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集团投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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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集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 目的为保障某“创造满意”核心能力的实现,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使投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特制订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专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1.3 职责与权限1.3.1 集团督查室负责投诉的统一管理。 (1)制定和修改投诉管理制度; (2)直接受理并办理(含移交办理)投诉; (3)办理董事局主席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及集团其它总部各部门受理并移交的投诉案件; (45)对成员企业的投诉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 (56)代表用户、合作者等利益相关者投诉。1.3.2各专业集团职能部室受理的投诉由其总经理指定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督查室办理

2、。专业集团不承担对其成员企业的投诉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的职责。各1.3.3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外部客户投诉的管理,受理投诉及办理投诉案件。1.3.4集团督察委员会是受理企业内部员工或部门投诉的唯一单位。有权对其他受理部门的投诉调查结果(投诉方对第一次判定结果不服)重新调查取证。具有判定所有投诉案件性质的最终裁定权。1.3.55集团任何部门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总部各部门及专业集团负责协助进行本职能专业范围内的投诉调查工作。投诉主体某集团投诉的主体包括集团员工、客户、合作者。2.1.1员工指集团在册的包括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操作人员以及临时工作人员。2.1.2客户指购买集团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个

3、人或团体。2.1.3合作者包括集团及所属单位的供应商、经销商、乙方施工队伍。23 投诉的类别23.1按投诉的来源(主体)分类,可分为:外部投诉、内部投诉和代理投诉。23.1.1外部投诉包括客户投诉、社会公众及合作者投诉,主要是指由于客用户对某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意,客户或社会公众(特指生活在本集团所建公共设施区域内的公众)以及合作者(特指供应商、经销商、乙方施工队伍等有经营关系的单位)的正当权益因某的经营行为受到了侵害而提起的投诉。23.1.2内部投诉是指由于成员企业、专业集团、集团总部职能部门之间提供的服务支持不到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某员工(包括临时用工)受到了企业或上司不公正对待而提起的投诉

4、。23.1.3代理投诉是指由于成员企业、专业集团、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的管理或服务不到位可能危及某的经营发展或当无法确认投诉主体时,由集团督查室代表用户或集团提起的投诉。23.2按投诉的投递方式分,可分为:电话投诉、信函投诉、上门投诉、匿名投诉及其他方式投诉。23.2.1某集团不鼓励使用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不鼓励联名或联合投诉。2.2.2督委会原则上不支持匿名投诉。23.3按投诉的判定性质分,可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23.3.1以下投诉案件可认定为有效投诉:23.3.1.1经集团督查室、专业集团指定部门或各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调查核实,投诉方和被诉方签字认可且事实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诉案件: (1)某

5、企业、部门、员工及(或合作单位者)在工作中对待用户态度生硬、粗暴、不理不睬或出言不逊的; (2)某企业、部门、员工及(或合作单位者)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服务承诺,给用户造成麻烦或不便的; (3)某企业、部门、员工及(或合作单位者)在工作中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服务规范,使用户产生反感或不满的; (4)某员工在工作中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即不作为)的; (5)某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经营行为侵害用户或合作者正当权益的; (6)集团职能部门员工在为成员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时态度傲慢、不负责任的; (7)各级领导或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排工作、利益分配、考核、处分等问题时使员工受到不公正对待的。23

6、.3.1.2虽投诉方和被诉方一方或双双方不认可调查结果,但经集团督察委员会最终裁定为有效的投诉案件。23.3.2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诉案件为无效投诉: (1)经调查证实事实与投诉方叙述有严重出入,且引发争端的责任在投诉方的; (2)因要求提供公司承诺以外且公司明令禁止的服务(或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相违背的服务)而没有得到满足的; (3)寻衅滋事,以投诉相要挟的; (4)无具体投诉事实的匿名投诉,或匿名投诉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主要事实不成立的; (5)投诉者提供的线索不全,无法对历史进行追溯并无法核实取证的;。 (6)对企业或员工服务态度不满并在一个月以后提出投诉的;。 (7)其它经集团督察委员会最终裁定

7、为无效的投诉案件。23.3.3根据有效投诉案件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恶性投诉案件和一般投诉案件。 3.3.3.(1)用户投诉见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影响范围较大的投诉案件为恶性投诉案件; 3.3.3.(2)因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有关服务的规章制度,与用户发生冲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案件为恶性投诉案件; 3.3.3.(3)其他经调查确定为有效投诉的案件为一般投诉案件。2.3.4根据无效投诉的投诉动机可分为一般无效投诉和恶意投诉。 3.3.4.(1)因投诉方对公司的服务承诺或政策、制度理解有偏差而提起的投诉为一般无效投诉案件; 3.3.4.(2)用户因不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员工

8、与领导有私人矛盾而为了报复提起的投诉为恶意投诉; 3.3.4.(3)匿名投诉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基本事实不成立的投诉为恶意投诉。3 投诉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程序3.1投诉电话的公示3.1.1各成员企业必须将本企业(综合办、95158)、集团总部的投诉电话(03166082000)公示于每一个用户,公示的方法是将投诉电话与本企业的报修或服务电话印刷在一起并发放给每一个用户,还可以通过恰当的公众媒介向用户通报投诉电话。34.1.2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固定,因特殊情况确需须变更的,应通过公众媒介向用户通报,并在一个月内将印有新投诉电话的服务卡发到每一个用户家中,并更改广告及其他对外宣传资料、文件上的投诉电话号

9、码。3.2投诉的受理4.23.2.1当投诉受理责任部门接到投诉电话或信函或者接待上门投诉的单位或个体用户时,须认真听取投诉人的陈述诉,问明投诉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投诉对象及投诉案件的经过,并做好记录。4.23.2.2投诉接待完毕后,受理人应立即出具正式的投诉受理记录单。督查室出具的投诉受理记录单应立即转集团督查室主任,各成员企业出具的投诉受理记录单应立即转本企业总经理,专业集团出具的投诉受理记录单应立即转本集团总经理。4.23.2.3对于紧急事件投诉,接报人可以最便捷的方式先行通知或报告有关领导,然后再出具正式的投诉受理记录单。3.3投诉案件的调查34.3.1董事长办公室董事局主席办公室、总

10、裁办公室、集团督查室受理(含委托受理)的投诉案件由集团督查室主任指派人员进行调查,专业集团办公室受理的投诉案件由专业集团总经理指派人员或委托集团督查室派人进行调查,各成员企业受理的投诉案件由本企业总经理指派人员进行调查。34.3.2对于督查室受理的事实比较清楚的投诉案件,可直接移交成员企业,由总经理指派人员办理。34.3.3调查人员在进行投诉案件调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公司的基本理念、各项规章制度和对用户的承诺为准绳,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人员只是负责调查事情的真相,无权对任何一方做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3)调查过程中应按某员工行为规范严

11、格要求自己,坚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展现某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4)调查的范围应尽可能涵盖各个关联方,包括投诉人、被诉人、投诉案件涉及到的部门及人员、被诉人的直接领导、下属及同事等; (5)在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后,应与投诉双方及被投诉人的直接领导进行沟通,陈述事实经过; (6)调查的视野不仅仅局限于投诉案件的经过与事实,同时应特别关注在事件形成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问题; (7)涉及利厉害关系的投诉原则上由两人以上参与调查。34.3.4调查人员在经过充分调查之后,应及时出具投诉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投诉案件名称、投诉方、被诉方、投诉时间; (2)投诉案件的受理人、调查人、调查时间

12、; (3)投诉案件简述、调查经过、案件事实经过、调查分析等。34.3.5督查室受理(含委托受理)的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交督查室主任,各成员企业受理的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交本企业总经理,各专业集团受理的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交本集团总经理。3.4投诉调查结果的确认34.4.1判定投诉案件的性质后,调查人应就调查结果与投诉方和被诉方进行确认,并在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上签字。34.4.2若投诉方和被诉方有任何一方不认可调查结果,可以在接到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一周内向集团督察委员会总督察申诉,经总督察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在一周内向督委会秘书室申请召开集团督察委员会仲裁会议进行最终裁定,投诉仲裁申请表可向集

13、团督查室索取。34.4.3若因不认可调查结果而没有在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上签字,又没有在一周内向集团督察委员会总督察申诉,或经总督察协调后虽没有达成一致但没有申请仲裁,则视为默认调查结果。34.4.4集团督察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召开仲裁会议。34.4.5经仲裁会议裁决的结果为最终结果。3.5投诉处理34.5.1有效投诉的处理 4.5.1.(1)对成员企业的投诉由本企业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并交有关责任人实施,对集团总部和专业集团由中心总经理和专业集团各总经理组织制定或指定部门制定处理方案并交有关责任人实施。 4.5.1.(2)处理方案应记录在投诉处理单上,并交集团督查室及本企业综合办公室备

14、案。 4.5.1.(3)投诉处理单上应约定验收时间,集团督查室受理(含委托受理)的投诉案件由集团督查室负责验收,专业集团受理的投诉案件由专业集团指定部门负责验收,各成员企业受理的投诉案件由本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验收,验收人验收合格后须在投诉处理单上签字确认。34.5.2涉及相关责任的有效投诉,根据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5.3无效投诉的处理 4.5.2.(1)一般无效投诉中的非匿名投诉,由调查人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确认前应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向其详细讲解公司的服务承诺或有关政策、制度,消除误解。一般无效投诉中的匿名投诉,经调查人进行调查结果确认后由督查室统一备档。 4.5.2.(2)对于

15、由用户提起的恶意投诉由成员企业总经理出面与投诉方进行交涉,无理要求应严正拒绝。 4.5.2.(3)对于由员工提起的恶意投诉应报请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部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理。4 投诉记录与统计的管理45.1集团督查室须建立全集团恶性投诉案件和恶意投诉案件档案以及集团督查室调查处理的投诉案件档案,专业集团行政部门、各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须建立本集团、本企业所有投诉案件档案。45.2每份投诉案件档案须包括:投诉受理记录单、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投诉处理单、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若形成仲裁,则包括投诉仲裁申请表和仲裁会议纪要。45.3集团督查室受理和调查的投诉案件在与成员企业确认后由成员企业复印存档,各成员企业、专业集团须在每月月末将本企业、本集团受理(或受委托调查的)并已处理完毕的恶性投诉案件和恶意投诉案件档案复印一份交集团督查室存档。45.4各成员企业综合办、专业集团行政部门须在每月月末统计本企业当月受理及处理的投诉,填制投诉管理统计表上报集团督查室,集团督查室汇总各成员企业、专业集团及总部集团公司当月受理及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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