上涨,冲垮了 A的鱼塘,将A鱼塘中的鱼儿冲 到了下游的 B 鱼塘,二十天后洪水退去, A 始知上述事实, 那么A要求B返还鱼儿的诉讼时效就应从 A知道该事实之日 即洪水退去之日起算。综上,法律设计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非在于制裁受 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得利的不合理

8、,这也体 现了法律基本精神中的公平原则,让受到损害的利益关系得 到及时的修复,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受益人承担的法律责 任是返还不当得利,而不当得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受损人或 第三人的主观过错,还可能是自然事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 但这种过错并不能构成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合法依据。另一方 面,受益人一方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无违法行为,因此也 不应适用任何的惩罚性规定,返还得利范围之外的利益。这 就是不当得利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所在。篇三: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律师函律师函致:X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 XX 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 派XXX律师为其代理人,处理委

9、托人与您之间关于返还房屋 租赁预付款的事宜。 我们接受委托后, 认真听取委托人陈述, 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就您拒绝返还委托人房屋租赁 预付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函告于您:、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我们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1、XX年1月份,委托人与贵司为租赁房屋进行磋商,商定委托人先行支付元预付款,待过完年上班(XX年2月7日)后,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2、委托人于XX年1月22日向贵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紫荆支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元。3、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 合同的必要。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1 、委托人基于同贵公司订立

10、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向贵司支付元预付款,至今双方未予签订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 订合同之必要,委托人支付元预付款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 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 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 损失的人”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 以返还预付款。2、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 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的规定,贵司应当将元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三、本着和平、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经当事人 授权提出以下要求:1、希望贵司在收到律师函之后, 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 在十日内将预付款元返还给XXX 先生。 2 、如

11、贵司拒绝返还款项, 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届时, 委托人将不再保留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且本案的诉讼费也 应当由贵司承担。鉴于贵我双方所争议事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我们认为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为避 免诉累,减少成本,维护贵司的良好形象,我们希望贵司在 收到本律师函后, 能以大局为重, 将相应款项立即返还。 顺 颂商祺 !特此函告!河南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XX年5月6日附:1、工商银行元的转账凭证。2、联系方式: XXX先生 138XXXXXXXXXXX 律师 139XXXXXXXX篇四:试论我国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基础试论我国合

12、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论文摘要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请求权人可依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而两种请求权产生的根本原因即是否物权行为无因性。由于 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加之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比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故 一般情况下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为常态。为了敦促请求权 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予以诉讼时效限制,以期更好地维护交 易秩序。 论文关键词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 物权行为无因性一、问题的提出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则案例: XX年,某村村民委员

13、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移民搬迁工程,利用该村集体所有 土地建造新农村住宅, 并对其中的 10 户住宅公开对外出售。 郑某(非该村村民)闻讯后经与村委会协商,就房屋购买事 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向村委会交付房屋预付款共计 9 万元。此后由于该村村民阻挡, 郑某的住宅宅基地划拨受阻, 致使村委会未能如期交付郑某住房。郑某遂将村委会诉至法 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村委会返还当初交纳的房屋预付 款。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郑某与村委会就该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达成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 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

14、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故村委会依法 应返还所收郑某的房屋预交款。但是对于如何返还、返还的 依据、方式和范围等,法律无明文规定。在上述一系列问题 中,当事人依何种请求权请求返还财产是一个核心问题,它 将直接影响返还的方式、范围及有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程度, 对此理论上尚有争议,实践中亦作法不一。故本文特就这一 问题,略抒浅见。二、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性质之争议 目前,理论及实务界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 返还性质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代表性观点1.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但是由于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

15、 外,其仍然单独有效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原为给 付之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2.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 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 动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则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此时,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 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 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接受财产的一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 所有人,如果原物已灭失构成给付不能时,则转变为不当得 利的返还即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目前, 我国立法及学界通说即采纳这种观点。(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

16、求权产生的 根本原因物权行为无因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之所以会产生不当得利 返还请求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归根结底在于合同无效或 被撤销时标的物的物权是否发生了变动。若发生了物权变动 (动产为交付,不动产为登记) ,则财产的所有权已发生了 转移,原给付人不再对该物享有所有权,其只能依照不当得 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受让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是否承认债 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联性或者因果性即物权行为无因性 是产生两种不同请求权基础的根本原因所在。所谓物权行 为无因性( Die abstrakte Natur der dinglichen Geschafte ),简而言之,就是关于物权行为与 债权行为的分离,以及物权行为本身是否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变动包括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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