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最终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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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Changpi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BCCCIA。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组建,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

2、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第五条 本会住址:昌平区政府街 22 号文化馆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二)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课题的调研,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 2 -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

3、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加强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及个人参加创意产业相关展览,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四)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中介服务工作,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五)联合文化创意产业学研机构,开发文化创意产业人力资源及人才培训教育机制的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优秀人才,负责优秀文化创意企业、个人的评选和表彰;(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

4、利申请; (八)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协会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实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诚实守信” 、 “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文化创意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会。- 3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三)由本会理事会颁发同意吸

5、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按十二个月计算)会长会员单位 20000 元,副会长会员单位 10000 元,理事单位 3000 元,普通企业会员 1000 元,个人会员 500 元。(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

6、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公告。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第 4 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4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7、。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经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设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指导委员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工作指导委员会代表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协会日常工作进行指导。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

8、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5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增补理事,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第

9、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10、;(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三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年龄超过 70 周岁,须- 6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

11、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并经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负责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12、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及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 7 -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

13、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

14、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8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会注册资金伍万元,由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资助。第 6 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

15、公室)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核准并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9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6 月 27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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