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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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 山 有 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 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的决定 修正 2009年6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 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

2、活动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 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实行统一领导 分 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书 山 有 路 2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 健全科学的 不断改进统 计调查方法 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 推进统计信息搜集 处 理 传输 共享 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 调查 统计报告 统计监督的职权 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

3、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 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 整理的统 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 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 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 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 拒报统计资料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统计机构

4、和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 秘密和个人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 称号 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书 山 有 路 3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 查项目和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 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地 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 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应当明确分工 互相衔接 不得重复 第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或者由国家 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5、共同制定 报国务院备案 重大的国家 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统计调查对象属 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 部门管辖系统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 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 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由省 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 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制定的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书 山 有 路 4 第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

6、性 可行性 科学性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予以批 准的书面决定 并公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作出不予批准的 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 并依 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 调查内容 调查方法 调 查组织方式 调查表式 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变更统计调查制 度的内容 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或者备 案文号 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 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六条 搜集 整理统计资料 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 综合运用全面调查 重点调查等方法 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 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 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 标涵义 计算方法 分类目录 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书 山 有 路 5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 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 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 报国家统 计局审批 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8、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 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 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 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 负担 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按时拨付 确保到位 2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 镇 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 管理制 度 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条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 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建立健全 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 交接 归档等管理制度

9、 统计资料的审核 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 签署的统计资料 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 书 山 有 路 6 政府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所需的财务资料 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 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定 期公布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 资料 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六

10、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 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泄露 不得 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 取得的统计资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 应当及时公开 供社会 公众查询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 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 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 承担国家统 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书 山 有 路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乡 镇人民政 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依法管理 开展统计工作 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

11、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 需要设立统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并指定统 计负责人 依法组织 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实施 统计调查 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如实 搜集 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 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 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恪守职业道德 对其负责搜集 审核 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 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2、 资料并改正不真 实 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 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未出示的 统计调查对象有 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统计资格考试 评聘制度 提高统计 人员的专业素质 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书 山 有 路 8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 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 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 实施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

13、 查 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 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但是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 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 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 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 书 山 有 路 9 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 要求检查对象

14、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 行检查 核对 五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 记录和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 和资料 六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 录音 录 像 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 监督检查人员 不得少于二人 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未出示的 有关单位和个 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 责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15、 不得拒绝 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原始记录和 凭证 统计台账 统计调查表 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书 山 有 路 10 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给予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 要求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 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 对本地方 本部门 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16、在 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 予 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任免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 伪造 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 人员提供不真实的 统计资料的 五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 正 依法给予处分 书 山 有 路 11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或者提供 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 身份的资料的 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造成统计资料毁损 灭失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 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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