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买卖合同买方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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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 , 买方根本违约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 班级: 08 国贸 2 班 组别:第六组 组长: 组员: 目录一、问题提出二、根本性违约制度的起源三、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四、根本违约的后果五、结论六、参考文献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摘要】 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成为当今国 际贸易交往中得以广泛认可适用的规则,其与各国国内法对 合同的规范相结合,促进了国际货物贸易纠纷的解决和当事 人权益的保护。本文从一则根本违约案例开始入手探讨根本 违约制度的起源和价值,以及根本违约的构成和后果。【关键词】 根本违约,案例分析,救济

2、权利,合同无问题提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如果买卖双方有一方没有按合同或 部分没有履行责任和义务就构成合同的违约。实际上,在国 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违约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只不过 违约的后果有所不同而已。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 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那么 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构成以及法律后果又是怎样?我们 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 问题进行分析。1994 年 12 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 451 号合 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 15 万瓶,总价 款 8 万美元。 1995 年 3 月 20 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

3、请 并取得了 333 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 的生产厂为: Teajon Co. 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 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 1995 年 4 月 10 日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 语。 1995 年 5 月 30 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 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 333 号许 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 1995 年 8 月 28 日,目的港 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 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 准进口”。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

4、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 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 1995 年 11 月 13 日仍未有结 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 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 1996 年 3 月 4 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要求解除 451 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 价值 10的预期利润, 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 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 等。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 451 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 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

5、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 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 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 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 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 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 提出的任何损失。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是否根本违约,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二、根本性违约制度的起源根本违约( fundamental breach/substantial breach ) 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的普通法。 19 世纪末开始, 英国法院对 根本违

6、约的判断是根据违约所违反的合同条款的类型,合同 条款分为条件( Condition )和担保( Warranty )。条件作为 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违反了条件即构成了根本违 约,受害人不仅可以诉请赔偿,而且有权解除合同。违反担 保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受害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 合同。弊端是,只要一方违反了条件,即使对方并未因此遭 受损害或损害极其轻微,对方也有权解除合同,这就常常成 为对方当事人逃避对自己不利合同的手段,使得根本违约制 度并未真正起到限制当事人轻易解除合同的作用。美国法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法律对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中的违约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而是采用“重大违

7、约( material breach )”或“根本性不履行( substantial non-performance)”概念,把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一般只有构成重大违约,非违约方才 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之可能。但实质上这一标准不适用于货物 买卖合同,如果货物或提示交付的单据在任何方面不符合合 同,即使轻微违约,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买方可以全部拒 收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601 条)。大陆法系并无根本违约的概念和统一标准。大陆法系对 违约行为是根据债务人违反履行义务的形态来划分的,通常 包括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也兼指给付拒绝和不完全给付。 对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大陆法系实质上是以违约后

8、果的 严重性(即根本违约)作为判定标准,不过根本违约判定标准是结合具体违约形态的分析来体现的如今国际普遍认同的关于根本违约标准的的界定则是1980 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简称 公约) 中第 25 条的规定,其对根本违约的界定源于英美法,但是 吸收了大陆法的合理成分,是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两大法 系融合的产物。三、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公约第 25 条对根本违约所下的定义是: “一方当事 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 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 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 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

9、会发生这种 结果。”我们从这一概念可以得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如 下:(一)“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 蒙受损失”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即“违约导致损害 的存在”。违约的事实及造成的损害是其唯一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 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二)“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 东西”,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实质要件,也是根本违约与非根 本违约的区别所在。它包含如下两层含义:1. 违约行为的后果必须影响到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 违约行为的后果对受害方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影响 必须达到实际的 “剥

10、削” 的程度,才能构成根本违约。 例如, 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 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 点的多少,逾期 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 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三)违约方对违约后果的“预知”是构成根本违约的 主观要件。各国合同法对违约主观要件的规定和解释不尽相 同。公约采取了折衷的方法,即在一般违法的构成要件上采 用了英法美的严格责任原则,在根本违约上采取了大陆法的 过错责任原则, 即以“预知”作为构成根本违约的主观要件。根据上述根本违约构成要件来分析上面的案例,获得进 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

11、 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 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 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 333 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 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篇二: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根本违约 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谈根本违约 周英立 张振宇 案情简介 XX 年 12 月 17 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 司成都分公司 ( 下简称盐业公司 ) 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 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食盐 6 吨(单价 825 元/ 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 其中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 569 桶山露中,造成该 56

12、9 桶 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 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 质量标准,该 569 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 告处。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 569 桶山露的重量为吨,每吨价格为 4 500 元,该 569 桶盐渍山露的价 款应为128 025元(569桶X 50公斤X 4 500元)。又查明, 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 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 符

13、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 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 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 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 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 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 128 025 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吨食盐的购盐款 2 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

14、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 27 000 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 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 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 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 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27 000 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 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 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 569 桶盐渍山露已 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 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 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15、。本院通过充 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 正确的确定。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 明该批盐符合 GB5461 XX 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 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 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 02 粮浦东公司第 05号 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 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 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对盐业公司违约行为之确定中,笔者认为应引入根本性 违约这一概念。按照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

16、 以下简称公约 )第 25 条对根本违约的规定“如果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 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 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 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 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 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 第 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 ; 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 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 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 责任。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 276 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 应就其故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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