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

上传人:tang****xu3 文档编号:134124700 上传时间:2020-06-0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预算管理办法大全27(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强化省级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三条省财政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省级预算管理工作。第四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第五条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另

2、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守安徽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第九条省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方法核定:(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省财政厅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二)项目支出预算

3、。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第十条对拟在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一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十三条对省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中,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安排。第十四条对部

4、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细化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应及时批复。对没有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按法定程序重新安排。第十五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省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上缴省级国库和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十七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

5、省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第十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省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九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第二十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上报省人民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必须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第二十一条凡涉及省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征得省财政厅、

6、省人事厅(编办)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第二十三条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批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

7、供给政策统一安排。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要求省财政配套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对中央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预算执行中,对省政府常务会议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第二十八条除以上规定外,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5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审批。(二)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

8、)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定。(三)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和审核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听证结果作为预算追加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进一步健全省对下转移支付体系,在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规范省对下结算补助制度,以解决市县当年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第三十一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

9、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完善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省财政厅要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强化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督促和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对于部门和单位上年度结转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后重新作出预算安排。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省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要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省审计厅要依法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省财政厅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67号)停止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