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设置规则与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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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J1062820052005-08-04 发布 2005-08-01 实施浙 江 省 建 设 厅 发 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Standaras for planning parking lots(garages) in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DB33/10212005主编单位

2、: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 程 学 院批准部门:浙 江 省 建 设 厅施行日期:2005 年 8 月 1 日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文 件建科发2005168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OO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主编的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

3、DB33/1021-2005,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浙 江 省 建 设 厅二 O O 五 年 八 月 四 日前 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的要求,规范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公安厅2003函规字35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建设部、公安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

4、在两方面对配置停车场(库)做出了规定: 一、主要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调查情况看,配置停车场(库)存在着位置选择和平面布置上的不合理;停车场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存在诸多隐患;对城市动态交通的畅通影响较大等问题。本标准第3、4章中对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场(库)交通工具安全和畅通,提出了要求和规定。 二、根据对已建成使用的城市建筑工程的停车车位数和实际停车需求调查情况看,停车车位数普遍显得不足,特别是在城市商业商业区、住宅区内矛盾尤为突出。考虑到全省各城市之间在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以及城市交通政策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别。本标准第5章在停车位配建指标上,仅按大、中、城市的低限

5、标准制定,各类城市的地段区位差别、城市交通政策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朝晖六区;邮政编码:310014;E-mail:),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海宁 单玉川 姚昭晖 俞传正 朱共明 郑学斌 张建强 谢 榕 李青梅目 次1 总则72 术语83 一般规定104 设置规则1241 基本出入口设置

6、1242 基地总平面布置1343 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1444 配置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1545 配置自行车停车场(库)设计175 配建指标19本标准用词说明23条文说明241 总 则101 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的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1

7、0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2 术 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203 配置停车场(库)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

8、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204 基地出入口ac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garages) 指各类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206 大城市big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207 中等城市medium city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208 小城市town 指城市市区和近郊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209 交通影响分析analysis o

9、f effects on traffic 指建设项目实施前,为满足一定服务水平,对该影响作出分析和评价并提出对策,以减少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变化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3 一 般 规 定301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并应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302 城市道路同侧相邻建设的两宗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因建设用地较小,单独设置配置停车场(库)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配建停车场(库)。3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库)出入口,应与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304 城市

10、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的城市绿地和道路用地作停车场,但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在绿地下面设置地下车库。305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守本标准第4章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平面设计应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306 本标准规定的配置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其他类型车辆应按表3。0。6规定的车辆换算系数,折合成小型汽车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核算车位总指标。表3。0。6 车辆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微型车小

11、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动车换算系数070710202535102515307 综合性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总数应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工程,在符合配置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308 建筑工程按配置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不足1个的,应按1个计算。4 设 置 规 则41 基地出入口设置411 城市快速路上严禁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设置在交叉口附近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应开设在交叉道路中等级相对较低的城市道路上。412 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413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M;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M;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M;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M。414 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基地出入口的视距参见图4。1。4。415 建筑工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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