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致公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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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致公学校章程(本章程修订稿经2017年11月16日校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2日经萧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 年 月 日经萧山区民政局核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萧山区致公学校,英文表述为Hangzhou Xiaoshan Zhigong School;简称为致公学

2、校;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鲁公桥社区123号,邮政编码为。第三条本校是举办者赵建阳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 萧山区民政局。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四条本校办学类型为小学、初中,办学层次为义务段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民办。学校面向萧山区蜀山街道周边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九个年级24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080人。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第五条办学宗旨:办人民满意学校,做人民满意教师。第六条融入萧山教育,努力提升办学品位。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

3、念,努力使我们的教师享受快乐完整的教育生活,努力使我们的孩子享受快乐优质的教育服务。建成萧山同类学校一流,富有特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为:让学生有较强的理想信念与良好的行为习惯。以端正的学习态度,以正确的学习方法,成为健康、活泼、好学、文明的快乐学生。教师发展目标为:让教师有较强的责任意识与较高的师德水平。以学生为本、以能力为重,成为乐教、博学、奉献、创新的快乐教师。同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估制度,激励教师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第八条 校训为:勤奋 严谨 求实 创新;教风为:尚德 精业 爱生 奉献;学风为:自主 善学 合作 致用;第九条校标:图案包含幼苗和绿叶。整

4、体寓意为:学校爱生奉献的老师在为快乐健康、乘风破浪的致公学子保驾护航。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5、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推选董事和监事;(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五)监督学校

6、运行。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与解聘校长,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 4 人,由举办者

7、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1/5,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董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

8、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董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董事会决议;(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六

9、)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董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二)确认董事会会议议题;(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

10、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校长提议时。如有上款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第二十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董事会决议

11、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 3 人组成。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

12、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董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行政管理层由校

13、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董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5年。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校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14、(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 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学校设置教务处、政教处、办公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第二十八条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

15、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九条学校保障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定期召开,由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选举、罢免和评议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各专门委员会,专题研拟或管理相关专项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对校长负责。校务委员会负责研拟并提交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的修改方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审议或咨商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的重大专项工作。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或咨商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各项工作。家长委员会负责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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