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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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测绘质量的管理,提高测绘质量,明确测绘质量责任,保障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及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质量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

2、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质量工作。 第四条 (质量责任与要求)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项目出资人、测绘单位、测绘监理单位及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测绘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禁止没有技术设计进行施测,禁止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成果。 第五条 (质量科学管理与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采用和引进先进的测绘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提高测绘质量。 对在测绘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

3、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技术工作由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单位承担。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监督管理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测绘项目出资人、测绘单位、测绘监理单位、测绘质量检验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作业现场进行检查; (三)查阅、复制、暂扣相关的质量文件、成果资料等; (四)发现有影响测绘质量问题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责令改正。 被检查单位应当支持与配合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4、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督检验程序与方式)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程序和技术方法应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的独立判定。 第九条 (强制检验的范围) 国家实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质量强制检验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其成果必须经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条 (质量检验经费)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 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各类测绘项目进行的委托检验及仲裁检验,经费由委托方支付。 第十一条

5、(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性质与准入)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装备条件,并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测绘质量监督检验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检验机构职责)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的实施单位,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受委托对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质量的检测、检验及质量管理评价; (三)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测绘仪器检定工作; (四)按照授权范围,承担有关科研项目及新技术手段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鉴

6、定、检测、检验; (五)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测绘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六)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报送测绘质量检验(含质量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执业资格)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检验结果的法律效力)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应由委托监督检验项目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对社会公布。 测绘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可作为测绘资质审查认证、年度注册和评优奖励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争议调解与仲裁) 当

7、事人对测绘质量发生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国家认定的测绘质量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测绘质量有异议提请仲裁或者诉讼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条例规定的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有异议的测绘项目进行质量仲裁检验。 第三章 测绘项目监理第十六条 (国家推行测绘项目监理制度) 国家推行测绘项目监理制度。 本条例所称测绘监理,是指对测绘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控制的活动。 测绘监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监理范围) 下列测绘项目应当实行监理: (一)基础测绘项目;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的测绘项目; (三)测绘项目出资人认为需要实

8、行监理的测绘项目; (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测绘项目。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测绘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测绘项目监理。 测绘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设计书和测绘项目承包合同,代表测绘项目出资人对测绘项目质量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并对测绘项目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测绘监理单位与被监理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测绘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测绘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执业资格, 方能从事测绘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 (监理结果的法律效力) 未

9、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测绘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作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测绘项目出资人不得支付相应经费,不能进行验收。 第四章 测绘项目实施各方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 (实施各方的构成) 测绘项目实施各方包括测绘项目出资人、项目设计单位和测绘单位。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 测绘项目出资人(发包单位)应当将测绘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需要实行监理的测绘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监理单位。 测绘项目法人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项目,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测绘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降低测绘项目质量。 测绘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向测

10、绘单位、测绘监理单位提供与测绘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测绘单位承揽测绘项目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技术设计和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明确测绘项目质量负责人,建立测绘质量问责制度。 测绘单位对出现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测绘项目,应当负责补测或者重测。 测绘单位可以拒绝测绘项目出资人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编写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测绘项目出资人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应当由测绘合同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

11、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由专业设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定编写。 第二十五条 (设计论证与审批) 县级以上基础测绘的技术设计书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测绘项目的技术设计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用户批准。 测绘项目设计书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测绘软件与测绘仪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通过鉴定的测绘软件系统目录。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所使用的软件系统,应当符合地理信息共享的要求。 禁止使用未通过鉴定的测绘软件系统和测绘仪器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的检查与验收制度)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项目质量检查制度。 测绘项目施测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测绘成果的验收可以委托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没有通过验收的测绘成果不得交付使用。 提请验收的测绘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测绘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提交完整的测绘成果; (三)有测绘项目实施所需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软件进行检验校正、检测鉴定合格的有关报告; (四)实施监理的测绘项目,应当提交监理报告; (五)有测绘单位完成测绘项目的技术总结和最终检查质量合格的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暂略)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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