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筑工程管理准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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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其他工程管理规则一、工程客户变更工程处理准则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客户变更工程特定本准则。第二条 客户申请变更工程的范围以内部隔间为限,以不影响外观及结构为原则,但不得接受房屋外部变更及违章工程施工的请求。第三条 客户变更事件原则上在买卖契约书所添附隔间装修变更期限内以一次为限。期限内由设计科主办人员负责办理,期限外如客户坚持要求变更时,由业务科尽可能说服客户不得变更,如不能说服时,请客户至工地,由工地主任视工程进度等情况负责办理。第四条 公司内接受变更条件,主办人员应自备理客户变更之日起一周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达业务科,由业务一科整理送达客户签章后分送工地、供应科、工程管理科,再由业务

2、一科报备,并于收款记录卡上记载金额。第五条 工地接受变更条件,须经客户签章及注明日期后三天内将估价单及设计图送回公司(如估价单无客户签章者,不得送回公司,亦不得径行变更)。第六条 自提出申请使用执照之日起不论公司或工地皆不得再接受客户变更工程为原则,但如因特殊情形并经公司核准者不在此限。第七条 变更工程以不减少买卖总价为原则,倘变更扣减较变更追加金额为多时概不退还。但在买卖契约书中无订立“倘变更工程仅为减少工程时概不退还”者不在此限。第八条 供应科于每月5日前将报价单送达设计科,再由设计科分析后经主管协理核定,于每月10日前将统一单价表送达工地,尔后受理变更工程、追加、扣减均依同一单价行之,如

3、无统一单价的项目随时由设计科分析后,呈主管协理核定补充。第九条 变更工程款的计算以变更增加项目扣减变更减少项目后的余款,加收10%“税捐及管理费用”为应收款。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随时呈请总经理裁决。第十一条 本办法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二、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小组办事准则 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企划部经理为召集人,设计科长主办,其参加人员依工程预算编制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指导人员:总经理第三条 本小组的职能如下:1.工程施工标准的审查。2.工程预算材料、工资等单价及有关管理什费的编制。3.主办

4、人员应将提交小组审查的预算草案汇编、整理复写于开会前一天分送各参加人员做为审查之用。第四条 本小组开会,主办人应于开会前一天通知有关人员但必要时随时通知召开。第五条 工程金额在10万元以下者,可免经由本小组审查,由负责编制预算单位自行编制呈核。第六条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附则:供应科应将建筑材料时价月报表于每月五日填送设计科以备编制预算草案。三、建筑工程公司发包小组办事准则第一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组织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营建部经理为召集人,发包管理科科长主办。指导人员:总经理其他参加人员依发包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第

5、三条 本小组的职能如下:1.由主办人提交审议的各项发包工程的估价,承包能力、施工优劣等事项以拟定承包人。2.其他奉令交办的各项工程的发包审议事项。第四条 本小组的开会,主办人应于一天前将有关发包审议资料汇集整理,指定召开时间通知小组人员开会审议,如遇特殊急要审议案者当日由主办人提前通知。第五条 通知厂商的估价单内应注明工程期限及详细施工说明,便于明确承包。第六条 本准则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四、承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依据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第二条 适用对象本公司外包工作(营建工作除外)的承包人及其雇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承揽工)的管理均依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外包工作范

6、围本公司原物料及产品的包装、搬运、装卸、厂区环境清洁以及其他以由外人承包较适宜的工作均以外包方式为之。第四条 承揽工性质承揽工概不属于本公司编制内正式人员与本公司无主雇关系,不得享有本公司一切津贴、奖金及福利。第五条 外包工作申请各部门内工作需外包时,由主办部门填写“外包工作申请书”并会人事、会计部门及检附工作承揽书呈总经理核准后召请承包人,承包人仍须呈总经理核定。第六条 承揽书内容的订定承揽书应视外包工作的性质拟订,但应包括下列要点:工作项目、酬金、工作规定、验收、安全、罚则、承揽期限、保证等(请参考“工作承揽书范式”)。第七条 承揽工雇用承揽工由承包人负责雇用,并依“出入厂管理规则”的规定

7、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代工作人员名册)一式四份由人事、守卫、主办部门及事业关系室各存一份。第八条 出入厂管理承包人及其雇用的承揽工出入厂门经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呈经理核准后比照从业人员出入厂门的规定办理,但其使用的“工作证”应予标明“承揽工”字样。第九条 劳工保险承揽工的劳工保险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已列入工作承揽书条款内)。第十条 承揽工的工作督导承揽工由承包人负责指挥及管理,主办部门亦应派员指导并检查其工作质量,必要时通知承包人辞退不良人员或纠正其行为。第十一条 工作验收主办部门应视实际需要,每日或每件工作完成后会同承包人检验工作量及质量,签具工作验收单(格式由主办部门依工作性质自订)

8、以为付款的依据。第十二条 酬金给付每月定期(依承揽书所载付款条件)由承包人检具发票或合法收据,经主办部门呈经理核决后连同工作验收单并送会计部门复核后给付酬金。第十三条 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管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表19.5.2 股份有限公司外包工作申请书申请部门:部 厂处 课申请日期: 年 月 日总经理 经理 厂处长 科长注:本申请表须附工作承揽表。工作承揽书立承揽书人 兹向公司承揽 工作,愿依照下列各项条款规定办理,并以 为连带保证人,如承揽人未能履行下列条款,由连带保证人负责连带赔偿 贵公司一切损失,并自愿抛弃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一)工作项目:工作项目如下(按工作性质及内容

9、详细填列):(二)酬金及计算方法:(三)工作规定:1.工具规定:承揽人在工作上所需的设备、工具及应用材料悉由公司供给,如有毁损或遗失,承揽人愿照价赔偿。(如工具、设备等由承揽自备,则另予订明)。2.人员雇用:工作人员绝不低于人,由承揽人负责雇用,于工作前造具工作人员名册一式四份送公司核备,人员如有变动需事先通知公司。3.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为小时,承揽人及所属工作人员需按时上班,并照贵公司指定的工作量及时间完成工作。4.出入厂:承揽人所属人员出入厂区及在工作场所均愿遵守公司的规定办理,空闲时绝不越区游荡。工作时的服装需适宜作业,而不着奇装异服。(四)工作验收及请款:1.承揽人于每天(或每件,

10、视工作内容而定)工作完毕,需填具工作验收单两份交公司主办人员签认后由双方各存一份。2.酬金于每月日领取,于领取日5日前承揽人开具统一发票(或收据)连同工作验收单送贵公司主办部门请款。(公司代扣的营业税或其他税捐需由承揽人负担而由酬金内扣除)。3.承揽人除向公司请领酬金外,承揽人与所属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司编制内人员与公司无主雇关系,绝不再向公司要求任何津贴、奖金及福利。(五)安全1.承揽及其所属工作人员的投保劳人保险均需由承揽人负责办理,并于工作期间由承揽人亲自或指派代理人常驻工作地点管理及负责雇用人员的安全,如有任何意外伤亡,概由承揽人自行负责与公司交涉。2.承揽及所属工作人员遵守公司工作安全规

11、则并严密防范火警。(六)罚则:1.因承揽人所属工作人员的过失致使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时概由承揽人赔偿并需负法律上一切责任。2.承揽人及所属工作人员在公司厂区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被发现者,愿由公司于承揽人酬金内每次扣罚 元并禁止该违规工作人员进厂工作。(七)承揽期限及终止承揽:1.承揽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公司因工作目的在期限未届满前完成或其他重大事由而于30日前通知承揽人终止承揽,承揽人愿意接受绝无异议。3.承揽人因故在期限未届满前无法继续承揽工作时,愿在30日前以书面通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始得终止承揽。(八)保证:承揽人为履行本承揽条款,愿觅妥经公司同意之保证单位为连带保证人,

12、保证因承揽人未履行本承揽书所订条款而致公司蒙受损失时,负连带赔偿责任,并自愿抛弃政府有关法规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连带保证人的责任必须至损害全部赔偿完毕始得终结。(九)附则:本承揽书正本一份由承揽人贴足印花送交公司存底副本 份除一份由承揽人自存外余 份由公司收执。此致公司立承揽书人: 负责人: 签章 身份证字号: 地址: 连带保证人: 负责人: 身份证字号: 资本额: 地址:年 月 日五、各种工程承包商觅保暨对保规则 第一条 凡本公司各种工程的发包于签订合约时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第二条 承包商觅保时应注意事项规定如下:1.保证人的职业尽觅与被保人的职业相同者为原则。2.工资承揽合约的保证人应选

13、择信用可靠的同业包商一家或有确实资产的成人一人。 3.工程合约(包括工带料)其保证人则依该承包总工程费的多寡分别订定如下:(1)总工程费在2万元以内其保证人则须资本额1000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2)总工程费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2万元以上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1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3)总工程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5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2000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两家。(4)总工程费在20万元以上者,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1万元以上的独资厂商一家或资本额5000元以上独资厂商两家。(5)带有预付款的工程,其保证人则需资本额5万元

14、以上独资厂商一家及资本额1万元以上的独资同业厂商一家。(6)工程、工资合约的保证人,其资本额超过被保证人的承包总工程费者,得由一家作担保。4.公司组织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以保证为业务者外不得为任何保证人。5.保证人的住所以本市区为原则,如工程在外埠者且承包商同在该工程的所在地者,得以该工程的所在地觅保。第三条 保证人经本公司审核如认为不适当时,被保人应另觅妥保,在未换妥保证人前原保证人仍负保证全责。第四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事先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通知被保人另行觅保,按新保证手续办妥并经对保完妥后,始得解除其保证责任。第五条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职业或住所有所变更时,被保人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如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得通知被保人另觅保证人。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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