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太平洋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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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当地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员工是指与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其中不包括保险个人代理人、劳务派

2、遣人员(保安人员、后勤人员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洁人员等)、返聘人员等。第三条 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分公司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和各分支机构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经理助理)以上员工及财务岗位员工(分公司认为有必要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并对各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本机构除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3、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1、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尽职调查(离任审计)并同意录用;2、员工必须提供个人真实的基本材料、体检合格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资料,经审查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后,公司方可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招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原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3、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4、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的学习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支机构行政人事部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员工花名册和员工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将员工信息输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备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及押金。第八条 劳动合同分为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

5、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新进公司人员首次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某些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不实行试用期。(二)首次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对员工进行期满考核,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并且员工也同意续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不得约定试用期,特殊情况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6、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一

7、式两份,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公司与员工依法订立的岗位聘用、教育培训、保守商业机密、竞业限制、员工绩效考核责任书等协议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

8、成部分。第十四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二)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为甲乙双方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培训协

9、议,约定服务期。(一)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且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日为止;(三)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四)服务期的约定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办法,根据内蒙古分公司培训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一)负有保守公司商

10、业秘密义务岗位的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这些岗位包括:各部门主管级以上岗位、人力资源岗位、办公司文秘岗位、财务岗位、信息技术岗位、风险控制岗位及公司认为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的岗位;(二)部分重要岗位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岗位的员工,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些岗位包括:各部门经理助理级以上岗位,分支机构总经理助理以上及公司认为应当签订此协议的岗位;(三)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保险行业,地域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期限为2年,竞业限制的其他约定事

11、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部分重要岗位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岗位的员工,在调整工作岗位、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进行离任审计。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这些岗位包括:营运部门和业务部门主管级以上、信息技术部门经理助理以上、财务岗位、风险控制岗位、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助理以上及公司认为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岗位。第十七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一)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公司免除自

12、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办妥续订手续。第二十条 关于劳动合同填写的规定(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必须据双方协

13、商的填写明确;(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依据内蒙古分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和员工岗位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般岗位选择标准工时制;分公司和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秘书,专职驾驶员选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银行保险部和团体业务部业务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选择不定时工作制。(三)劳动报酬条款只填写双方协商确定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关于绩效工资和福利、奖金部分依据公司规定执行。 (四)约定事项条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等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五)乙方的亲笔签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六)劳动合同要求用中性笔书写。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

14、行和变更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充分享有各自的权利;(二)员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向公司提供合格劳动;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内蒙古分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四)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五)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

15、,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履行审批手续:(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未提前三十日或三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以三十日或三日之工资为代价作为对公司的补偿。(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撤离危险区域,但不得离开公司;员工若解除劳动合同,应在事后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未及时告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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