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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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长金管发201316号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3年5月14日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沙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5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效力】本操作规程为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在提取业务操作中执行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沙

2、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指导。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本规程执行。第三条【禁止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2、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外;(首次购买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不受本款规定限制);3、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及偿还商业贷款本息的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5、购买、

3、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6、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7、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租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提前全部结清还贷提取除外);8、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9、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的除外)。第四条【提取执行标准】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提取时限按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以下简称提取须知)表格内容执行。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可自行印制附件提取须知供缴存人查阅。第五条【提取材料】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4、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身份证及提取须知所列相关证明材料。第六条【购房提取】1、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购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仍执行既可贷又可提的政策(须保留10%的余额)。2、商业贷款购房可作购房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首付款。(还贷12个月后还可作还贷提取)3、未使用贷款购房,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第七条【还贷提取】1、提前还贷提取:职工因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区分情况办理:(1)职工办理还贷提取后,12个月内提前结清偿还全部贷款的,可以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为其结清部分贷款本息

5、。(须在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提取)(2)职工办理还贷提取后,再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未结清)的,须自上次提取满12个月后办理提取,提取额度为12个月内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金额。2、职工既有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贷款,只能作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3、职工所购二套住房都是商业贷款且无其他房产,只能用其中一套的还贷额度作还贷提取。第八条【异地购房、还贷提取】1、缴存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提取,除提供符合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1)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证明(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3)加盖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公章

6、的备案信息查档复印件异地贷款提取需提供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的房产证明。2、外地户口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或贷款提取则不需外地房产部门证明,只需查询该职工家庭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第九条【夫妻双方公积金在不同管理部或不同中心的职工购房、还贷提取】在本中心内不同管理部的,须在30天内办理提取手续;一方在其他中心的,须提供所在中心提取证明或提供上次提取时间至本次提取时间的还款明细。第十条【已注销单位职工离职提取】符合离职提取条件的离职职工因原工作单位已注销又无留守机构,造成提取申请表单位意见栏无法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印鉴的,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经核实后确认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

7、,可要求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并由职工本人在提取申请表签字(无需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办理提取:1、职工原单位已在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且信息系统备注该单位已注销的;2、职工原单位未在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单位,经登陆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网)查询企业注销记录,确系已注销的;3、职工原单位未在我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属于非企业单位,其上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能出具该单位已注销证明的。第十一条【农业户口的提取】长沙地区农业户口的单位职工离职后即可凭单位的离职证明和户口簿办理提取。第十二条【集体户口职工提取】集体户口的缴存职工办理提取时,如根据提取政策规定需出具户口簿的,可提供个人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并加

8、盖集体户口单位公章,无须出具集体户口簿原件。第十三条【配偶为外国籍或港澳台居民的职工提取】缴存人配偶为外国籍人或港、澳、台居民的,缴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无须提供其配偶的房产证明,但须出具其配偶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配偶身份的证件。第十四条【重大疾病的提取】本人、配偶、子女及本人的父母患有以下九种重大疾病的可提取:(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二)恶性肿瘤、(三)再生障碍性贫血、(四)慢性重型肝炎、(五)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六)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七)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八)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九)主动脉手术;其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办理提取手续的管理部签署意见并报归集

9、处审批。第十五条【退休提取】未到退休年龄,必须要有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准予退休的证明。第十六条【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提取金额在1000元以下,可不需公证部门的公证书。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提取】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缴存协议中约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程申请提取存储余额。第十八条【职工提取程序】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提取证明材料及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在申请(审批)书上单位专管员签署意见并签名,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前台工作人员审核,再由管理部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审批通过后,提取金额汇入提取人银行卡(存折)内。经审核、审批,不

10、符合提取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给提取人。第十九条 铁路分中心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提取业务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为管理中心内部规章,原管理中心有关提取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的,按本操作规程执行。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附件: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须 知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

11、公积金住房贷款本息外(首次购买住房且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含90平方米),不受本款规定限制,仍执行既可贷又可提的政策); (三)职工(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以及偿还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住房套数(限一套)可不计)商业贷款本息的 (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本息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独栋别墅、联体别墅及偿还购买独栋别墅、联体别墅贷款本息的 (六)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七)缴存职工在1年内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租房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提前结清

12、还贷提取除外)的 (八)非工作原因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异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偿还其住房贷款本息的;(九)购房人不是本人或配偶购房或还贷的(已签订公积金划拨协议的除外)。提取范围提供证明材料(下列证明材料除指明外均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购买自住房【缴存人在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除提供符合以上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该地工作的证明(由单位提供)或系该地居民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军人房产证明由团级以上营房部门出具)加盖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公章的备案信息查档复印件】开发商商品房一年内的备案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

13、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复印件,以下同) 或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 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证明)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二手房、拍卖房一年内的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 契税发票 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 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证明) 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同一套房屋所有

14、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一年内的购房合同 自建经济适用房计划批文(复印件) 购房认购单或购房清册(复印件) 购房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簿 或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 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证明) 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拆迁安置房两年内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购房款付款凭证 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 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15、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证明) 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计税总额,并以实际购房资金与拆迁补偿资金的差额为限(不含住房补贴金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建造、翻建自住房付款凭证 夫妻双方身份证 户口簿或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 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无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单位证明)城镇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文(或村民建房许可证) 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在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过程中或自竣工起1年内(以居委会、村委会的竣工日期证明为准)未使用过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限提取一次。【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大修自住房一年内的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C或D级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 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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