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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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合同(范本)福清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服务合同甲方:用车单位(车辆送修方)乙方(承修方):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2009-2010年度福清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ZFCG-2008-88)要求,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一、车辆维修服务项目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小修、零配件的修理更换、车辆大修、车辆年检、施救服务等。“小修”指所报车型一年内的除大修以外的所有维修保养项目,包括各级维护、性能检测、故障诊断、汽车专项修理工时(不包括美容、装饰和装璜项目)等工时费总和;“大修”指全车涂漆、发动机大修、车身翻新、

2、底盘大修及其它大修项目。二、送修手续1、甲方车辆送至乙方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后按规定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简称“送修单”),经甲方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管理人员在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确认授权后乙方方可进行维修。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给予答复且其他新增维修项目按第1点规定相同程序进行。3、车辆修复后,乙方应当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认真填写并打印车辆修复结算单;接车人应对修复车辆认真检查、试车,符合要求后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之后乙方将车辆交给甲方。三、维修费用1、维修费用包括:工时费

3、、材料配件费、材料零配件管理费、市区外施救费、事故小修工时费。2、工时费包括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和大修工时费;小修定额维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按月包干;大修工时费按乙方所报附表标准。3、材料零配件费为材料零配件进货价格,最多不得高于投标价格; 4、材料零配件管理费收取比例为: (不得高于标书所报标准)。5、市区外施救费收费标准: 元/公里(单程,市区外开始计算)。6、事故车辆的小修工时单独结算,不包含在正常小修工时费的包干总额内。四、质量保证1、送修车辆合格出厂壹周内,发现修复过内容有问题或由经修理后引发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予以修复。2、对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按乙方所承诺标准执

4、行。3、在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五、结算方式1、甲方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如发现问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应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在“结算单”上确认。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不在“结算单”上确认,且没有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则视为甲方同意接收;2、甲方每月末应将根据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的维修车辆,持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送修单”、“结算单”、本单位发票正本和维修企业的“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送至福清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并由福清市会计核算中心将维修费直接拨付给各维修企业;乙方的“送修单”与“结算单”数据存放在

5、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数据库中,可供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查询、检查。3、结算方式为每月末结算一次,包括维修工时费、材料配件费、材料配件管理费等;4、维修工时费结算方式为:小修工时费根据中标价格按月包干,每月按中标价格结算。事故车辆的小修工时单独结算,不包含在小修包干总额在内。大修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配件费、维修材料配件管理费、市区外施救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六、甲方的权利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2、对已完工车辆,如一周内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在质保期内,按乙方承诺的修复车辆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里程执行;3、有权向有关部门投

6、诉乙方违约行为;4、有权根据维修厂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方面的情况变化,原则上小修按季度在协议维修厂中自主择厂修理车辆;大修项目可允许随时在中标几家维修厂中询价选择维修。七、甲方的义务1、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场所维修;2、甲方必须按规定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 、“结算单”;3、必须及时接收已完工车辆;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修车以外的其它要求;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八、乙方的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在福清市政府采购网的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写“车辆送修单” 、“结算单”;2、有权

7、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修服务以外的其它要求;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九、乙方的义务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擅自转厂维修;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按时完成维修工作,并按程序填写“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4、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部协议维修服务车辆建立维修档案;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7、已完工车辆,乙方应通过公务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项目、大修工时费、维修材料配件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外加工成本费;8

8、、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旧汽车配件(原厂正品进货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和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检查及回收。9、乙方应及时更新材料配件价格,并报送甲方及监管部门,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上网工程的建设,将维修项目的数据通过计算机传输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定服务器。十、违约责任1、甲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完工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逾期40日仍不接收,乙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有权处置该车辆;2、乙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则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

9、的维修费中扣减;3、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送修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一、投诉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督管理制度,其具体方式为:1、甲方可就乙方的维修质量或服务问题向市主管部门投诉,同时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经市主管部门核查,如情况属实则该投诉有效,将记录在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十二、合同的修改与终止1、任何一方如因发生不可抗拒事件而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本合同可自行终止;2、如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出现,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经济赔偿;同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A、违反有关规定及

10、行业规范要求被有关部门查处的;B、没有按照价格优惠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C、因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4次以上,经查实的;D、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他厂维修;E、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F、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甲方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3、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向车辆送修方追究经济赔偿;A、对车辆送修方的有效投诉达4次;十三、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十四、争议及解决如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有权部门申请仲裁。十五、其它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澄清函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2、本合同各项工作程序将配合政府采购上网工程,若有调整,以新程序为准。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福清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持一份。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甲方: 乙方: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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