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秋学期《教育管理学》在线平时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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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秋学期教育管理学在线平时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185.在中国,目前入围“985工程”的大学数量已达( )。A.116所B.96所C.34所D.39所答案:D2.104.个体的发展离不开其能动的实践,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对人的发展经常有着( )的意义。A.基础性B.前提性C.决定性D.主导性答案:C3.32.通常意义讲,狭义的教育是指( )。A.自我教育B.社会教育C.家庭教育D.学校教育答案:D4.103.现代教育学将影响个体发展因素归结为( )三个方面。A.基因、环境与教育B.基因、遗传与教育C.遗传、环境与教育D.遗传、

2、环境与学习答案:C5.112.遗传和其他先天因素对人的发展影响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总体上呈( )趋势。A.增加B.减弱C.先增加后减弱D.先减弱后增加答案:B6.131.( )是从分析劳动力市场上雇主选聘求职者的过程去说明教育的经济价值。A.人力资本理论 B.C.D.B.筛选理论C.劳动力市场划分理论D.社会化理论答案:B7.10.中国最先引进的国外教育管理方面学术著作大都来自( )。A.美国B.法国C.日本D.德国答案:C8.6.1931年出版的教育与学校行政原理一书是( )作品。A.蔡元培B.罗廷光C.杜佐周D.张季信答案:C9.184.“985工程”政策的启动以( )的颁布为标志。A.面向2

3、l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B.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C.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D.关于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北京大学建校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答案:A10.181.从教育政策对其实施对象产生的影响看,可将教育政策划分为( )。A.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B.总体政策和部门政策C.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D.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答案:C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1.56.在以下教育理论著作中,标志着规范教育学建立的成果是( )。A.爱弥儿B.普通教育学C.民本主义与教育D.大教学论E.教育漫话答案:BC12.188.教育政策要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中( )是最主要

4、的影响因素。A.经济因素B.教育因素C.政治因素D.地域因素E.国别因素答案:ABC13.164.在以下选项中,属于以人为本教育管理理念的是( )。A.培养身心和谐发展的人B.以学生发展为最高目标C.尊重儿童个性D.自由教育,学生自治E.儿童生活原则应是“随心所欲,各行其是”答案:ABCDE14.50.1951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其强调( )。A.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同受重视B.教育为生产服务C.教育为工农服务D.基础教育E.九年教育义务教育答案:ABC15.187.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区别表现为( )。A.制定主体不同B.内容不同C.表现形式不同D.解决问题不同E.实施方式不同

5、答案:ACE三、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6.96.在世界教育重建时期,对于教育结构的改革,实行中等教育阶段的强制教育原则( )。答案:错误17.147.苏联学者斯特鲁米林运用经济增长因素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答案:错误18.123.环境为个体的发展提供了多种可能,包括机遇、条件与对象( )。答案:正确19.68.1936年,杨贤江编写的新教育大纲是我国最早试图以马克思主义观点编写的教育学著作( )。答案:正确20.25.实验研究比较适合的是大范围且目标比较复杂的情况( )。答案:错误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

6、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

7、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

8、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

9、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

10、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

11、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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