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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甲方一: 常州大学 甲方二: (所在学院或部门)乙方: 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到 学校就读 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从 年 月至 年 月,其中脱产时间为从 年 月至 年 月。第二条:乙方在职读博期间的薪酬待遇、资助标准等有关管理规定按照常州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常大2019256号)执行。出国(境)手续办理等其他事项按照常州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常大2019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乙方在职读博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集中精力完成学习任务。每学期末向所在学院(部门)汇报学习情况。第四条:乙方在职读博期间不转任何人事关系。乙方学习期满,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本校的服务期顺延 年。服务期未满或进修期间离开本校的,应退还在读期间学校及学院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各类保险、补贴等),并按应退还费用的10%向学校赔偿违约金。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之补充条款。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一份。甲方一:常州大学 甲方二: (盖章) (盖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