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管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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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管辖法篇一:买卖合同管辖法篇一:买卖合同的管辖买卖合同的管辖合同管辖的确定问题在现实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特别是买卖合同管辖的确定,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规定, 但却因规定不是很明确而导致具体案件中不好操作,在此, 我仅就自己的认识发表一点个人看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 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九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9 条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在此我

2、想重点谈谈这 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9 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 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采用送货方式的, 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 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 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 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3、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 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 定合同交货地点:(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

4、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 业地交付标的物。(三)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 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 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 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合同法第一百四 十一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一条,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9 条规定

5、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 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 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 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 条 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附: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

6、 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 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9 条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 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7、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1、约定管辖: 发生合同纠纷后,如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管辖条款 或事后形成书面管辖协议,应该按双方约定的地点和方式解 决纠纷。如果是约定以仲裁为解决争议的方式则不能到法院起 诉,但必须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才有效。 双方也可以约定 以法院管辖。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 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定管辖:无约定,当然是按法定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了。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 法院为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确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 何确定

8、呢?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 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 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 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 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 合同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 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纠纷: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

9、 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 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 履行地; 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 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 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票据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 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 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运输合同: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0、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 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篇二: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浅谈买卖合同管辖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发生这样的状况,就是双方 签订了买卖合同以后,其中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 务,或者是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外一方想要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时候,究竟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公司和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公司是原材料提 供方,乙厂是购买方。在合同签订以后,甲

11、公司按照约定将 货物送达乙厂,合同中约定:乙厂在收到货物的一个星期内 支付货款。乙厂在收到货物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 款,此时甲公司欲向法院起诉,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合同中关于纠纷问题的处理办法是,按合同法规定。对于这个案例,对于合同纠纷问题的约定是按照合同法 的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的约定,双方所在地法院,合同签 订地,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但是在 本案中,因为没有实际的约定哪一个法院为纠纷解决对象的 时候,我们该如何确定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呢?(一)在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合同 履行地,也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根据民诉法及最高人民 法院有关诉讼管辖司法

12、解释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案例中,则是乙厂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二)根据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 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或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 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合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适用第 62 条第 3 项的规定。合同法 第 62 条第 3 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 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案例中的合同履行地并没有明确,而合同的签订地中也无法确定为实际的履行地点。按 照合同法第 62 条第 3 项的规定,可以选择在接收货币 一方所在地履行,那么就

13、是甲公司的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 篇三:签订买卖合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 签订买卖合 同时如何有效约定管辖法院?张国华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 。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 讼法的决定 ,对“约定管辖”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我们 应注重理解和运用, 适当约定较为便利、 合适的法院打官司, 以节省诉讼成本,达到诉讼目的。“约定管辖”须符合法定规则。笔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务 活动中, 发现有些企业想方设法、 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 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

14、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东的某贸易公司签订供 销合同一份,约定不锈钢制品公司向贸易公司供应不锈钢紧 固件。 为保障货款回笼, 不锈钢制品公司提议写出约定: “如 发生纠纷, 由不违约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合同签订、 送出 30 多万元货后,贸易公司迟迟不付款。为此,不锈钢 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诉。但诉状送达被告时,贸易公司却 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前无法判定谁才 是合同约定的“不违约方” 。裁定将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东 贸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案例二:赵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上海办公司的沈某, 两人一见如故。当赵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给对方签字时,沈某仔细看过提出补充条款: “如

15、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乙方(指沈 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 。赵某为了公平,要求把条款改 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厂)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终 于达成协议。签约后,赵某按时送货到对方公司,可左等右 要就是追不到货款,则一纸诉状送给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法官看后告诉他,由于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须到对方所在 地法院起诉。案例三:原告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某贸易有限公 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则 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该案标的额不超过 95 万 元,属基层法院管辖范围,承办法官查明事实后,将该案依 法移送。那么,究竟应如何有效地约定管辖法院呢?归纳起来, 应把握“五个只能和不能”及“两个不得” 。一是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我国 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确定后,二审法院则按照级别管辖的规 定当然确定。一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上诉的,只能上诉至 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诉。二是只能约定有联系的法院,不能约定无联系的法院。 根据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 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超出该范围任意选择 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只能约定一个法院,不能约定多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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