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知名农场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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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年满16周岁、户籍关系在农场,在农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单位从事工作、生产和经营者,与农场保持劳动关系且履行了职工义务的,为农场职工。 第二条 农场职工的构成:农场机关、企事业(含民营企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农业工人;根据上级政策迁入农场的三峡移民;农场企业分流转岗从事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从外地迁入农场,户籍关系在居委会或挂靠在农场下属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农场职工管理。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四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须上报总场劳资科审核备案。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

2、定的工作量为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签订13年。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商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六条 总场及各用人单位应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劳动者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章 职工义务与职工就业 第八条 农场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工义务,包括上缴国家规

3、定的税费、防汛抢险和受益性负担等费用,完成单位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农场职工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农场鼓励支持个人、企业单位、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业办厂或拓展经营。 支持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提倡职工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自谋职业。 第十条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农场所需各类人才,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劳动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原用工合同未续签的视为解除。 自然增长的新增人员及婚嫁进场的配偶,可作为职工管理,属

4、企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办理合同制职工的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除名、自动离岗,包括退休,其劳动关系自然取消。 第四章 职工权利、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用工、就业、参军、优抚、低保、困难照顾等方面,农场职工在农场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的权利。 农业单位职工享有划分责任田和宅基地的权利,优先享受农业技术等服务的权利,有同等价格

5、下优先承包商品田和价格优惠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未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履行职工义务的,不作为农场职工管理,不享受农场职工待遇。 第十五条 各企业和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水平,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物价指数上涨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工资。职工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中单位缴费负担部分。 第十六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七条 农业职工待遇按周发20044号周矶农场农业土地经营改革实施方案执行。养老保险按周发200428号周矶农场农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执行,应该全员参加。 第十八条

6、 工商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周区200311号周矶管理区(农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费,按鄂政发1995111号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负担办法缴纳,由单位负责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原场办企业改制分流职工和个体经商、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到指定地点按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 农场职工按周区办200310号关于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参加医疗保险。 第二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公休、婚丧、探亲假及取暖和防暑降温补助按劳动法及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按劳动法的有

7、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凡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其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自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职工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总场及各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开发职工的职业技能,

8、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对企业新招职工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进行岗前培训。所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章 移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三峡移民管理按鄂办发20045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三峡移民三年期满后,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应继续享受的优惠、按鄂办发200458号文件规定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等保险外,与农场农业职工同等履行义务,同样享受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三峡移民新增人员的责任田及宅基地由所在生产队根据情况在本队内调整。 第六章 职工退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农场区域内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农业职工全员参加潜江市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参加

9、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办理退休或病退手续,由社会保险局计算发放退休养老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农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社会养老金的同时,其本人退休前的责任田可继续耕种,并享受按责任田缴费待遇,其耕种年限为从2005年起至办理退休手续时所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年数。 0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可办理退休手续。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经劳动部门认可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

10、龄满15年的。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可办理病退手续。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潜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潜江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凡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自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原属农业职工应交出所分责任田。 第七章 职工奖惩 第三十四条 职工的奖惩按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违法违规擅自对职工除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或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提及到的其它内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农场第六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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