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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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 术 大 纲(试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二一二年九月目 录一、总则1(一)目标与任务2(二)规划思路4(三)规划范围5(四)基本规定7二、现状调查与评价9(一)基本要求9(二)水质现状评价10(三)入河排污口调查评价12(四)内源与面源调查评价13(五)生态需水满足程度评价13(六)水生态状况评价13(七)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调查评价15(八)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17(九)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18(十)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价19三、总体规划21(一)基本要求21(二)总体规划构架21(三)功能区划分与调整22(四)规划控制指标23(五)总体布局及对策25四、污染物

2、入河量控制方案29(一)基本要求29(二)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复核29(三)水功能区达标分析30(四)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31五、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34(一)基本要求34(二)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方案34(三)入河排污口整治35六、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38(一)基本要求38(二)污染调查与估算38(三)控制措施40七、生态基流及敏感生态需水42(一)基本要求42(二)控制断面选取43(三)计算方法43(四)生态用水配置44八、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46(一)基本要求46(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总体布局46(三)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措施47九、地下水资源保护53(一)基本要求53(二)浅层地下水污染脆

3、弱性评价53(三)浅层地下水功能区划分53(四)地下水各规划分区现状及保护目标54(五)地下水保护总体方案55(六)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修复方案56(七)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56(八)地下水保护工程措施58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60(一)基本要求60(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60十一、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65(一)基本要求65(二)重点流域(区域)选取65(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措施的主要技术要求66十二、水资源保护监测规划69(一)基本要求69(二)水资源保护监测系统和能力建设方案69(三)水资源保护监控管理系统建设70十三、水资源保护综合管理72(一)基本要求72(二)法规与制度

4、建设72(三)监督管理体制与机制72(四)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72十四、规划实施意见与效果分析73(一)基本要求73(二)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汇总73(三)近期工程实施安排73(四)投资需求74(五)实施效果分析74十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76(一)基本要求76(二)组织保障76(三)资金保障76(四)监督考核76(五)技术保障77(六)协作机制77(七)社会参与77附表78附录122附录1 部分规划控制指标计算方法122附录2 水生态状况评价主要指标计算方法与标准130附录3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139一、总则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支撑经济社会

5、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经济资源,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重要控制性要素。水资源保护是为维护水域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功能与资源属性,防止水源枯竭、水污染和水生态系统恶化所采取的技术、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的总和。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了贯彻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及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的精神, 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

6、030年),构建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顶层设计,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以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利部组织开展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为了统一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指导各级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大纲(简称技术大纲)。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是落实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重要专项规划之一,是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次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关于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的内涵界定如下:本规划所述水量是指为维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属性的基本生态水量和水位,即维持水

7、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所需的河道内生态需水量和湖泊湿地生态水位以及适宜的地下水水位。为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农业、工业、生活等方面的水量不在本规划水量定义范畴内。本规划所述水质是指用类别和浓度指标表征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质量属性及其优劣状况。 本规划所述水生态是指由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滨河、滨湖湿地,以及地下水系统组成的生态子系统。(一)目标与任务1、规划目标本次规划属于国家水资源保护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今后一定时期国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

8、会议精神,依据新时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目标,以已有相关规划为基础,坚持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统一规划,统筹考虑地表与地下、保护与修复、点源与非点源等方面的关系,科学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规划近期(2020年)目标:到2020年,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和区域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态势基本得到遏制,地下水资源储备能力显著提高;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基本保护

9、,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证;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水生态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规划远期(2030年)目标:到2030年,江河湖库水功能区基本实现达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范围之内,水库、湖泊等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得到显著改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显著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全面遏制;主要江河湖泊水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全面保证;受损的重要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系统基本得到修复;建

10、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保障水资源和水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规划任务(1)总体规划依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水资源保护面临的新形势,以保障流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统筹协调相关规划,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顶层设计。开展地表水功能区划复核;完善浅层地下水功能区;结合分区功能定位,统筹考虑水量、水质、水生态,提出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2)水量保障明确生态需水量保障目标,提出河道内生态基流、敏感生态需水、湖泊湿地适宜生态水位要求,

11、并制定生态需水保障方案。开展地下水功能区开发现状调查评价,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合理确定地下水功能区水量及水位控制目标,制定地下水水位及水量控制方案与措施。(3)水质保护开展水功能区现状水质达标分析,协调确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目标;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基础上,确定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并提出分解技术方案;制定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措施;提出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要求;统筹提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及应急备用方案;合理确定地下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水质保护方案与措施。(4)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明确水生态各类型保护和修复的方向和重点,确定不同类型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措施定位,提出水生态系统保护

12、与修复总体布局。提出重要生境维护、重要湿地保护、生态敏感区保护与修复及水生态监测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二)规划思路1、本规划按照全国、流域、省级行政区3个层次开展编制工作。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应与全国层面和流域层面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各省级行政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编制本省级行政区规划;各流域协调汇总本流域内有关省级行政区的规划内容,根据流域实际情况,形成本流域规划成果;在流域规划成果的基础上,最后形成全国规划成果。2、针对规划近、远期目标,统筹协调相关规划,进行水资源保护规划顶层设计。复核地表水功能区划,完善浅层地下水功能区,统筹考虑水量保障、水质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

13、复,提出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建立水资源保护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体系,提出规划实施意见和保障措施。3、在相关规划的基础上,补充收集近年来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资料,通过现状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规划方案整体设计和各类保护措施总体布局基础上,以省级行政区规划、流域规划与协调、全国汇总三个层次,按照上下联动、协调平衡的方式开展规划工作,制定污染物入河量分阶段控制方案,提出包括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监测与综合管理等规划措施和方案,对措施进行合理配置与安排,并提出

14、规划保障措施。全国水资源保护规划技术路线见图1-1。(三)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含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全国和流域层面的规划范围一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域及地下水分布区域;省区层面可以在全国和流域规划范围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扩展本省区规划范围并与流域规划范围相衔接。全国和流域具体规划范围(或规划范围确定原则)如下:1、“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规划范围为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中的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其中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中的水功能区为规划重点。各省区可在上述范围基础上,扩大本省区工

15、作范围,并与省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划范围保持一致。2、“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 规划范围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中的水功能区。3、“内源治理与面源控制”规划范围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域为基础,结合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取内源和面源问题突出的重要饮用水源地、湖库等典型区域。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范围为全国所有建制市和县级城镇(含县城和其他县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中水利部自2006年以来颁布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中的水源地为规划重点。5、“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范围为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的平原区和有保护意义的山丘区。6、“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规划范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1)已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 (2)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7、“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范围按照如下原则确定:(1)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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