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章_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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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 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1 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2 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 一方为劳动者3 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二 劳动争议的分类 1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2 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3 合同争议与法律争议 三 劳动争议的范围 1 因企业开除 除名 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 福利 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近几年来 随着工业化 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 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 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 争议案件日趋复杂 争议内容 日益多样化 调处难度加大 同时 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 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以及仲裁与诉讼不衔接等问题的存在 影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 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007年8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草案 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经过三次审议 全国

3、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该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适用本法 一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 因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 因除名 辞退和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 因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 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 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经济补偿 和 赔偿金 经济补偿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 应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

4、单方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或者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之外的原因而单方决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或者用人单位提出动议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破产 责令关闭 吊销执照 提前解散等情形时 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和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包括 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 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

5、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或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以及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 逾期仍不支付的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或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6、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等等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 包括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赔偿金 四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1 着重调解 及时处理2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依法处理3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二节 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新法增设了调解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和解仲裁诉讼调解 一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1 设立旧 用人单

7、位内部依法设立新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 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 组成 旧 由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新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 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新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8、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 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 法规的宣传教育 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三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四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1 设立旧 县 市 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 县设立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 县

9、设立 直辖市 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 组成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工会的代表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劳动法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同级工会代表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二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职责 三 劳动争议仲裁员和仲裁庭1 劳动争议仲裁员2 劳动争议仲裁庭 四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五 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1 先行调解原则2 一次裁决原则3 少数服从多数

10、原则 三 人民法院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一 劳动争议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 和解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习协商 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方式 二 调解 通过第三者从中调和 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 从而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 三 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裁断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 诉讼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 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院的审理和裁判来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 二 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 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11、1 争议的对方 争议的问题2 调解请求3 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二 调解前准备 发现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当事人可要求回避 1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3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三 实施调解 四 调解终结 1 当事人自行和解2 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3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4 因争议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 致使调解不能或者法定的调解期限已到 调解终结5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终结 五 调解协议的执行 新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达成调

12、解协议后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一 管辖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 仲裁参加人 当事人 用人单位 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三 申请与受理 旧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新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 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申请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 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四 仲裁准备 五 案件审理 1 通知2 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 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 调

14、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 一方当事人反悔的 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 开庭4 裁决新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 争议事实 裁决理由 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 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 5 送达6 归档 7 仲裁时限旧 60日30日 74日104日 新 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

15、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法律文书的生效和执行 仲裁调解书 送达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15日内起诉诉讼程序15日内不起诉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和裁决书 当事人必须执行 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仲裁监督 八 仲裁费旧 缴纳仲裁费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新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四 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 一 起诉与受理法定条件 1 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2 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法院起诉 未经仲裁的案件不得直接起诉 3 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 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15日5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况法院不受理的情况 二 审理 三 执行 五 集体劳动争议的特别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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