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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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 山 有 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162016 年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0042004 年年 4 4 月月 1414 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 4848 次常务会议通过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2004 年年 4 4 月月 30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6406 号号 公布公布 根据根据 20122012 年年 1111 月月 9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令第 628628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2、的 决定 第一次修正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根据 20162016 年年 2 2 月月 6 6 日中华人民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保障道路运 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输安全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从事

3、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 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务的 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以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以 下简称客运经营 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货下简称客运经营 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以下简称货 书 山 有 路 2 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 场 经营 机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 场 经营 机 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动车维修经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 务 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务 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 第四条

4、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 应当公平 公正 公开和道路运输管理 应当公平 公正 公开和 便民 便民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 并采取必要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 并采取必要 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满足广大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满足广大农民农民 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 集约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 集约 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 市场 市场 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 管理工作

5、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 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书 山 有 路 3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 输管理工作 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第一节 客客 运运 第八条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 辆 辆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

6、件的驾驶人员 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 站点方案 站点方案 书 山 有 路 4 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应当符合下列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 年龄不超过 二 年龄不超过 6060 周岁 周岁 三 三 3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 四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 法律法

7、规 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 格 格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关材料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 向县级道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 向县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书 山 有 路 5 二 从事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二 从事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

8、 2 2 个个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从事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 三 从事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运经 营的 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营的 向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 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20 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

9、运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输经营许可证 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 营运证 不予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由 由 对从事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对从事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 申请 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申请 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 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 应当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 应当 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道路运输管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自治区

10、直辖市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协商 协商不成的理机构协商 协商不成的 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决定 门决定 书 山 有 路 6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 者 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者 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 运申请时 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 普遍服务运申请时 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 普遍服务 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同一一线路有线路有 3

11、 3 个以上申请人时 可以通过招标的形个以上申请人时 可以通过招标的形 式作出许可决定 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 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 4 4 年到年到 8 8 年 经年 经 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应当重新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 应当重新 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 应当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 应当 在终止前在终止前 3030 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12、 书 山 有 路 7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 车环境 保持车辆清洁 卫生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车环境 保持车辆清洁 卫生 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 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 财产安全的违法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 财产安全的违法 行为 行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 遵守乘车秩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 遵守乘车秩 序 讲究文明卫生 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序 讲究文明卫生 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及 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班线客运经营者

13、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后 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 不得擅自暂可证后 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 不得擅自暂 停 终止停 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 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从事包车客运的 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 地 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地 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 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从事旅游客运的 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 输 输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 不得甩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 不得甩 客 敲诈旅客 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客 敲诈旅客 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书 山 有 路 8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客

14、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 人身伤亡 行李毁损 灭失 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人身伤亡 行李毁损 灭失 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 定的 依照其约定定的 依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 参照国家有关港口 没有约定的 参照国家有关港口 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 定办理 定办理 20122012 年年 1111 月月 9 9 日日删除 删除 第二节第二节 货货 运运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条件 一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 一 有与其经营

15、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 辆 辆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 二 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 员 员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应当符合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 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下列条件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一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书 山 有 路 9 二 年龄不超过 二 年龄不超过 6060 周岁 周岁 三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 三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 法律法法律法规 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规 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

16、本知识考试 合格 合格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还应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 一 有 5 5 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车辆 设备 车辆 设备 二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二 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考试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门考试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 人员 押运人员 人员 押运人员 三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 三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 具 具 四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 应当依法向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按照下列规定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 按照下列规定 书 山 有 路 10 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 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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