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NH0005S_2015邹平县台子镇尚志无花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加工厂无花果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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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ZNH邹平县台子镇尚志无花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ZNH 0005S-2015 无花果酱 2015-08-10发布 2015-09-10实施邹平县台子镇尚志无花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邹平县台子镇尚志无花果农民专业合作社食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修。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无花果酱1 围本标准规定了无花果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2、与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无花果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柠檬酸、卡拉胶等辅料,经选料、预处理、煮制、打浆(或破碎)、配料、浓缩、灌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无花果酱。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3、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

4、用卫生规GB 15044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 844 绿色食品 温带水果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鲜无花果 应符合NY/T 844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4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6782 的规定。3.1.5 卡拉胶应符合GB 15044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选料清洗整理煮

5、制打浆配料浓缩灌装杀菌冷却包装。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 呈棕褐色气味和滋味酸甜适中,口味纯正,具有本品固有的风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均匀,无明显分层和析水,无结晶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无霉变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可溶性固形物(以20折光计)/(g/100g) 50总糖(以转化糖计)/(g/100g) 50铅(以Pb计)/(mg/kg) 0.5总砷(以As计)/(mg/kg) 0.5二氧化硫(以SO2计)/(g/kg) 不得检出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 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

6、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霉菌/(CFU/g) 50表4 致病菌限量指标项 目采用方案及限量指标(若非指定,均以/25 g表示)ncm 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 1000 CFU/g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7、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将试样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糖按GB/T 5009.8 的规定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二氧化硫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

8、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照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照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按照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

9、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

10、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包装采用玻璃瓶,应分别符合QB/T 4594的规定。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能保护茶的品质,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有防潮、防鼠、防蝇设施的成品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堆放时,应离地、离墙20cm以上,堆码高度应提取方便为宜。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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