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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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明确合议庭、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职责,保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公正、高效的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一、总则第一条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第二条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审理。第三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2、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四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 30 日,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除外。二、立案审查阶段第五条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立案人员应当对下级法院移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第六条上诉案件应当有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合法送达被上诉人。上诉案件没有上诉状或上诉状没有合法送达被上诉人,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第七条上诉人的诉讼手续应当完整、齐备,诉讼手续不完备的,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上诉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

3、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上诉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第八条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答辩状,如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上诉案件的移送,但下级法院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对此情况应当进行说明。三、庭前阶段第九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立案后,应当交由庭长分配案件,确定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于当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由书记员或承办人签收。第十条收案后,书记员应当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诉讼手续进行审

4、查,经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手续没有变化的,可以从一审卷宗中复印。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包括二审,则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为代为上诉的,应当审核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第十一条书记员在上诉材料审查完成后,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正卷)并登记在册,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承办法官。卷宗可附案件情况表,列明当事人名称、联系方式、案件审理方式、立案时间、最后审限到期日等内容。第十二条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召集当事人询问(谈话)后径行裁定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方式审理,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审理方式。下列案件应当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1、一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时

5、,未听取原告意见的;2、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管辖权的事实争议比较大,且通过一审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查明的;3、上诉时当事人提供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新证据;4、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5、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一审裁定可能错误需要改裁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第十三条下列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书面审理: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参加询问比较困难;2、案件有关管辖的约定比较明确,双方争议不大;3、法律对管辖规定明确,双方对确定管辖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4、其他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第十四条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的 3 日内,应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案件审理方式。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庭

6、的案件,由书记员安排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将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1、法院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并征求其意见; 2、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3、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及代理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诉讼手续;4、明确送达地址。四、庭审阶段第十五条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第十六条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

7、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十七条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第十八条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第十九条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人应当围绕案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

8、事实及当事人争议焦点听取诉辩双方意见,如案件出现新证据,应当对新证据进行开庭质证;决定开庭审理的,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审理。第二十条书记员应当真实、完整记录询问、开庭过程,庭审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五、庭后阶段第二十一条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评议,案件评议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制作裁定书,案件评议、文书制作应当在审限内完成。第二十二条裁判文书的撰写格式,适用市高级法院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的总体格式要求,内容要反映有关管辖权问题诉讼的全部过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包括以下内容:(一)首部,包括案件来源、案由、二审立案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时间及当事人出庭情况。(二)一审情况,包括一审起诉的简要事

9、实、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事由、一审法院对管辖异议的认定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裁定内容。(三)二审情况,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管辖的认定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定内容。(四)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如异议成立则一审不交费用;如异议不成立则一审收 70 元,二审一律不收费用。第二十三条对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准备维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在查明事实后准备改裁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10、(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其它应当引用的条款制作裁定书。第二十四条裁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共同校对。第二十五条裁定书制作完成后,承办人应填写结案呈批表,依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裁定书应当在审限内直接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当事人确认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如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进行公告送达,承办人应将公告内容拍照后,作为送达凭证附卷宗;当事人非本市辖区的,则应当在符合要求的报纸上公告送达。第二十七条裁定书送达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当在 3 日内,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上粘贴文书并报结。第二十八条书记员应在案件审结并送达完成后 7 日内将一审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第二十九条二审法院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在 3 个月内将案件归档。书记员归档前,应当将案卷交由承办法官检查。六、附则第三十条行政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二条本规范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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