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服装生产管理)深圳地区出口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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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目的为做好辽宁地区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结合辽宁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地区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轻纺产品的风险分级及其企业分类管理工作。3.机构和职责3.1机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下设轻纺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辽宁局轻纺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根据具

2、体情况组成或临时组成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类评定小组。3.2工作小组职责3.2.1负责组织对辽宁地区出口轻纺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产品分级;3.2.2指导辽宁地区出口轻纺产品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3.2.3负责对一、四类出口企业分类评定结果的审核和报批工作;3.2.3制订、调整和发布与出口轻纺产品分级及其企业分类管理相关的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等;3.2.4负责组织与企业分类评定相关的评定人员培训、一类企业评定人员资格审定;3.2.5负责企业分类情况的汇总与上报;3.2.6其他需要工作小组协调的工作。3.3各单位职责:3.3.1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一类企业分类的预评定工作和二、三、四类企业的评定工作

3、。3.3.2负责向工作小组上报辖区内企业分类评定情况及相关材料;3.3.3对本辖区内出口轻纺产品的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分级提出建议;3.3.4负责辖区内分类管理企业的日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3.3.5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检验人员的培训与备案工作;3.3.6其他与产品风险分级及企业分类评定相关的具体工作。4.产品风险分级4.1出口轻纺产品分为高风险产品、较高风险产品和一般风险产品三个风险等级。4.2凡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高风险目录以外的出口轻纺产品的风险等级由工作小组统一组织3名以上专家评价确定,确定后上报辽宁局工业产品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发布。4.3出口轻纺产品风险等级评价标准应包括以下要素:4.3.

4、1轻纺产品的特性;4.3.2出口产品的质量数据(包括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4.3.3敏感因子(包括进口国或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等)。4.4产品风险评价分别按产品特性、质量数据和敏感因子3类评价,具体评价方法如下:4.4.1产品特性要素主要参考美国军用标准(MIL-STD-822)的定性分析和半定量打分法,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产品特性要素评价标准(附件1)确定严重、一般和不涉及三种评价意见;4.4.2质量数据和敏感因子依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产品质量数据和敏感因子要素评价标准(附件2)中的评价准则确定严重、一

5、般和不涉及三种评价意见;4.4.3依据产品特性、质量数据和敏感因子3个要素的评价结果确定该类轻纺产品的风险分级,评价意见中有3个及以上 “严重”的,判为高风险产品;评价意见没有“严重”,且“一般”不超过5个的,判为一般风险产品;其余情况,判为较高风险产品。4.5评价过程中要填写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产品风险等级评价表(附件3)。5. 企业分类和评定5.1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企业四个类别。5.2各单位评定小组应及时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分类评定工作。为确保企业类别评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应做好必要的评定计划和评定记录,评定后应填写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6、报告(附件4),一、四类企业需填写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附件5),并履行审批手续。5.3各单位应采用合格评定方法对辖区内轻纺企业进行评定。根据本地区企业状况可采用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核,或两者结合的评定方法。5.4对一类企业的评定要建立预评定机制,即各单位应对辖区内企业预评后将预评为一类企业的材料报到工作小组,待工作小组审核,并确认评定小组人员资格后方可安排正式评定。5.5一类企业的评定小组至少要有一名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培训经历,且有过3次以上质量体系认证考核经历或一类企业评定经历的人员担任组长或副组长。5.6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5.6.1

7、企业具有较大的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等级为A级;5.6.2企业必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有效运行;5.6.3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及评定表(附件6)标准评定或整改后无严重不符合项,且评定要点一般不符合项不大于8项。5.7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5.7.1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等级为B级及以上;5.7.2企业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稳定;5.7.3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及评定表(附件6)标准评定或整改后严重不符合项不大于8项,且严重不符合项

8、与一般不符合项之和不大于24项。5.8对极少数企业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违法或失信行为可能产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质量信誉的企业方可被评定为四类企业。5.9对达不到二类企业评定标准,又高于四类企业标准要求的可确定为三类企业。5.10对首次出口的企业和一年以上未报检出口的企业暂按三类企业管理,在完成现场检验检测和监管3次以上后,可根据本细则规定评定企业类别。5.1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评定小组可以采用资料审核方式综合评定企业类别:5.11.1已获得出口商品免验资格、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注册登记)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5.11.2企业信用等级低于B级,且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较差,可直接通过资料审核

9、评定为三类的企业;5.11.3最近三个月内已实施相关监督检查,通过资料审核可直接评定类别的企业;5.11.4有严重违规违法或失信行为可能产生影响我国出口产品质量信誉的可直接确定为四类企业的;5.11.5其他通过资料审核可直接评定企业类别的情况。5.12对仅采取资料审核方式综合评定企业类别的可不必填写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及评定表(附件6),但应详细记录确定企业类别的理由。5.13各单位应将评定为一、四类企业的完整评定材料报工作小组审核。5.14对实施准入或认证制度的产品,其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可以结合起来一并进行。5.15企业评定后应将评定情况向企业反馈,并要求企业对相

10、关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在三个月之内,对整改后的企业可以进行跟踪验证或再评定,并做出相应类别的评定结论,整改期间的企业暂时按评定前原类别管理。对三类企业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评定标准限定项目要求,且尚不足以按四类企业管理的,可以暂按三类企业的严密监管方式管理。5.16 对已评定的企业经审批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报告(附件4)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附件5)复件送达企业。6.检验监督管理6.1各单位应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6.2对风险

11、预警等特殊情况,辽宁局可临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并规定解除时限,企业类别暂时不变。6.3出口轻纺产品涉及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监管实施合格备案制度。6.4合格备案制度是指企业定期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合格报告进行备案的制度。6.5各单位应当通过产品抽查对企业的合格备案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情况予以验证。6.6辽宁局轻纺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对各品种制定相应的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在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轻纺企业类别与监管措施对应表(附件7)规定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各品种检验与监管(包括合格备案与抽查等)的频次、内容等具体措施,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规范要求制定

12、相应的作业指导书。6.7一类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7.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6.7.2产品为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6.8二类企业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8.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6.8.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6.8.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6.9三类企业除5.15有特别规定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9.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6.9.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6.9.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6.10四类企

13、业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11对需出具检验证书或者依据检验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轻纺产品,实施逐批检验。对需出具检疫证书的经过检疫处理的无疫病、疫情风险的木制品、家具等产品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由检疫处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处理证明及日常监管实际,实施抽批检验。6.12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相应的产品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检验监管计划,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或突击检查,其内容可以是辽宁地区出口轻纺产品企业分类评定标准及评定表(附件6)相应类别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且3年内要累计覆盖全部项目,但单项可以重复检查。6.13各单位应当做好对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与备案工作。 7.动

14、态管理7.1轻纺产品企业评定类别的期限一般为3年,在期限内企业类别发生调整的,管理期限应从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各单位应结合日常监管在企业到期60天前做出是否须要重新评定的评估工作,经评估企业如无重大变化可以免于评定,期限顺延3年。对确定为无须评定的企业仅填写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报告(附件4)、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审批表(附件5)和评估情况报告,履行审批程序即可。对评估结果为需要重新评定的企业按本细则5在到期前组织评定。7.2企业的类别应根据日常检验监管情况随时做相应调整,发现企业与原评定等级存在偏差时,应及时组织重新评定,并按调整后的类别实行

15、检验监管。7.3已评定类别的企业认为自身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达到更高类别标准时,可在检验检疫机构告知评定结果6个月后提出书面升类申请,各单位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所辖企业按本章要求再次履行评定程序。7.4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企业做降类处理,同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7.4.1发现企业有重大违规违法或失信行为的;7.4.2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7.4.3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运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7.4.5抽查检验出现连续3批不合格批次的;7.4.6发现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经综合评定发现与原评定等级不符的;7.4.7其它须对企业做降类处理的。7.5企业名称或注册代码等发生变更,而企业管理体系没有发生变化时,可以予以变更,其类别不变;企业如果有两个名称,但人员和管理体系基本相同的,可以本着便利出口的原则按一家企业评定,也可以根据需要按两家企业评定。以上两种情况均需企业做出书面说明。7.6对采用资料审核方式综合评定分类的企业,监管责任部门应及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评定结果进行验证,对验证结果与综合评定出现不一致的企业,应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动态调整。7.7各单位应及时将企业评定与调整情况报工作小组。7.8工作小组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和产品风险要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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