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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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学院院长和院纪委的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工作。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第三条 根据领导要求,主要对学院下列事项履行审计职责:(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三)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四)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五)内部控制

2、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六)涉及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及有关合同签定的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院长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培训。第五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报告学院院长予以制止。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对象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七条 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告学院院长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不能少于2人)、指定审计

3、项目负责人,实施审计。第九条 在学院院长的授权下,可以行使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利。第十条 内部审计经费列入单位经费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经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院长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学院院长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学院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学院财务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 二OO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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