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教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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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办 发布日期: 2015-05-2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珠江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粤发2010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和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江人才计划是指我省组织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该计划面向省外,引进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等高层次人才。第三条 珠江人才计

2、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用于组织实施珠江人才计划的专项资金,包括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及“计划”入选者资助资金。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绩效优先、专款专用、权责明确、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事项。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和分配方案,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视情况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3、第七条省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珠江人才计划,根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安排建议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各地级以上市组织部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八条省级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职责。(一)省科技厅负责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评估,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并及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领军人才项目的具

4、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项目日常管理,年度检查,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并及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三)省委组织部负责“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其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包括: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中我省 “计划”入选者名单,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检查、绩效管理、结题验收等;并及时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本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申报、绩效自评,并配合做好

5、其他评价工作。第十条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或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应加强对所属(所辖)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第十一条扶持范围和资助标准(一)创新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每个团队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助资金,其中100万元为住房补贴,其余部分为科研工作经费。(二)领军人才。省财政给予每人不超过600万元的资助资金,其中含不超过500万元的科研工作经费和不超过100万元的住房补贴。 (三)“计划”入选者。可按中央财政一

6、次性补助额度1:1.5的标准,获得省财政资助资金。创新长期、创业、溯及既往、外专千人项目资助资金为每人150万元,其中含10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50万元住房补贴;创新短期、青年千人项目资助资金为每人75万元,其中含50万元科研工作经费、25万元住房补贴;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助资金额度。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评审、项目中期考核、验收等工作经费,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三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受资助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一次本专项资金资助。第十四条 分配方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第四章申

7、报与审批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联席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联席审批,省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委组织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批复后,针对不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主管的项目资金,省委组织部以召开联席会议或联合发文形式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制订工作实施方案、项目评审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其中资金分配方案须由省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审定。(三)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

8、指南,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四)省委组织部根据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评审结果和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制订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珠江人才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向省直、中直驻粤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择优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领导批准同意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及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

9、续。(一)用款单位(即申报单位、用人单位,下同)属于省级预算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二)用款单位属于市县预算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用款单位属于非预算单位的企业法人,由省财政厅向推荐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拨付至用款单位。(四)用款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央属和省属国有企业等,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至用款单位。第十八条对于第十七条所列的与省、市、县财政部门没有常规经费划拨关系的受资助单位获得的专项资金实行银行托管。财政部门择优选取托管银行,

10、受资助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托管银行开立专户,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专户后,委托银行依照资金使用合同对受资助单位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核放款。银行托管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科技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即预算单位),按现行规定拨付、管理资金。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受资助人开展研究工作和改善受资助人住房条件,包括科研工作经费和住房补贴两类。第二十一条 科研工作经费可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外部协作费、单

11、位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方面,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人员费、劳务费两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科研工作经费总额的30%。(二)外部协作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科研工作经费总额的10%,并符合本办法关于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考核与验收等要求。(三)单位管理费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科研工作经费总额的2%。(四)其他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科研工作经费总额的2%。第二十二条 住房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受资助人在省内购买或租住住房,由受资助人支配使用(团队住房补贴由团队带头人支配使用)。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各资助项目的实施期限分别为:(一)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5年。(二)“计划”入选者项目不设资助实施期。第二十四条 资助实施期

12、内,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应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资金预算使用资金,设立专账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用于规定用途;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自评,并于第二年3月31日前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归口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决算报表。(二)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受资助人到岗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第二十五条 科研工作经费预算总额不可调整;预算明细确需调整的,调整后预算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要求,并由受资助人及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在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时予以确认。第二十六条 在资助实施期内,如受资助人的用人单位变

13、更,受资助人及新用人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继续使用资金。第二十七条 在资助实施期内,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提出终止资助申请,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终止后,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一)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二)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工作计划无法继续实施的。(三)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在资金申请、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五)其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大事项。第六章 信息公

14、开第二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

15、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委组织部和省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年度抽审、中期考核及结题验收。第三十条 年度抽审一般安排在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资助实施期第3年进行。结题验收一般在资助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第三十一条 年度抽审发现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应及时整改。逾期不整改或问题特别严重的,应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第三十二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一)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资助继续执行。(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冻结已拨但尚未使用的资金;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应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整改,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半年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视为考核合格;复核不合格的,视为考核不合格。(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终止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资金。第三十三条 结题验收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验收不通过的,受资助单位、受资助人应在接到通知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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