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汇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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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广东省以及其它基本建设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本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目标1.1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90%,项目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工程.1.2杜绝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第三条 工程质量等级质检制度:施工单位自检后报监理单位检查,质检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深圳市质量监督总站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行使政府监督职能.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自觉做好自检,接受监督.第二章 公司质量管理工程质量责任制第四条 公司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五条 公司工程部委派一

2、名工程师(作为业主代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实施.其具体工作职责是:5.1负责协调地方关系,及时反映并解决工地存在的各种问题.5.2了解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状况,计划的执行情况.5.3审核工程变更,代表公司及时核实并签认变更设计的工程量的增减,每期会同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数量复核.5.4随时检查承包工地施工员是否到位,是否佩带工牌上岗,并做好现场记录.5.5业主代表如对工程任何部位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可与现场监理一起对该部分工程以合理(包括破坏性检查)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查.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处理改正.5.6参与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业主方面的工作.质量巡查制度第六

3、条 为了加强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同时也达到对现场驻地监理进行监督,检查的目的,保证工程质量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建立并实行“质量整改通知单”制度.本通知单由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制作,适用于公司及项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巡查工地时使用.公司按工程部位,将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用检查通知单记录下来,送监理驻地组,由项目监理单位安排人员对存在问题处理,并填写处理意见及结果.处理完毕后,由项目监理部将原本送总工核查.公司把质量检查通知单存根作为档案保存,并作为各有关责任人,有关单位考核和奖惩的依据.发现质量隐患和发生质量事故时,公司将依据“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记录进行追查,据此确定有关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

4、责任. 工程周例会制度第七条 工程周例会7.1周例会由监理主持,所有承包商、设计代表、业主代表均应按时参加协调会议.7.2会议之前总包及各分包应向监理及业主提交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含未完成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及存在的问题,下周施工计划.7.3会议上总包首先汇报:7.3.1对执行上周计划情况进行检讨(含质量,进度等),提出未完成部分在本周内补救解决措施的方案;7.3.2对分包的要求;7.3.3需业主,监理,设计协调解决的问题.设计代表与业主答复承包商的疑问,并对质量,进度等提出要求.7.4监理公司总结:7.4.1答复各承建商的问题;7.4.2上周计划的执行情况;7.4.3对总包、分包的质量和进度提出

5、要求及整改意见;7.4.4对下周计划的意见.7.5业主代表答复各承包商提出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要求与意见.7.6监理于第二天整理出书面例会纪要,并发各相关单位.7.7会议纪律:总包、分包的项目经理必须出席会议,因故不能按时到位,应事先向监理请假,无故缺席者,停止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迟到者罚款100元人民币,由监理执行.质量月报制度第八条 承包商月报制度8.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及时处理质量隐患.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业主及监理.8.2承包商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内容,对本月完成的工程质量及时检查总结,并将质量状况的详细书面材料在每月30日前报业主及监理.8.3月报内容:8.3

6、.1月完成的工程内容及时应的质量状况.8.3.2针对上月存在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8.3.3下月质量控制重点.8.3.4安全生产情况.第九条 监理质量月报制度9.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有效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9.2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内容应详尽细致,以备核查.9.3项目监理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业主呈送监理月报(一式两份).9.4月报内容:9.4.1对上月存在的的问题的整改结果作综述及评价.9.4.2对本月的质量状况作评述,并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9.4.3对本月监理工作进行总结.9.4.4安全生产情况.9.4.5本月大事志.文

7、件的传递与审批制度第十条 为确保工程文件传递通畅,特制定本制度.10.1文件分两大类,一类为设计文件(含洽商单),另一类为工作联络文件.所有设计文件由业主签发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分发至相关单位.业主发出的工作联络文件经监理发至相关单位.分包的文件汇总于总包,总包经监理传递至业主.10.2凡是承包商、监理、设计代表等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需业主审批的,由业主现场代表转发工程部,工程部有关专业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文,国家相关法规等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工程部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联合质量检查制度第十一条 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实现公司提出的质量目标,将由公司及项目监理部派人进行质量联合检查.11.1检查方

8、式:采取抽样检查和月度检查两种方式.11.2检查时间:抽样检查不固定时间,具体时间及次数由检查组确定,月度检查每月一次,每月10日进行检查.11.3检查内容:抽样检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抽取某一方面进行详细检查;月度检查分内业及外业对近期完成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以检查纪要的形式发送承包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工程在当月不予计量支付,待整改完毕后在下个月计量.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责成停工整改外,并按相关合同条款进行罚款.工程质量处罚制度第十二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规定及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现制定工程质量处罚制度.第十三条 凡违反规定的按相关条款执行罚款.第十四条 一周内3次发现正在进

9、行施工的工点超过1小时无施工员在场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发出处罚通知单,予以施工单位一次性罚款500元,且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令他不满意的施工员.第十五条 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承包商偷工减料或故意采取欺骗手段所致,承包商应对每项这种不合格的工程的工程承担3000元罚款.第十六条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已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隐患,承包商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按以下标准承担罚款:1. 浆砌工程:400元/每立方米2. 桩基工程:3000元/每立方米3. 混凝土工程:600元/每立方米第十五条 以上未明事项按执行.工程质

10、量举报制度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关大局,人人都应以提高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为己任,参与建设者有责任、有义务为争创优良工程而努力.第十八条 本举报制度范围为本项目工程.第十九条 举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所用的原材料、施工机械、文明施工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施工行为规范以及与本项目工程质量有关的行为和后果.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0755-83207419),接受举报人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公司对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严格保密,绝不外泄,保证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第二十条 公司对举报线索迅速反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一经核实,除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进行返工整改,还将根据质量事故的大

11、小,造成损失的多少,情节恶劣程度,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第二十二条 业主将在举报核实后为举报人购买3年保险,将把给以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罚款的20%作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第三章 承包商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是工程质量最直接责任者,应建立明确的工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第二十四条 组织技术人员认真核对设计图纸,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人员反映,将设计图纸中的错漏修正补齐.另一方面,通过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实现直正意义上按图施工.第二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查制度,使工程的每道工序都处于受控制状态.第二十六条 建立测量复核制,使测量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达到技术规范要

12、求. 第二十七条 建立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人员要认真写好技术交底书,对施工员,班组长及全体工人进行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同时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注意事项,将质量通病消灭在施工开始阶段.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即TQC)活动,对工程质量实行”三全”管理,即全体人员参加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条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自觉抵制和纠正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行为,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应加强管理.劳务合作方式必须坚决纠正由包工头包揽生产、生活管理和工资结算的作法,劳务人员应加入主体施工队伍的班组从事施工,由项目经理部的财务部门直接发放工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

13、务人员证上岗.第三十条 承包商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规定组织进场,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和阶段施工计划施工,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计划必须做到及时调整,落实到位.因组织计划不力,工期安排不当等原因引发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进场材料必须出具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化验单,并及时见证取样和送检.做好自检和抽检工作,不合格产品必须坚决及时清理出场.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材料一律不准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在施工中以治理和消灭质量通病为突破口,解决主要矛盾

14、,杜绝重大质量事故,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房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工程量清单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档.现场质量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原件.第三十五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业主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活动,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务必把施工安全生产作为施工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建立

15、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房建工程标准、规范等及施工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进行工作.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四十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质量保证体系.所有工程未经施工单位自检的都应拒绝检查.避免和杜绝监理工程师代替自检的错误做法.第四十三条 验证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并审核施工单位对构造物中线、水平、放样等的测量结果.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混凝土配合比及砂浆配合比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才能使用.第四十五条 对于一般工序进行巡检或抽检,对于关键工序坚持跟班旁站,对于混凝土工程必须保证全过程旁站,及时控制施工质量,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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