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19秋学期《公共财政学》在线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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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大18春学期公共财政学在线作业二-000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 )是指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总量之比。A.边际税率B.平均税率C.实际税率D.名义税率答案:B2.预算不能通过()来实现它的调节功能。A.赤字预算B.盈余预算C.政治预算D.平衡预算答案:C3.关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的公共财政,说法不正确的是()A.政府只起守夜人的作用B.它认为自由竞争保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结合可以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作用C.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D.代表人物是凯恩斯答案:D4.“政府活动扩展法则”是( )提出的。A.阿道夫.瓦格纳B.博丹C

2、.配第D.霍布斯答案:A5.赋税论的作者是()A.博丹B.凯恩斯C.配第D.霍布斯答案:C二、多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6.流转税包括( )A.消费税B.增值税C.印花税D.个人所得税答案:AB7.仅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有( )A.美国B.墨西哥C.哥斯达黎加D.乌拉圭答案:CD8.公债的发行价格有()A.溢价发行B.政府发行C.折价发行D.平价发行答案:ACD9.税制的三个基本要素有( )A.纳税环节B.纳税人C.税率D.征税对象答案:BCD10.关于穆勒的思想,说法正确的有()A.赋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B.政府职能分为“必要的职能”和“选择的职能”C.政府必

3、须对所有的人或阶级一视同仁D.个人效用的享有与牺牲应当平等答案:ABCD11.公共财政的内涵有()A.公共财政的分配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B.公共财政的分配主体是政府C.公共财政是法治化的财政D.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两大基本特征答案:ABCD12.关于我国公共财政存在的问题,说法正确的有()A.政府独揽权力的传统根深蒂固B.我国财政曾被定位为“建设财政”、“经营性财政”C.市场力量薄弱D.使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是靠市场直接推动的答案:ABC13.关于亚当斯密,说法正确的有()A.著作有国富论B.确立市场优先的基本原则C.政府应承担三项义务:不受侵扰、严正的司法机关、公共设施D.平时

4、反对公债,战时允许发行公债答案:ABCD14.市场失灵通领域常表现在()方面。A.经济稳定领域的失灵B.市场内部性的存在C.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D.公共产品领域答案:ACD15.促进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原则有( )A.正确处理好社会保障支出和行政支出等结构关系B.正确处理好东、中、西区域间的关系C.正确处理各经济部门之间的关系D.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答案:ABC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6.现代政府预算最初产生于美国,是市场和资本的产物。答案:错误17.瓦格纳法则:随着财政支出相对规模的提高,人均收入也随之提高。答案:错误18.公共财政实质上是计划经济财政,突出表现在公共财

5、政理论的核心是市场失灵论。答案:错误19.公债是一种信用性质的财政收入,体现着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答案:正确20.非均衡增长理论是德国经济学家鲍莫尔提出的。答案:错误21.“税收是纳税人因其从公共秩序中所分享的利益而向政府缴纳的公共经费”是亚当斯密的观点。答案:错误22.税收邪恶论认为:税收有减少积累能力的趋势,征收这种赋税就会损害维持劳动的基金,减少国家将来的生产。答案:正确23.财政政策的自动稳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税收的自动稳定性与政府支出的自动稳定性。答案:正确24.哲学家博丹在国家六论中对国家财政问题做了重要探讨。答案:正确25.瓦尔拉斯是边际主义的首倡者,提出了影响深远的“一般均衡体

6、系”。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

7、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

8、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9、。”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

10、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

11、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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