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化工行业财务管理核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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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附加英文版化工部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1991年3月18日,化工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各行业协会(学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门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第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经费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精神,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年度预算应

2、由理事会通过。第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六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记帐方法,原则上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亦可采用增减记帐法。第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角分)。经批准有外币收支的单位,以外币应折合人民币入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及折合率,并计算汇兑损益。第九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纳

3、入本单位财会部门帐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设小金库。有关小金库的具体内容和不属于小金库的具体范围,以及对私设小金库的违纪处分按国家有关具体规定执行。第十条 会设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 有关对行业协会(学会)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应配备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也可以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凡是配备的会计兼职人

4、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委托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管的,应事先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责任手续制度等,防止造成混乱。受托单位在办理协会(学会)的会计工作中,亦应执行本办法。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确定1名领导主管财会工作,各项支出,按理事会授予的审批权限。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领导。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人员要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建立健全会计、出

5、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由2人分别担任,不得由同一个人兼管。第三章 会计科目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是设置帐户、核算业务内容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检查行业协会(学会)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各单位应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对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总帐以下的明细科目,除有规定的以外,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第十七条 会计科目编号是为了便于查找应用和适应电算化的需要设置的。各单位在应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写科目编号,而不用会计科目名称。第十八条 会

6、计科目名称及编号规定如下: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类别 序号 编 号 名 称 1 101 固定基金 2 102 折 旧 资 3 105 上级拨款 金 4 111 应付款 来 5 117 预收款 源 6 121 会费收入 类 7 122 业务收入 科 8 123 其他收入 目 9 131 专业基金 10 140 业务收益(结余) 11 201 固定资产 12 204 库存物资 13 223 拨出经费 资 14 224 经费支出 金 15 225 业务支出 运 16 226 其他支出 用 17 227 待摊费用 类 18 232 银行存款 科 19 233 现 金 目 20 234 有价证卷 21 2

7、37 应收款 22 240 收益(结余)分配 第十九条 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101 固定基金:本科目核算行业协会(学会)用各种资金购买、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产资产所形成的固定基金,增加固定基金记贷方,减少固定基金记借方。贷方余额反映单位拥有固定资金原价总值。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单位,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提折旧的单位本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固定资产”科目为对应科目。102 折旧: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记贷方,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报废时,按已提折旧记借方。贷言余额反映单位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本科目和“规定基金”科目与资金运用类的固定资

8、产”科目为对应科目。105 上级拨款:本科目核算由上级协会或主管部门拨入的业务经费或专项拨款、拨入时记贷方,缴回或冲销时记借方。平时,贷方余额反映上级拨款的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应列本科目冲销的经费支出的全年支出数,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尚未核销的拨款余额。111 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明细科目设置“应付工资”、“应付锐金”(下设税种名称),其他各项应付、暂存款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户。发生时贷记本科目,冲减或结算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应付及暂存款数额。117 预收款:本科目核算刊物、资料和各项有偿服务的预收款。明细科目按预收款的项目名称

9、设置。收记预收款时,贷记本科目,项目完成转入“业务收入”科目或退还时,借记本科目。121 会费收入:本科目核算会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下级单位按规定比例向上级单位交纳的会费,也应在本科目核算,收入时记贷方,上交会费和年末与“经费支出”科目冲销时记借方。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会费收入结余额。122 业务收入:本科目核算协会的各种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应设置:出版刊物收入;书刊发行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展览收入;其他服务收入。收入时记贷方,冲销转出数时记借方。期末,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123 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非专业业务收入捐赠、赞助、

10、财产、盈余等。收入数记贷方、冲销转出数记借方。期末,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捐赠、赞助除外)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结余)”科目。131 专项基金:本科目核算专用各项资金的收支明细科目按“收益(结余)分配”等项目设置。由“收益(结余)”科目转入数,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本科目。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等各项基金也在本科目设明细核算。140 业务收益(结余):本科目核算各项业务收入的收益和结余结转收入时,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结转“其他收入”、其他支出”或结余时,与结转 业务收支相同。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收益,借方余额为亏损。本科目不反映本年业务收益(或亏损

11、)的分配情况。本年业务收益(或亏损)的分配通过“收益分配”科目核算。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与“收益分配”科目的余额对冲。本科目无余额。201 固定资产: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一律使用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增加记借方,固定资产减少记贷方。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折旧”科目为对应科目。204 库存物资:本科目核算购入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记借方,领用出库时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物资总额。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和零星材料,可在购进时直接记入“经费支出”和“业务支出”中。223 拨出经费:本科目核算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的经费拨款。拨出

12、时记借方,年终根据批准的所属单位决算实际支出数,记入本科目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对所属单位尚未核销的经费拨款。224 经费支出:本科目核算协会(学会)的日常各项开支。明细科目应设置:1办公费(含邮电费);2工资;3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4津贴补助;5劳务费;6购置费;7取暖降温费;8差旅费;9会议费;10水电费;11修理费;12业务活动费;13税金;14利息支出;15其他。各项支出数记借方,冲销转出数记贷方。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会费收入”科目借方。由上级拨款的单位,则在决算经批准后转入“上级拨款”科目借方。225 业务支出:本科目核算各项有偿服务的支出。明细科目应按照服务项目设置。支出时,记入借方,冲销转出数记贷方。经税务机关鉴定,如有需要照章纳税的业务项目在期末计算本期应交纳的税金,应交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应交税金”科目,交纳时,借记“应付款应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定期或年终结帐时,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业务收益”科目的借方转出后本科目应无余额。226 其他支出:本科目核算与专业支出无关的各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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