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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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君致法字2011第176号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或“公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2010第196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君致报字2010第197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2、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君致法字2011第046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1第101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2011第122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君致法字2011第142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3、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4、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4.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具有相同含义。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

5、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一、发行人2011年6月股权转让情况(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同意孙建民将其所持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杨振华。孙建民与杨振华于2011年6月15日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了相关协议。(二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核查情况1、对相关方的访

6、谈情况(1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参会股东逐一进行了访谈,全体参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出席情况、审议议案、表决情况、签署情况等逐项进行了确认,确认本次董事会决议及记录的签署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如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存在倒签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全体参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或其代理人对发行人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出席情况、审议议案、表决情况、签署情况等逐项进行了确认,确认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均真实有效,并承

7、诺如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存在倒签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2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杨振华和孙建民进行了访谈,杨振华和孙建民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地点、签署日期、协议内容、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等进行了确认,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由双方于2011年6月15日在股份公司办公室签署,并承诺如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倒签的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2、相关各方的确认(1杨振华和孙建民分别出具了确认书,确认双方于2011年6月1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股权转让协

8、议的内容及签署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倒签,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2发行人全体董事出具了确认书,确认发行人于2011年6月1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部董事出席,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暂定于2011年6月30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在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根据相关情况进展,公司可决定取消或延期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相关事宜。同时确认,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进一步

9、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的签名均为其亲自当场签署,如果本次会议存在倒签,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签署真实、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签署真实、有效。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倒签情形,如果存在倒签,本所律师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由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届满,故发行人于2011年7月28日召开了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9名,分别为曹忻军、杨振华、陈洪顺、王守言、岳路、刘仲清、顾克明、李荣、王汉坡,其中,顾克

10、明、李荣、王汉坡为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股东代表监事2名,分别为赵经纬、岳桐。同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佟瑞兴为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赵经纬、岳桐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全部得到了续任。201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选举曹忻军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杨振华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洪顺、王守言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岳路为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聘任许莉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本次董事会并选举产生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为曹忻军、杨振华、顾克明,其中,曹忻军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为李荣、王汉坡、陈洪顺,

11、其中,李荣为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王汉坡、顾克明、杨振华,其中,王汉坡为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顾克明、李荣、王守言,其中,顾克明为主任委员。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全部得到了续聘。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公司监事会主席也予以续任。三、发行人新增注册商标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取得如下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其详细记载情况为:商标名称 证书 编号 核定服务项目 有效期限 注册人 他项权利情况PHILISENSE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

12、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 Philisense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

13、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 飞利信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述商标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发行人新增

14、的重大借款合同2011年5月25日,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2011年5月26日起12个月,贷款利率为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2011年7月4日,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2011年7月5日起12个月,贷款利率为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合同均为飞利信

15、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1、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万元合同签署日期1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宾馆扩建工程会议中心项目会议系统分包合同1,037.46 2011.05.15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移动枢纽大楼智能化工程会议系统子项目617.33 2011.06.033 人民大会堂管理局人民大会堂宾馆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项目607.57 2011.06.284 北京东方天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国际会议中心智能化第一标段项目会议系统583.48 2011.06.215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信系统 441.76 2011.01.25(万元 日期6 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视频会议室与总经理办公会议室项目410.20 2011.06.157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成都东区音乐公园1标段1#楼及成都舞台项目400.00 2011.05.108 天津南大通用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国家电网CA项目人力资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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