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大17秋学期《结构抗震设计》在线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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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17秋学期《结构抗震设计》在线作业1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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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秋学期结构抗震设计在线作业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 单选题 (共 8 道试题,共 40 分) 1. 下列哪一项符合规则结构的相应要求?A. 房屋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宽度不大于其长度,且大于该方向总长的30%B. 房屋立面局部收进的尺寸不大于该方向总尺寸的25%C. 楼层刚度不小于其相邻下层刚度的70%D. 在房屋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基本均匀对称的情况下,房屋平面内质量的分布可不均匀对称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2. 震级大的远震与震级小的近震对某地区产生相同的宏观烈度,则对该地区产生的地震影响是A. 震级大的远震对刚性结构产生的震害大B. 震级大的远震对柔性结构产生的震害大C. 震级

2、小的近震对柔性结构产生的震害大D. 震级大的远震对柔性结构产生的震害小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3. 建筑地震作用的计算原则是A. 甲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二度计算地震作用B. 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计算地震作用C.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地震作用,但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抗震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可不计算地震作用D. 丁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计算地震作用 满分:5 分正确答案:C4. 关于砌体结构房屋A. 当无地下室时,砌体房屋的总高度是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B. 当按现行规范的要求设置构造柱时,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可较规定的限值有所提高C. 各层横墙很少的砌

3、体房屋应比规定的总高度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D. 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5. 抗震结构中的短梁或短柱是指A. 梁的计算跨度与截面高度之比小于8为短梁B. 梁的净跨度与截面高度之比小于6为短梁C. 柱的计算高度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8为短柱D. 柱的净高度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为短柱 满分:5 分正确答案:D6. 框架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防震缝的宽带A. 与房屋平面形式有关B. 与设防烈度无关C. 与设防类度和较高房屋高度有关D. 与设防烈度和较低的房屋高度有关 满分:5 分正确答案:D7. 多层粘土砖房构造柱的最小截面尺寸为A. 180mm180mmB.

4、240mm180mmC. 240mm240mmD. 370mm240mm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8. 对于不考虑抗侧力作用的框架砌体填充墙A. 宜先砌墙后浇框架B. 应通过拉筋与框架柱连接C. 当墙长度大于5m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钢筋混凝土系梁D. 当墙高超过4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二、 判断题 (共 12 道试题,共 60 分)1. 位于8度区的两个相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元,中间设有防震缝,已知两个结构单元的高度都是45m,则防震缝的最小宽度为270mm 。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2. 弹塑性变形验算是为了保证结构的正常使用。A. 错

5、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3. 强剪弱弯是指防止构件在弯曲屈服前出现脆性剪切破坏。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4. 框架柱箍筋非加密区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30%。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5. 某类房屋的震害指数越大说明该类房屋的抗震性能越好。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6. 构造柱、芯柱应先砌墙后浇混凝土柱。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7. 烈度是表示地震本身大小的一种度量,其数值是根据地震仪记录到的地震波来确定。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8. 对一次地震而言,震级只有一个,而地

6、震烈度在不同的地点却是不同的。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9. 影响土液化的主要因素有:地质年代、土中粘粒含量、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土的密实程度、以及地震烈度等。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10. 地震作用下,绝对刚性结构的绝对加速度反应应趋于零。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11. 轴压比是指柱组合的轴压力设计值与柱的全截面面积和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乘积之比。柱的延性随轴压比的增大而增加。A. 错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A12.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建筑的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楼层不宜错层。A. 错

7、误B. 正确 满分:5 分正确答案:B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

8、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

9、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

10、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

11、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

12、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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