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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心必须按照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条例、办法、细则和监督程序实施监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以保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2、工程办理监督手续后的半月内,质量监督科应提出监督工作计划,经处长签认后分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并参加监督实施。3、受监工程开工后,质监人员应及时赶赴受监工程篱工现场、监督检查质量保证制度是否健全,测试手段是否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质量自检测试人员是否合格、到位;详细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提出核定意见,送处长签发审核单。4、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应按监督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及时地对重点工程的基层、主体结构和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将监督情况填入监督工作手册。5、受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工程甲、乙双方发生质量争端,监督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研究在职权范围内可作出公正裁定。6、处理一般工程质量问题,凡需发出停工、返工通知者,监督人员必须提出准确可靠的检测核验报告,作为核签通知的依据,同时承担失实的责任。7、参与竣工初验工作,提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和工程质量等级认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