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与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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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地质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326地质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切实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减少生产过程中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设备,指纳入队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设备。因生产需要,各生产单位从队外租借设备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设备在调配、维护保养、修理、储存保管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设备在运输、操作、调整、使用环境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依靠科技,预防为主,节能降耗的方针,坚持设备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

2、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根据设备使用说明制订相关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上岗,做到“四懂三会”(即:懂设备原理、构造、性能、用途;会操作、维护保养、排除故障)。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操作员持证上岗。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设备安全管理,实行队、设备使用单位的两级管理,以设备使用单位为主的管理体制。第八条 队计财科履行全队设备管理职能,指导并监督队属企业(实体)设备管理工作。队长为全队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生产单位行

3、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类设备操作人为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第九条 新购的设备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第十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应按每台(套)建立设备台帐,内容包括:名称、型号、厂家、出厂日期、规定年限、主要技术参数和维修保养情况。第三章 进场设备管理第十一条 进场设备首先要做到外观清洁、美观,运转正常,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各项技术性能基本达到出厂时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所有进场设备,项目部要安排进行保养,并按每台(套)设备填写设备保养记录表,按月整理报设备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项目部不得将保养不合格的设备投入现场使用,不得勉强,不得漏报

4、、冒报,以防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第十四条 所有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不得裸露在外,必须配置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栏、网;电器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和有效的接地接零;起吊设备的吊钩,必须加装防绳索脱落的安全卡。第四章 设备使用与维修第十五条 使用设备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大型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制度,并认真填写日常运行、保养记录。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设备一般采取小修为主,工程停歇时合理安排维修,工程结束至下工地之间有计划地安排大修。第十七条 设备在各项修理及更换主要配件时,严禁乱拆乱卸其它完好设备,并做好维修记录。第十八条 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正确掌握设备操作

5、规程、日常维护保养规范,发现设备存在隐患,要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经过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严禁擅自拆除安全装置,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二十条 自制或改装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安全强度,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符合同等系列设备的安全系数要求,并上报队设备、技术、安全部门,经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张 租借设备的管理第二十一条 出租(借)设备安全管理一、设备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得将本队设备出租(借)给个人使用。二、不得将本队设备出租(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勘查资质的单位。三、出

6、租贵重仪器和易产生安全风险的机电设备,必须与承租方签订包括安全内容在内的租赁合同。四、无偿借出设备,必须在借据中载明我方不承担设备使用和借还过程中任何安全责任。五、不得出租(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第二十二条 承租(借)设备安全管理一、承租(借)其他单位设备,必须要有出租方提供设备的完好资料,属于检测的设备要提供检测证明;设备使用单位(项目部)安排专人和有经验的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对设备的年检、校验、安全技术性能、辅助设施、配件、备用件等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和验收清单经双方签字后随租赁合同留存。二、承租的设备,应签订包括安全内容在内的设备租赁合同。承租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其租赁合同应详细约定各种

7、情况下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依法维护我方利益。第六章 设备事故的界定第二十三条 除正常磨损,自然衰老以外的损坏,造成生产中断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临时失调,经更换个别零件即能正常使用,不留后遗症,称为故障,不作事故处理。 第七章 设备事故分类第二十四条 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设备事故包括: 一、责任事故(人为原因造成的); 二、非责任事故(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五条 按设备的损坏程度和损失价值可分为: 一、一般事故:零部件损坏,补偿因事故损失所需直接经济费用在3000元以内者; 二、较大事故:零部件严重损坏或基础件损坏,补偿因事故损失所需直接经济费

8、用在20000元以内者; 三、重大事故,导致设备报废或补偿因事故所需直接经济费用在50000元以内者; 四、特大事故,因关键设备损坏报废至使组套附属设备无法恢复使用,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第八章 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专、兼职设备管理人员报告,检查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从中吸取教训。 第二十七条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队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共同赴现场检查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事故经过要填写事故报告书,存入设备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队分管领

9、导、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事故经过要在24小时之内电告省地勘局。第二十九条 对各类设备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的责任者应按事故性质、责任大小,严肃处理,对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除追究个人部分外,其它损失由所在单位承担。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者,加倍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责任。第九章 奖 惩第三十条 在设备管理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由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象是:一、在设备使用、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保障设备完好有效,对发现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排除,给企业(实体)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组织者或作业者;二、在设备技术革新、改造、创新发明活动中取得突出贡献者;三、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

10、面给企业(实体)带来重大社会效益者。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第三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违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违反操作、维护保养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违章指挥者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事故直接责任者,除行政处罚外,经济处罚规定如下: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处以20%罚款;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处以15%-20%罚款;三、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处以10%-15%罚款;四、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处以8%-10%罚款。第三十三条 设备丢失或被盗,根据其责任大小(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按设备的技术状况和现行市场价格予以50-150%经济赔偿。经公安或保卫部门鉴定:不属当事人责任,须报送队领导批准,当年底财务按程序做核销处理。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326地质队及所属生产单位,各生产单位也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出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相关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326地质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同时作废。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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