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9春学期《科技政策学》在线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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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秋学期科技政策学在线作业1-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0一、 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下列属于美国在经济竞争时期所采取的科技政策是( )A.启动了星球大战计划B.建立了一系列国家实验室C.国家防卫教育法案出台D.开始设立总统科技事务特别助理职位正确答案:A2.2007年韩国出台了一系列科技政策,其中提出争取到哪一年跻身世界十大太空强国( )A.2010B.2015C.2020D.2025正确答案:B3.科学与技术的区别,以下最不恰当的表述是( )A.任务和性质不同B.解决问题不同C.表现方式不同D.劳动特点不同正确答案:C4.哪个国家决定再世纪将航空航天技术和能源

2、技术作为国家科技创新工作的核心( )A.美国B.韩国C.俄罗斯D.日本正确答案:B5.丹尼尔.平克在创新思维中提出,21世纪是( )A.信息时代B.概念时代C.情感时代D.知识经济时代正确答案:B二、 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5 分)1.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科技政策总趋势是( )A.各国科技部门世界一体化发展有一种积极的回应态度B.强化了以创新和国家创新系统建设为核心的科技政策C.重视对政策分析的研究,关注现实具体的政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方法。D.加强了对政策终结及政策周期理论的研究E.纷纷出台面向全球化的科技政策正确答案:ABE2.日本科技发展出台了以下哪几个战略( )A.贸易立国

3、战略B.技术立国战略C.科技创新立国战略D.IT国家战略E.数字化战略正确答案:ABCD3.创新思维的表现往往是( )A.非理性的B.非逻辑的C.理性的D.线性的E.非线性的正确答案:ABE4.应对全球化挑战和促进国际合作的科技政策有( )A.启动科技战略计划B.提高国际科技合作和全球化的战略地位C.调整国际科技合作的政策D.在全球范围内获取智力资源E.鼓励高技术产品出口正确答案:BCD5.下列哪些是21世纪英国的科技政策与战略( )A.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成果转化B.在通讯技术领域,公布了电信白皮书C.加强人才培养,防止人才外流D.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和重点领域投入E.实施太空战略正确答案:AB

4、CD三、 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50 分)1.2007年6月20日,美国总统布什动用否决权,再次否决了国会提交的放宽联邦政府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法案。这是他上任以来第二次否决干细胞研究法案。(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2.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属于科技投入调控政策。(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3.美国1993年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4.相对来说,科学的评判标准是一元的,而技术的评判标准则是多元的。(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A5.相对来说,在现代,技术以来源于科学的为主,即来源于科学的技术在技术中所占比重较大。( )A.错误

5、B.正确正确答案:B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颁布。(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7.古希腊亚历山大帝国建立了图书馆、大学和研究院三位一体的亚历山大城博物院,在人类历史上是第一次由国家来组织的科学机构,这是古代科技政策的萌芽。(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8.国土安全部是美国国防部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联邦机构改组工作。(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9.20世纪40-50年代,日本实行贸易立国战略。(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10.1972年美国成立了技术评估办公室。(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

6、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

7、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8、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

9、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

10、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

11、,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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