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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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节选) (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9月3日批准,并自2012年11月3日起施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的程序和方法。本规范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审查,非重点用能单位的审查可参照进行。能源计量范围包括:1)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2) 输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3)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

2、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4)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5)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2 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能源计量审查 examination of the energy

3、measuring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和培训、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审核与检查。3.2 用能单位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GB/T 25892008)具有确定边界的耗能单位。注:在本规范中,用能单位是指一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耗能单位。3.3 重点用能单位 key 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管理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

4、用能单位。3.4 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GB 171672006)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3.5 一次能源 primary energy resource从自然界取得的未经任何加工、改变或转换的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生物质能、水、地热能、潮汐能等。3.6 二次能源 secondary energy resource由一次能源经过加工或转换得到的其他种类或形式的能源。如煤气、焦炭、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能等。3.7 载能工质 energy-consumed medium (GB/T 25892008)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

5、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如蒸汽、热水等。3.8 能源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 of energy (GB 171672006)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3.9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GB 171672006)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3.10 能源计量目标 energy metrological objective

6、重点用能单位所要求实现的为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总体要求。4 能源计量管理4.1 总则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能源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4.2 组织与管理4.2.1 组织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明确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确立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设置能源计量岗位,并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隶属关系。 4.2.2 管理职责4.2.2.1 最高管理者1)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负总责;2) 向单位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3) 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4) 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源的有效配置;5) 决定改进能源计量工作

7、的措施。4.2.2.2 分管负责人1) 确保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实施能源计量管理制度;2) 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3) 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4.2.2.3 主管部门1) 组织落实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2) 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3) 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4.2.2.4 能源计量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置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等岗位并明确其职责。4.3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4.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管理制度应形成文件,传达至有

8、关人员,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4.3.2 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 能源计量管理职责;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3) 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管理制度;4)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5) 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处理、统计分析和应用制度;6) 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和改进制度。4.4 能源计量目标4.4.1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计量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文件要求和本单位节能目标,确定能源计量目标并形成文件。能源计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与能源方针、节能目标等保持一致。4.4.2 能源计量目标由最高管理者授权发布,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 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周期

9、检定/校准、使用等符合相关要求;2) 确保能源计量人员配备、培训等符合相关要求; 3) 确保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4) 确保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应用。4.4.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目标的测量方法并定期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5 能源计量人员5.1 能源计量人员配备5.1.1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职责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5.1.2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等管理工作,依法实施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正确可靠;满足能源计量分类、分级、分项考核的要求。

10、5.1.3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保证能源计量数据完整、真实、准确。5.2 人员培训和资质5.2.1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维护、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能源计量数据统计分析等人员,应掌握从事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具备能源计量技术和业务能力,定期接受培训,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5.2.2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计量检定/校准等人员应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质。5.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技术档案,保存其能力、教育、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等记录。6 能源计量器具6.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6.1.1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6.1

11、.1.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注:1 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或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进行分门别类单独计量。2 能源分级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等单元进行分级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3 能源分项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能源分配使用过程的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耗、生活消耗、自用与外销等各个环节进行分项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6.1.1.2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自检自查要求。6.1.2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6.1.2.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用

12、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要求。具体要求见附录A。6.1.2.2 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应执行其规定。6.1.3 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6.1.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的种类,确定能源流向和计量采集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可分别参照附录B 图B.1、图B.2)。6.1.3.2 设置的能源计量采集点应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需求。6.1.3.3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确认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按附录B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

13、理用表/图的格式要求形成文件。6.1.3.4 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以符合实际状况。6.2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6.2.1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6.2.2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校准间隔、检定/校准状态。主要次

14、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6.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1) 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可能时或需要时);2) 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3) 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4) 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5) 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6.2.4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6.3 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6.3.1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附录B 图B.3、图B.4);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确定

15、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6.3.2 重点用能单位自行检定/校准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6.3.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1) 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2)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3) 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4) 属于用能单位自行确定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件(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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