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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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除应当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外,原告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因客观原因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未作现场勘查,且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但已经书面通知当事人终结处理程序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公

2、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或主动支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无事故赔偿责任,或责任轻,或因预付款额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结论。4、原告只起诉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中的部分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他有关人员可能承担的责任。原告以书面形式坚持只起诉部分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对不起诉部分,视为放弃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但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关人员可能承担责任的,应当将该有关人员追加为共同被告。5、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已按机动车一方所投

3、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应由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求偿权。保险人的求偿权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6、受害人认为按机动车一方所投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不足已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赔偿其超过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或易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后,受害人以伤情发生重大变化需增加医疗费及其他相关必要费用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8、以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隐性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4、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其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从隐性伤害确诊之日起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隐性伤害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伤当时未发现,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出现的,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或者与原发性损伤有因果关系的继发性损伤或者合并症,如外伤性癫痫、外伤性精神障碍、骨折导致的骨不连等情况。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10、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予受理。二、当事人的确认及责任的承担11、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

5、以作为原告起诉;为由上述人员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1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单位机动车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以驾驶员及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由驾驶员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3、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雇主为被告,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4、委托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为共同被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15、承包机动车的,承包人自己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

6、雇佣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接通事故的,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6、租赁机动车的,承租人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雇用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共同被告,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7、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借用机动车,借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被告,由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驾驶人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

7、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占有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占有人和擅自驾驶人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20、使用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肇事人为被告,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被抢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1、经审查确属被盗窃、被抢劫的机动车在被盗窃、被抢劫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应当提供盗窃、抢劫案件发生地、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22、机动车在送交修理期间,修理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修理人为被告,由修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实际

8、支配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3、机动车在委托保管期间,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管人为被告,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4、机动车在出质期间,质权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质权人为被告,由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5、分期付款且保留所有权的机动车辆买卖转移占有给买受方后在运行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买受方为被告,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6、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机动车已交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告

9、,由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由实际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原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买卖未办理或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建议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理。27、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的,以出租车公司为被告,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车营运手续为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所有权为个人所有,该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出租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8、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属于个人合伙且应当把机动车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有字号,应当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由该个人合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应当将全体合伙人

10、列为共同被告,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属于个人所有而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应当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0、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既可以起诉承运人,又可以起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应当告知受害人可以选择承运人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为被告,由该承运人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1、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及伤残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及赔偿的依据。如果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确属不妥,不予采信的,应以人民法院所查实的为

11、准。3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均无过错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民事责任。3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可以下列事由主张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1)受害人的故意;(2)不可抗力。3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非机动车、行人也由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也造成车辆财产损失,以对方有过失为由,请求对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

12、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三、适用法律原则和赔偿范围36、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3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2)财产直接损失和停运损失。38、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3、和参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39、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进行诉讼时,其赔偿标准和计算依据均参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起诉的,其合同不限于旅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四、关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的几个问题的处理40、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乘客可以按旅客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要求进行赔偿。承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追究事故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41、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押运人员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可以比照乘客因乘坐客运机动车遭受损害处理。42、有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

1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运人或其工作人员同意无偿搭乘客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无偿搭乘他人的非客运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肇事对方无赔偿责任或无赔偿能力的,机动车一方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43、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4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物品、设施等是否已修复发生争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45、损坏的机动车修复后,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却已修复的,为减少经济损失,应将该机动车及时移交机动车所有人;机

15、动车所有人拒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提存处理。46、机动车抵押登记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机动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4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当采取一次性给付。五、其他48、本规定所指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地方。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机动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分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等级。城市街道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内等级较低的公路通道。一般是划、设有人行道、车行道,两侧或一侧有连续建筑群的主、次交通干线。城市胡同(里巷)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等级较低的公路通道。一般是不划、设人行道、车行道,两侧或一侧有连续建筑群的住宅区(或商业区)内路面较窄的一切交通支线。公共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共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地。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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