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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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_制度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目的1.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段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段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2.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

2、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 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段职业病应急救援能力,防止发生重大职业病紧急事故时能得到有效处置,做到最大限度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发展,确保我段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4. 为加强我段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

3、害,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规范段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二、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各岗位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段各车间及部门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段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三、组织机构主 任:段长副主任:副段长、工会主席委 员:安全科长、段办主任、技术科长、路桥科长、安保科长、人力科长、财务科长、各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职责1. 职业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操作

4、规程及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制定和修订。2. 各有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二、控制要求1. 段长、主管生产及安全的副段长段长、主管生产及安全的副段长是我段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标签,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所购置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要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5. 人力科职责:(1)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禁止使用童工;(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

5、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负责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档案,收集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资料,为劳动者办理工伤社会保险;(5)负责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劳动者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

6、岗作业。6. 段办职责:(1)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2)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我段不具备该项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作业;(3)配合技术科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提报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治理方案;(4)负责办理汽车运输(含押运)有毒物品的许可证及正确可靠的运输装卸有毒物品。7. 财务科的具体职责: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编制财务计划,保证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和用于预防、治理职业病危害等费用。8. 工会职责:(1)督促并协助教育科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2)对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3)协调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

7、,并督促解决。9. 班组、劳动者职责:(1)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检查;(2)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临测;(3)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按操作规程进行有毒有害作业的操作;(4)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5)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b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4)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5)各车间、

8、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领导安全讲话,对职工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车间、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三、检查与考核 凡属段包括域外各作业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四、相关/支持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止规划(2009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铁劳卫2009182号)。第六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

9、维护检修制度一、职责1. 安全科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监督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落实。 2. 各有关车间、部门使用防护设施时,要求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3. 购置防护设施时,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4.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5. 建立技术档案,采取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防护设施要建立防护设施

10、技术档案。(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二、日常维护采取谁使用谁负责制度,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安全科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三、知识培训和指导人力科负责组织有关车间、部门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四、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

11、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职工发放相关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报安全科备案,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五、相关/支持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止规划(2009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铁劳卫2009182号)。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职责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二、控制要求 1.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 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 职

12、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 由安全科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3、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安全科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三、安全科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资金管理,监督防护用品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1. 安全科要督促材料科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2.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3. 职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职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

14、护用品。 4.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5. 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职工(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 5.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6.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段安全委员会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15、(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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