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印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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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分行印章管理办法 (2.0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保护XX的合法权益,根据总行XXXX印章管理办法(1.0版,2014年)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XX分行各单位依法刻制的,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是分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印信凭证,应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印章,维护XXXX的利益和信誉。第三条 XXXXXX分行印章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保管的原则。第四条 分行办公室是印章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制定本级行印章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分行及下

2、及行印章管理工作,并负责分行及下级行公章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具体负责制定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一)分行办公室是分行行章、同城支行公章、分行部门公章等的归口管理部门。(二)分行运营部是全行会计业务和财务专用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三)分行授信业务管理部是全行公司授信类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四)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是全行零售授信类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五)同城支行及分行各部门是其他类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其他类印章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异地支行是异地支行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类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支行范围内使用印章

3、的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六)其他由总行职能部门统一要求刻制的印章,应由分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第六条 印章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所管理印章的保管使用、审批流程、日常管理监督等做出详细规定,并开展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印章种类第八条 公章。指按照法定规格、外形、尺寸和式样刻制的,标明机构、团体名称的印章。第九条 专用章。指为便于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包括合同专用章、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和其它业务专用印章。(一)合同专用章。指经

4、总分行批准,专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的印章, 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目前,XXXXXX分行的合同专用章包括:公司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个人贷款合同专用章、汽车消费信贷专用章等。(二)会计业务印章。指我行在会计票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上加盖,以确认交易合法性的印章。主要包括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业务公章、办讫章、个人业务专用章、受理业务专用章、银企对账专用章等。(三)财务专用印章。指我行用于行政财务经费账户、存放人民XX及同业款项账户等的XX预留印鉴的印章。(四)其它业务专用印章。指除前三种所述情况外,为办理相关业务而刻制的具有特定使用范围的业务用章。第十条 领导人员名章。指分

5、行行领导、各部门及支行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为履行职责而刻制的专用名章。第三章 规格标准第十一条 公章。包括各级行政公章及组织公章,一般为圆形。(一)行政公章。中央刊五角星图案,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XXXX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名称自左而右横排。1.XXXXXX分行的公章为圆形,外直径4.2厘米,材质为纯铜;分行部门及辖属支行(含异地支行)公章,外直径4.0厘米,分行部门公章材质为橡胶,辖属支行公章材质为纯铜。公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名称的后半段自左而右横行。(二)组织公章1.党组织印章,外直径4.2厘米,印章中央刊镰刀、斧头图案,镰刀、斧头外自左而右环刊单位党组织名

6、称。党组织内设机构印章的名称自左而右横排。2.团组织印章,外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两旁刊单横线,“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自左而右环刊于五角星和单横线上边,组织名称自左而右横排于五角星和单横线的下边。3.工会印章,外直径4.0厘米,印章外缘为双边,内细外粗,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组织名称。第十二条 专用章。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制作。合同专用章一般为圆形,XXXXXX分行合同类专用章外直径4.2厘米,异地支行合同类专用章外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单位名称,印章具体名称自左而右横行;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其他业务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按照总行相关规定

7、执行。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名章。其中按规范字体刻制的名章,一般为正方形,印章外边长1.7厘米,内边长1.5厘米,自右而左竖排刊制。第十四条 公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专用章名称,通常由单位名称、业务范围和专用章字样组成,具体遵从总行统一要求或相关制度规定。第十五条 印章的印文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第十六条 实物印章的质料,应选择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由制发单位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为保证印章的耐用性及用印效果,实物印章的质料尽量不采用原子印章、光敏印章、回墨印章、渗透印章。第十七条 如当地公安机关对印章的规格、式样有特殊要求的,

8、可遵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执行。第十八条 除实物印章外,我行还存在电子形式的印章。电子印章是借助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其名称、样式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本制度所指的电子印章包括分行电子行章、银监电子行章、总行电子行章。以上电子印章目前仅限于XXXXXX分行电子公文使用。第四章 制发程序第十九条 公章的刻制公章仅限1枚。其中: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的行章、部门公章及其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分行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发。根据工作需要,异地支行的行章可由支行自行刻制。其它各单位

9、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分行内设二级部门、支行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公章。临时性机构不刻制印章,确需对外联系工作时,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用行章或相关部门的印章代替。第二十条 专用章的刻制(一)合同专用章,由分行办公室根据XX分行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刻制。除总行统一要求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外,分行不得私自增加合同专用章的种类,修改印章名称,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增加合同专用章的数量。除规定以外,分行确需刻制的其他合同专用章,由分行提出请示,说明理由,报经总行对口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后,办公室会签,报对口分管行领导审批。分行依照总行批准文件办理刻制。(二)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的制发,按照总行运营管理部相关规

10、定办理。(三)其他总行统一要求刻制的业务专用印章,由总行相关部门确定制发程序,分行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除总行统一规定外,分行因工作需要刻制的业务专用章,可由分行自行审批、刻制并管理;总行另有要求报批或报备的,遵从总行相关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名章的刻制根据工作需要,分行行领导名单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分行办公室负责刻制。部门和支行领导人员名章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负责刻制。领导名章须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在与我行相关的文件及法律文本上使用。第二十二条 印章刻制工作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刻制申请(参见附件1),经印章制发部门会签后报印章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印章制发部

11、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准刻手续。准刻手续及行内审批手续应由分行办公室统一留存。第二十三条 因机构变动或名称变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新章时,要重新办理印章刻制申请审批手续。使用部门领用新印章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部门统一登记保存。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印章的制发必须加强管理,印章刻制并验收合格后,制发部门应登记印章制发台账(参见附件2),注明印章刻制、领用、启用时间等要素,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印章制发台账须由制发部门或档案部门妥善并永久保存。第二十五条 颁发印章,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印章领取人员应出具有效证件,颁领双方

12、要当面检验印章,由颁发单位封装后,由领取人在印章制发台账上签收后领取。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行章应在启用前将印模和启用日期一并报备分行办公室,要求印模清晰、端正。第二十七条 用于XXXXXX分行电子公文系统的分行电子公章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制发。第五章 保管使用第一节 印章保管第二十八条 全行要对印章严格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授权审批人,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其权限应以授权书或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使用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登记手续。(一)分行的行章由分行办公室负责保管;(二)分行部门公章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频率较高的部门公章,经部门申请并制定印章管理办法经办公室会签后,报经申请部门和办公室

13、的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由该部门保管。(三)同城支行公章一律由分行办公室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异地支行的公章由支行综合管理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四)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五)领导人员名章原则上应由本人保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代为保管。(六)“公司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由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贷款合同专用章”、“汽车消费信贷专用章”由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专用章按其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使用。第二十九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存放印章的保险柜与印

14、章使用地点应设监控设备,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现象。 第三十条 印章一般不得离行使用。确需在行外使用的,用印单位必须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分行业务主线部门审查、业务分管行领导审批,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管行领导批准,由行政保卫部安排专人押印随同办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第二节 印章使用第三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一)公章1.行章(1)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介绍信;(2)对外出具的非信贷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3)各类证书;(4)其他

15、需要加盖行章的材料。2.部门、支行公章用于办理本部门(支行)职权范围内制发的文函、报表、材料以及对外联络等事宜。对外出具员工身份、收入、实习等证明性文件用印由人力资源部查询后据实出具,盖人力资源部公章,其他部门严禁用本部门公章出具此类证明性文件。3.组织公章用于办理该组织职权范围的制发的文函、材料及对外联络等事宜。组织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契约性文件。(二)专用章应按有关管理制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只对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混用和代替。(三)领导人员名章根据领导人员的职权和分工,用于对外签署文函、合同、协议及办理财务会计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用印审批要求印章的使用实行用印审批、审核、登记制度。印章的使用程序要规范,应履行文字审批手续(参见附件3),并在用印登记簿(参见附件4)上进行用印登记。(一)行章及部门公章由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其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应有签字字样和授权委托书在办公室备案。(附件8)印章的有权审批人和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专用章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用印。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专用印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相互制约的制度,并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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