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3749923 上传时间:2020-05-30 格式:DOC 页数:104 大小:754.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_第1页
第1页 / 共104页
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_第2页
第2页 / 共104页
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_第3页
第3页 / 共104页
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_第4页
第4页 / 共104页
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_第5页
第5页 / 共10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环境管理)修改排污收费(10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 排污收费一、判断题1. 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按“一般性粉尘”征收排污费。( )2. 国家高校不需要交纳排污费。( ) 解释: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学校属于排污单位应交排污费。3. 使用稻壳等其他燃料时无需将燃料折算成标准煤,应直接核定燃料的数量,依照林格曼黑度的级别依法征收排污费。(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非行政机关组织征收排污费。( )5. 目前对殡葬机构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的噪音不征收超标准排污

2、费。( )6. 大连市环保局不能对该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负责征收排污费。( )解释: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大连市环保局作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辖内的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征收排污费。7.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下设区

3、、县的市(不含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不包括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解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包括自治州环保部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135号)指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仅包括下设区、县的市(不含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8. 消除或者减少环境污染采取的处理、处置以及监测等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9.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生产的,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10. 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GB13223-1996),对于1997年1月1日后还有10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执行该标准时段标准。( )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12.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3. 电力企业所缴排污费不计入上网电价之内,由企业自行消化。( )14. 目前对机动车辆进出加油站产生的噪声征收超标排污费。( )解释: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5、第三条第四款:“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占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辆进出加油站产生的噪声不征收超标排污费。15. 某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在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地点使用农用三轮车、手推铁轮车等工具装卸货物,造成噪声污染,对该生产单位不适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解释: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所以在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6.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解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医药废

6、物,属于危险废物。17. 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 ( )18. 某单位承租另一单位的生产设施,若该承租单位在承租之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污染并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则该租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并依法承担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9.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 )20.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 21.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 22.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

7、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 23.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 24.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 25.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 26. 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为推荐性环境标准。( ) 解释: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27.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限制环境

8、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 ) 28.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限制排入环境中的污染物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 ) 29.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 30.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不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解释: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

9、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1.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32.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实施后,不能修订或者废止。( ) 解释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第十五条规定:“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实施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审查,发 现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应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

10、当地环境 与经济技术状况以及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或者废止地方环境标准的建议。”33.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 34.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由有关技术单位负责解释。( )解释: 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3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环境保护工作时,应将环境标准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36. 国家环境保护

11、总局负责对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 37. 地方环境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38. 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坏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排污收费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原则。( )39. 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规定污水排污费的收费单价为0.7元/污染当量,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单价为0.5元/污染当量。( )解释:根据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附件规定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单价为0.6元/污染当量。40. 排放污水实行排污就收费,且实行三因子总量收费。( )41

12、. 排污征收标准计算方法中规定水中的特殊污染物、色度总大肠菌群、余氯量、总氮四种污染物实行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才征收排污费,而且不能加倍收费。( )解释:根据排污征收标准计算方法规定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才征收排污费是水中特殊污染物、色度总大肠菌群、余氯量、色度、pH。42. 污水中二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排放量收费。( )解释: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2.1.2 规定:“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污水中二类污染物按排污单位总排放口排放量收费。43. 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同类污染物或相关污染物的不同指标不应该重复收费。( )44.

13、 对冷却水和矿井排水只按增加的污染物征收。( )45. 对畜禽养殖场和医院实行规模化才征收污水排污费。( )46. 对小型排污者可以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征收排污费。( )47. 矿物废油不被认定为固体废物。( )解释: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矿物废油属于编号为HW08的危险废物。48. 烟尘和林格曼黑度都好似反映燃料燃烧产生的烟尘污染的监测指标,烟尘和林格曼黑度只能按收费额最高的一项收费。( )49. 建筑施工同一施工场地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算征收超标准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50. 一个月的昼(夜)的超标作业时间不足昼(夜)的,噪声超标排污费按一个月计

14、算。( )解释: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说明条款规定“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此处应按半个月计算。二、填空题1.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物料衡算 方法进行核定。2. 对于水泥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应按照生产企业的生产工序及污染物排放源分别核定污染物的排放量。3.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由排污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排污费减、免审批权

15、的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4. 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5. 第二类污染物包括pH值、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等56种污染物。6. 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定量的划分年限以1997年12月31日之前和1998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日期为准划分。7. 标准煤是以一定燃烧值为标准的当量概念。1千克标准煤的低位热值为7000千卡或29274千焦。8. 小型锅炉为蒸汽产生量小于20吨/时的锅炉;中型锅炉为蒸汽产生量20-75吨/时的锅炉;大型锅炉为蒸汽产生量大于75吨/时的锅炉。9. 悬浮燃烧方式的锅炉有煤粉炉,沸腾炉,油气炉;半悬浮半层式燃烧方式的有抛煤机炉;采用层式燃烧方式的有链条炉,往复炉,振动炉,下饲式炉,手烧炉。10. 烟尘的产生量主要与锅炉的燃烧方式,锅炉运行情况和煤的性质等因素有关。11.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