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印章及介绍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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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及介绍信管理规定第一条1. 各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经理指定专人保管。2.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将印章携出办公室。第二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随用随取,用后立即存放原处,并及时上锁。第三条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印章:1.以酒店名义对外发出的公文;2.以酒店名义对外联系、商洽业务工作的介绍信、证明信等;3.以酒店名义与有关单位签署的合同、协议等;4.本单位职工办理私事,确需酒店出具的证明信等;5.经总经理批准其他需要使用印章者。第四条使用酒店印章必须经酒店领导书面批准,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书面批准。第五条1. 开具印制好的介绍信,必须将存根所列项目填写清楚;视情况,如需领导签字,则请总经理在“批准人”一栏签名后,再加盖公章;2. 使用信笺开介绍信,应按领导批准的底稿抄清后再盖公章;3. 介绍信存根和底稿,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核查。第六条印章保管人员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拒绝用印并及时报告上级。第七条1. 各部门印章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式样、尺寸统一刻制,在使用前,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发送启用通知。2.酒店印章,要留印模存查。作废的印章要及时上交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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