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

上传人:tang****xu5 文档编号:134444441 上传时间:2020-06-05 格式:DOCX 页数:37 大小:34.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X年买卖合同职务行为认定(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买卖合同 , 职务行为 , 认定篇一: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诉讼主体的审查(一) 一般性审查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 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 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 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 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 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 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 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 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 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 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 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 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 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

3、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 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 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 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 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 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 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 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5、经审查发现, 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 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 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 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

4、参加诉讼,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二) 应注意的问题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 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 题。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 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 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 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 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 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要点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5、资料,如 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 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 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 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 据:(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 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 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 证合同、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 保函

6、等。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 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 的信函、证人证言、 有关单位的证明、 检验报告、 客户投诉、 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 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 公式、依据等。(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

7、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 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 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 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 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 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 ;如果被告认为 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

8、在 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 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 行进一步举证。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 下几个方面: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 非法占有人。(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 况。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 议。( 2 )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9、,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 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价款支付方法、 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 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 权转移登记。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方法将 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接受标的 物,交付价款。(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 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4)当事人有无

10、继续履约的能力。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 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 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 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 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 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 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

11、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 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 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 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 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 举证,如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 如无证据证明, 仅凭此条主张权利, 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 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 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 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4、债权人向工地

12、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 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 材料也送至该工地、 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 盖公章的, 如单位不予认可, 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 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 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5. 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 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 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 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

13、可与个 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 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 个人有权主张欠款。(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 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 付款凭证。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 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 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 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 款事实不能认定, 有其他证据的, 应综合其

14、他证据进行认定。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 则应认定欠款事实。(四)债权转让的认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 八十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 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行为中需注 意两个问题: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 如转让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 债权单独转让的问题。互负义务的债权转让,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 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 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

15、扣、维修 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 转让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 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转让权利损害了债务 人利益,转让行为无效。二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问题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 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转让应当通知。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 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 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转 让通知, 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 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对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

16、可。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 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代为送 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制作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 转让的法律效果。篇二:职务行为如何认定职务行为如何认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的日益频繁和迅 捷,尤其是私营和个体经济的繁荣,职务行为越来越普遍, 职员或者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更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损 害,从而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如何确认 这些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责任承担,密切关系到对受害的第 三人的保护,乃至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研究职务侵权行为 的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对于民法理论和实践具有一定意义。 从民法的视角来看,职员基于职务工作的侵权行为使得仅为 双方主体的职务关系进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