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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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100T47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 T634202X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 safety and maintenance guarantee for electric passenger cars (征求意见稿)202X - xx - xx发布202X - xx- xx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1/ 634202X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要求25 检验规则4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本标准针对上海桥涵隧众多,高速路、城市快速路、高架、地面道路混合交通特征,台风

2、暴雨多、车辆涉水工况常见,高温、高湿天气多等使用特点,结合电动汽车起火事故案例,提出车辆安全性能要求;为了保证车辆安全使用,对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和售后服务等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及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XXX本标准于2012年10月首次发布。IDB31/634202X电动乘用车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规范(审定稿)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上海市范围内销售、注册的电动乘用车产品应满足的运行安全和维护保障技术要求、限值规定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进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

3、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油电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电动乘用车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8384-2020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31484-2015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T 31476.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 安全性要求与测试要求GB/T 32960.1-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

4、统技术规范第 1 部分:总则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GB/T 32960.3-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DB31/T 845 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车载信息终端 on-board terminal安装在电动汽车上,采集及保存整车及系统部件的关键状态参数并发送到平台的装置或系统。3.2远程监控系统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由车载信息终端、监控中心构成的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3.3B级电压电路

5、 Voltage class B最大工作电压大于30 V a.c(rms)且小于或等于1000V a.c(rms),或大于60 V d.c.且小于或等于1500V d.c.的电力组件或电路。对于相互传导连接的A级电压电路和B级电压电路,当电路中直流带电部件的一极与电平台相连,且其它任一带电部分与这一极的最大电压值不大于30 Va.c.(rms)且不大于60 Vd.c.,则该传导连接电路不完全属于B级电压电路,只有以B级电压运行的部分才被认定为B级电压电路。4 要求4.1 基本要求电动乘用车应取得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4.2 车载信息终端4.2.1

6、 车载信息终端应按照企业要求实时采集和存储车辆状态参数,车辆状态参数至少应包括GB/T 32960和DB31/T 845所规定的车辆数据,数据采集时间间隔应不大于1s。4.2.2 车辆应能在发生起火危险前,自动唤醒车载信息终端,并实时采集和存储车辆安全相关状态参数,并由实时发送给远程监控中心。4.2.3 车载信息终端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应远离车辆起火后的热辐射区域,并具备一定的防火隔热和防水保护措施。4.3 远程监控系统 4.3.1 企业应具备远程监控系统。4.3.2 远程监控系统应实时采集并显示被监控车辆的状态数据及位置,相关数据储存在车载信息终端,并发送给远程监控中心。4.3.3 远程监控系

7、统应具备实时监控、报警提示、实时数据导入、导出、历史数据查询、日志管理、授权用户查询等功能。可按照不同车型和行驶区域,分别对车辆运行重要参数、新能源动力系统参数、高压电系统等数据进行实时分析。 4.3.4 远程监控系统数据采集应至少包括GB/T 32960和DB31/T 845所规定的车辆数据。4.3.5 远程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时间间隔应不大于1s。4.3.6 远程监控系统数据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6年。4.4 车辆电安全要求4.4.1 B级电压电路的外壳或遮挡物上应有清晰可见的高压警告标记,B级电压的电缆和线束外皮应用橙色加以区别。4.4.2 车辆应监控车辆上各B级电压部件和电路的高压连接器和拆解

8、口的断开或打开状态。当B级电压系统部件或电路出现意外断开或打开,并能导致B级电压系统暴露产生潜在危害可能时,车辆应能自动使暴露的B级电压系统不带电。4.4.3 车辆和B级电压部件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以下要求:a) 动力蓄电池系统按GB 18384-2020中6.2.1.2的方法测量,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0/V。b) B级电压电路应按GB 18384-2020中6.2.1.3的方法测量,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0/V。c) 车辆在运行中应具有绝缘电阻实时监测、报警功能:当B级电压的电路系统绝缘电阻下降至500/V以下时,应通过一个明显的信号(声或光)提醒驾驶员,且车辆进入保护模式。4.4.4 车辆及

9、B级电压部件防水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a) 车辆B级电压电路应按GB 18384-2020中第5.1章的规定满足人员触电防护要求,布置在乘客舱或行李舱外部的B级电压电路的防护性能应满足IP67的要求(充电接口除外)。b) 根据表1的规定的涉水试验条件,按GB 18384-2020中 中第6.3.2章方法进行涉水试验,试验过程中,乘员舱内无渗漏,仪表无故障报警,每次试验后30min内进行绝缘电阻的测量,绝缘电阻应达到4.4.3的要求。表1 涉水试验要求水深mm涉水车速km/h涉水总时间min15030+3103005(前进、倒车行驶各进行一次)10注:涉水总时间指按规定车速和行驶方向进行涉水试验时

10、,在水中行驶的累积时间。4.4.5 车辆应具备火灾预警自动报警功能,车辆在将要发生起火危险之前5 min给出报警信号,并实时发送给远程监控中心。4.4.6 在可充电储能系统与乘员仓之间应有防火隔离措施,并使用有阻燃隔热材料隔离。4.5 储能装置要求4.5.1 电池单体按照GB/T 31484-2015中5.2条款的完成标准循环寿命试验后,按照GB 38031-2020中8.1.3和8.1.4进行过充和短路试验,要求不起火、不爆炸。4.5.2 电池包按照GB 38031-2020中8.2.1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电池包防护性能应满足IP67要求。4.6 充换电系统要求4.6.1 车辆插座应安装温度

11、监控装置,车辆应具备温度监控与过温保护功能。4.6.2 车辆底盘与换电动力电池系统固定应采用锁止操作机构,并具有防锁止失效功能。锁止机构应能可靠的将电池系统紧固在底盘上,并在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出现变形或结构损坏。4.6.3 换电连接器(低压线束插接快换接头、高压线束插接快换接头、液冷连接器插接快换接头)满足全生命周期插接的耐磨、密封要求,具备导向定位功能,在有换电操作后,保证接口能可靠连接并保持原有性能。4.7 售后服务体系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在上海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应有5家以上企业授权合格的电动汽车维修服务站点,并布置在合理的服务区域,确保能为客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保障服务。车辆的

12、质保期应大于3年或8万公里,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应大于8年或12万公里。生产企业应提供售后服务中的氢安全防护说明。企业需明确动力电池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保养的措施、项目、频次等基本要求。保养项目包括:均衡充电、气密性检测、绝缘性能检测、外观检查等。企业需明确动力电池退役条件、动力电池溯源管理要求及回收网点。对于存储 3 个月以上车辆,重新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保养,如电池舱检查,确认是否有变形、外盖损坏、异味、鼓胀等,长期停放的车辆,应由具有专项培训合格记录的人员对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和车载储能装置、系统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检查结果应有详细的记录存档。(对运营企业)5 检验规则5.1 检验项目车辆应按第4章的规定进行4.2至4.7条款的检测试验,应达到相关技术要求。5.2 产品一致性检查车辆除进行5.1条款规定的检验外,主管部门有权对车辆的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核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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