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

上传人:tang****xu2 文档编号:133554602 上传时间:2020-05-28 格式:PPT 页数:37 大小: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消费者保护法及实例分析(3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消費者保護法及實例研析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黃鈺生 社區大學公民週研習課程大綱94 05 壹 前言貳 消費者保護的理念參 消費者保護法的幾個重要問題肆 消費爭議處理實例伍 消費者保護行政監督陸 結語 貳 消費者保護的理念一 消費者的權利 義務二 消費爭議大量發生的原因三 行政為何介入私權範圍的消費爭議 消費者的八大權利一 講求安全五 基本需求二 正確資訊六 請求賠償三 決定選擇七 消費教育四 表達意見八 健康環境 消費者的五大義務一 認知二 行動三 關懷四 環保五 團結 消費爭議大量發生的原因一 規格化大量化產品無法確保良率百分百二 商品通路的自由化使影響範圍蔓延三 消費資訊的封鎖使受害範圍

2、擴張四 資訊誤傳與對消費權益誤解使協調溝通困難五 消費意識的高漲使消費者不再默默承受六 新型消費樣態達成交易與消費者認知不符七 定型化契約廣泛使用使消費者誤入陷阱八 大而化之的即興式消費行為於事後反悔 行政為何介入私權範圍的消費爭議 一 消費權人權化 不受騙與受尊重的權利 二 提供規格化 大量化產品 服務瑕疵率難以避免三 消費者無法藉由產品外觀判別產品之良窳四 消費者沒有承擔舉證責任的能力五 新型消費樣態使消費者喪失比較與考慮機會六 消費資訊因商業機密與科技極限無法透明化七 定型化契約的陷阱使消費者在訂約過程受害 政府如何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一 立法制定遊戲規則 供業者一體遵循二 立法規定舉證責

3、任之分配三 以行政輔導與導正業者不當作為四 以契約正義原則導正不公平之定型化契約五 以行政介入應以司法途徑解決之消費爭議六 加強消費宣導防堵經濟自由化缺口擴張七 改革司法訴訟使受害消費者勇於主張權利 叁 消保法的幾個重要問題一 主管機關與行政監督二 無過失責任三 商品回收及停止服務四 定型化契約五 特種買賣六 消費資訊七 消保團體八 消費爭議之處理 消費者保護的主管機關一 消費者保護的行政體系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 消費者保護官四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五 行政監督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 一 一 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 由對損害有過失者負賠償之責無過失責任 為解決問題而課予民事責任責任程度

4、態樣 不可抗力 事變 缺陷 危險 責任規範態樣 結果 衡平 危險責任落實方式 保險 基金 互助 準備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 二 二 消保法有關商品與服務責任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 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7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 健康 財產之可能者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7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損害消費者或第三人者 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7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 三 二 消保法有關商品與服務責任的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

5、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 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7之一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 而被視為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7之一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 四 三 消保法有關商品與服務經銷者賠償責任規定原則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免責 對損害防免以盡相當之注意 或縱加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不在此限 例外 改裝 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 視為設計 生產 製造或提供服務者 例外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 而被視為不符合安全性 消保法的商品與服務責任 二 四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的判斷基準 安全或衛生之確保 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6、 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 發生損害 相當因果關係 消費關係存在 消保法回收商品或停止服務之規範一 主動回收或停止服務依據 消保法第十條時機 具消保法第七條一 二項情形之虞時二 行政處分回收或停止服務依據 消保法第三十六條時機 業者有主動義務而不為時 定型化契約之規範一 定義 指以業者所提之定型化約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二 產生背景 大量交易的產物三 優點 效率化 補充性四 規範 平等互惠 誠信 有利消費者解釋五 方式 不限書面 牌示 放映表示皆屬之六 定型化契約條款 個別磋商條款 定型化契約推定顯失公平而無效之情形一 違反平等互惠

7、原則 對待給付不相當 危險分配不合理 違約責任不相當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放棄抗辯權 催告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義務 因受條款限制 致契約目的難以達成者 免除業者義務與違約責任 約定不當舉證責任條款 定型化契約其他無效之情形一 違反誠信原則貨物出門概不退換 繳回買賣契約書 簽發本票或空白支票 免除重大故意或過失責任 互不找補 禮券或加油不找零二 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三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 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 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四 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定型化契約之其他規範一 契約審閱權 時間 訂立

8、定型化契約前 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審閱權內涵 閱覽權及審查 思考權二 定型化契約範本三 主管機關責任 一 應記載 不得記載事項之公告 二 查核 特種買賣一 郵購買賣二 訪問買賣三 分期付款買賣四 現物要約 郵購買賣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 電視 電話 傳真 型錄報紙 雜誌 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訪問買賣 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 所為之買賣服務之凖用 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 準用告知及猶豫期間之規定 19之一 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特別規定一 企業經營者負有特別告知義務 含買

9、賣條件及出賣人名稱等 享有解除權 取得聲明 二 買受人享有七天猶豫期間三 解除權應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行使 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 四 契約解除時依民法規定回復原狀五 出賣人負有取回商品之義務 分期付款買賣 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規範 一 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二 契約應載明 頭期款 含利息之各期價款與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利率及其計算方法與利息數額三 未記載利率者按現金價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現物要約 未經消費者邀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商品之行銷方式規範 一 對該商品不負保管義務二 出賣人有取回商品之義務 消費者定相當期限

10、通知取回而不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或寄送後逾一個月未承諾而仍未取回寄投物視為拋棄寄投物 三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資訊之規範一 廣告二 標示 說明三 保證書四 包裝 廣告一 廣告性質二 廣告責任 一 確保廣告內容真實 二 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三 證明廣告真實義務三 媒體經營者連帶責任 明知或可得而知 標示 說明一 標示義務二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中文標示 說明書及警告標示內容不得較原產地簡略三 標示的位置與時期 標示於適當位置 使消費者在交易前及使用時都能閱讀標示的內容 保證書一 保證 一 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二 保證書內容 商品或服務名稱 種類等 保證內容 保證期間及

11、起算方法 製造商或經銷商名稱地址 交易日期二 包裝 一 按照其性質 交易習慣 為防震 防潮 防塵及保存商品所必要的包裝 二 誠實包裝之義務 懲罰性賠償金一 立法意旨二 得請求之金額故意 三倍過失 一倍三 請求時機 消費爭議之處理一 申訴二 調解三 消費訴訟擴大選定當事人訴訟團體訴訟不作為訴訟 為什麼受害的總是我 一 談結構性消費受害事件 一 新型消費樣態造成弱勢消費族群受害二 不平等的定型化契約造成消費受害三 遊走法律邊緣行銷引誘消費者上當四 小額求償不經濟迫使消費者放棄求償五 隱藏的消費資訊使消費者喪失選擇權六 誇張的廣告引誘消費者大量消費 為什麼受害的總是我 二 談中國人的消費的認知世界

12、一 親權決定的消費我的兒子二十八歲 什麼都不懂 兒子的經濟能力還不足以購買會員卡 為什麼不在同事家開的婚紗店照婚紗 二 不考慮明天的消費每月收入21000保險15000還有6000生活費不考慮保險費要繳20年三 同情的消費我是他今天唯一的業績四 自認把握受惠的消費我是這個專案的最後一名優惠者五 自以為是的消費反正有七天鑑賞期先決定再說六 無知 與 人性 的消費二次施工業務員保證我一定賺錢 消費者保護的行政監督一 消費者保護法二 目的事業管理法規三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四 消費警訊的發布五 橫向行政聯繫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法規一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90 8 1 二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

13、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91 1 2 三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 91 1 22 四 臺北市重大消費災害事件認定標準及法律協助辦法 91 4 29 五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助及補助辦法 91 1 28 六 臺北市政府各局處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及處理原則 90 4 13 黃鈺生地址 臺北市政府東北區九樓消保官室電話 02 27287812傳真 02 27204368E mail za yusheng mail taipei gov tw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了了了了謝謝謝謝謝了了了了謝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謝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謝謝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了了了了了了了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了了了了了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了了了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了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