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辅导资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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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2001.04.28通过修订,5月1日实施;2002年10月15日实施其实施细则。是税法考试的重点章。学习本章时,不要忽略程序性的有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偷税、强制、保全、违法责任等。 本章作为税法考试中的重点章节,通常是与其他税法结合运用,重点考核考生综合分析能力。历年考试中,除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型出题外,每年综合题中还要涉及实体法与征管法的题目,难度较大。第十七章 税收征管法历年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合计2001年1分1分1分32002年2分1分1分2003年1分1分1分3.5分本章变化内容:征管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原有的一些内容进行了更

2、详细的解释之上,并没有增减什么内容。这些更详细的解释主要包括: 1、对“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解释。 2、对税务登记管理的内容的详细解释。 3、对账簿、凭证的文字做出的详细规定。 4、对数据电文申报时间的规定。 5、税控优先原则进行的详细解释。 6、对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进行的详细解释。 7、对税收强制执行进行的详细解释。 8、对法律责任进行的详细解释等。 一、税收征管法概述 (一)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1、仅适用19个工商税种 2、不适用的税种:农业税、

3、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教育费附加:虽然由税务机关代收,但不是一种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它有关单位 3、其它单位和部门(比如各级政府) (四)税收征管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依法执行职务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P397共十条。看几遍就可以了。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纳税情况有有关的情况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自己保密 依法享有减、免、退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权、申

4、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有权控告有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信息。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5、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 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对地税)或协调(对国税),支持税务机关执法。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6、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 不得违法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和其它与税法

5、相抵触的决定 收到违反税法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其他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多选)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比照开业登记办理的几种情况: 扣缴义

6、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注明,不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经营,应持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若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9条)P400,了解。 开业税务登记程序:P400,了解。 2、变更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P402 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变更税务登记: 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

7、质、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其他。 区别:经营地由南京玄武区移至白下区(县级),不是变更税务登记,而是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对不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也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时间:30日内 3、注销税务登记 适用范围(多选) : A、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 B、企业由于改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C、资不抵债而破产; D、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脱离原主管税务机关; E、被吊销营业执照; F、其他情况。 时间:15日内(区别:开业、变更都是30日

8、内) 程序:先销税务、后销工商登记(被吊销执照的除外)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登记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应提出复业登记申请;不能及时复业,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营业,实行正常征收管理。 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P404) (1)作用: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纳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 (2)管理:定期验证、换证;正本公开悬挂,接受检查;遗失应在15日内书

9、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6、银行账户管理(P40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之日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二)账簿、凭证管理 1、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设置的范围、核算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15日内,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账簿;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机构或税务认可人员代理;有困难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P405) 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

10、案。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2、发票管理 发票的印制: VAT专用发票只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国税就不行)指定企业印制;其它发票由省级国税、地税指定企业印制 发票的领购: 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领购发票;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提供者,可要求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其它纳税人可到税务所去代开) 发票的开具、使用、取得管理:P407共7条。如: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规定使用地区、进出境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的保管:分税务机关保

11、管和纳税人保管两个层次。建立专人、专库、专账、交接、盘点制度 发票的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按规定销毁。收缴的发票不一定都要销毁。 3、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1、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应纳税款、享受减税免税均应申报。 2、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期限(法定、确定) 3、纳税申报的要求 4、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邮戳为准)、数据电文、定期定额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 5

12、、延期申报管理:县级税务机关:批缓报、省级税务机关:批缓交。 三、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P409-411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 2、只能依法征税 3、不得违法开、停、多、少征、提前或延缓征收、摊派税款 4、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征税。 5、税务机关扣押、查封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滞、罚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原则(重点掌握!)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无论债权的发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前还是之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在有欠税的情况

13、下设置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应向对方说明。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其它。 (三)税款征收制度(掌握)P412-422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掌握5条P412)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不得在征收税款中坐支。 2、延期缴税制度:书面提出、省级税务机关批(收到报告后2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期内免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掌握具体操作程序)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

14、(注意:2001.05.01之前是2) 4、减免税收制度P413 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法定减免税审批机关审批 在享受免税待遇期间,仍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停止减免,不报告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P413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无法准确掌握时,应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情况有6条,看一下413页,注意选择题。 核定方法 A、参照同类水平核定 B、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C、按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测算 D、其它方法 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税收调整制度 对于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收付价款和费用的,税务机关才有权调整(带惩罚性质的调整):对企业不利的,不调整;对税收不利的,要调整。 6、未办税务登记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掌握适用对象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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