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程管理制度大全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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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市招标办及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贵单位,望你们收悉后,认真阅读,提出宝贵意见。并于2003年 6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招标办管理科。联系人:杨君林,联系电话:7084774,电子邮箱:hbzbb-。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

2、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

3、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必选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计价规范、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按统一格式提供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的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投标人实际完成的工超量不符时,应根据实际完成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按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招标,必须按本办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第六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

4、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实物量及其说明。(一)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是反映工程拟建情况、拟建数量,供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根据工程性质分别依据规定的工程项目划分、工程内容、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相应的工程量。(三)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格式,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填表须知。(三)工程量清单总说明。(四)分项工程量清单表。(五)措施项

5、目清单。(六)其他项目清单。(七)零星工作项目清单。(八)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第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第三章 投标报价和标底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标底由直接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

6、、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给定工程量的全部费用;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格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至所有投标人。工程量计价报价格式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封面。(二)投标总价。(三)工程项目总价表。(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八)其他

7、项目清单计价表。(九)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十一)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十二)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第十四条 设有标底的工程,标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第十五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工程,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采用评分或评议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采用通过式评审。只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通过,满足工程要求的,才能

8、进入到投标报价的评审。否则按废标处理。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至少应包括一名工程经济类的评标专家。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核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1. 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2. 偏离了招标文件的要

9、求,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3. 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二)询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由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三)评估和判断。 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的审核、询问,在投标人的答复、澄清和解释基础上,对其投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是否合理进行,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估判断,提交书面投标报价评审报告。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报价评审中,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0、,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二)评标委员只能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如下: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修改合价。除非评标委员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修正投标书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

11、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对有效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和比较分析后,做出合理最低投标报价的评判。(一)评标委员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低于标底的限制幅度,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二)评标委员对未能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三)完成详细评审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

12、审的最终报价。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个评标的最终评审结果。评标工作结束后,标委员会应将“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条 招标人的标底明显低于或高于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当地的社会平均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招标人标底的工程量、单价、合价以及其他费用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论证,确定招标人标底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单价组成、计价方法、标准不一致或者存在重大计算错误的,该标底不能作为评标的参考。第二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评标委

13、员会应出具投标报价评审报告,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评审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对投标报价评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报告。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评审情况和技术投标文件审查情况,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14、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

15、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二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合同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签订书面合同时,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分别向对方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和履约担保。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书面合同保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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