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

上传人:bao****ty 文档编号:132644626 上传时间:2020-05-18 格式:DOC 页数:254 大小:36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54页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54页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54页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54页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5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doc(25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1、相关定义1.1、法律援助的定义与历史律援助(Legal Ald)一词在我国是舶来品,但在西方却己有几百年的历史。 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是以”Legal Service”来表示”法律援助”;在日本和我国 台湾地区,则是称之为”法律扶助”。如何给法律援助下一定义,一直是理论 界众说纷纭的话题,不同的专家、学者下的定义都不一致。以下笔者就列举几个 具有代表性的定义。 日本新法律学辞典对法律援助作如下解释:”法律援助是指法律上对在 诉讼案件中申张正义和维护权利的困难者予以援助的社会制度。”z英国特蕾 西 艾琳对法律援助下的定义是”政府为那些无力获得法律咨询、法律帮助、调 解和代理的

2、人出资的制度”。131台湾地区蒋耀祖先生将法律援助表述为:”平 民之法律扶助,乃对无力聘请律师之诉讼当事人,予以免费为法律上之扶助,而 维护其合法之权益。”l在中国,某学者认为法律援助主要是指国家为了保证 法律赋予公民各项权利的实现,对需要法律救济,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 务费用的当事人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 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5l虽然目前还未能找到一个统一 的法律援助的定义,但从上述所提及的几个法律援助的概念,我们还是可以看出, 法律援助的主体都是由国家来承担的,差异大体是体现在法律援助的内容上,即 国家到底是在哪些方面为当事人提供

3、法律服务。笔者认为,不管学者对法律援助 是从什么角度进行定义,但都只能算作是狭义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在笔者看来, 法律援助的主体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家,其它的社会团体也可以承担起提供法律援 助的责任。当然这个其它社会团体,我们要对其进行限定,以使得法律援助的提 供规范化、制度化。因此,笔者简单地给法律援助下个定义即法律援助是指国家 或特定社会团体对承受法律服务费用有困难的自然人免费或是减费提供法律方 面的一些服务和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以实现司法公正。 (二)法律援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从上面法律援助的定义分析可知,法律援助是一种内容实为法律服务,功能 实为司法保障的司法制度。它与一般的法律服务

4、、司法救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法律援助与一般法律服务的区别 法律援助的内容是为受助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它与一般法律服务具有共同 点。但法律援助具有更为深刻的内涵,表现在: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律援助是免 费或是减费的法律服务;对于法律援助人员来说,是由国家付费的法律服务(法 律援助人员自愿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除外)。概括来讲,法律援助与一般法律服 务的区别主要有这几点: 首先,提供服务的主体不同。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一般法律服务为有偿法 律服务,是法律服务人员根据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以法律服务为内容的劳务合同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当事人支付给法律服务人员劳务报酬。而法律援助是 由符合法律规定的

5、法律服务人员来提供,且费用一般都是由国家来承担,对当事 人而言是免费或是减费享受法律服务。 其次,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不同。一般法律服务须以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 且当事人的委托须取得受委托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同意,即基于双向选择性的委托 合同。而法律援助服务是基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或是法律援助人员与法律援助 机构所达成的提供法律援助的协议。 而且,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不同。一般法律服务具有商业性质。而法律援 助则是由法律援助人员具体实施国家对贫弱者当事人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所承担 的法律援助义务,具有国家责任性质。 最后,法律关系不同。一般法律服务当中,只存在当事人与法律服务人员之 间的双方关系,而不涉

6、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关系;而在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则存在 多种法律关系,既有国家与受援人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 人员之间的关系,又有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法律援助人 员与受援人之间的关系等。 2.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区别 司法救助是指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I0从定义上,可看出司法 救助与法律援助在目的上具有共同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若从法律援助的历史渊源上看,早期法律援助的一个重 要内容就是减、免当事人的诉讼费用7。但二者还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

7、表现 在: 首先,提供帮助的主体不同。司法救助是由法院提供给诉讼当事人,而法律 援助则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提供。 其次,提供帮助的内容不同。司法救助对当事人而言只是一种经济上的帮助, 而法律援助的核心内容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另外,提供法律帮助的性质不同。司法救助是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所采取的 人权保障措施,而法律援助则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政府所必须承担的国家责任。 最后,受助对象不同。司法救助的对象较法律援助狭窄。司法救助的对象仅 为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法律援助的对象还包括刑事案件的当事人, 及为部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提供非讼事务方面的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对法律援

8、助概念与其类似概念的区别,可以看出法律援助是一种为承担 法律服务费用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服务。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 援助体现的是国家责任,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 义,有义务为贫弱当事人提供享有专业法律服务而采取的重要方式。 (三)法律援助的发展和趋势 法律援助并不是最近三、四十年才产生的,它的产生已经有五百多年的历史 了。法律援助最早产生于英国。早在 1495年,英王亨利七世法案中就规定:”正 义应当同样给予贫困的人,根据正义原则任命的律师应同样为穷苦人服务,”I8 并授权法庭指定律师为贫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庭代理。在苏格兰,一度创 立了穷人登记制度,

9、登记在册者若提起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代理人的 帮助。l9这些法案和制度的提出,掀开了西方法律援助历史发展的扉页,是近 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和起源。 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社会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律师自发地对穷人提 供免费服务的慈善和道义行为,而逐步演化成为国家保障公民实现其合法权益的 国家行为的过程。对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不同的学者持有不同的 观点。其中肖扬、张耕等人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即慈善事业阶段、个人权利阶 段和福利国家阶段。l另一种是严军兴的观点是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即自发的 慈善行为阶段、根基于诉诸法院的政治权利阶段、以福利国家思想为指导的阶段 和以强调”法律面

10、前人人平等”思想为核心的实现社会正义阶段。“此外还有 一种观点是将这个发展历程分为两个阶段,即以慈善为基点的阶段和以权利为本 的阶段,这个主要以宫晓冰等为代表。Reginald Heber Smith关于美国法律援助 的发展历程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将法律援助发展历程是分为三个阶段,即其 从慈善事业开始,之后进入社会化阶段,也即Reginald Heber smith所称的青年 实验时期,而后法律援助事业慢慢进入成熟阶段。21 总结上述几个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国外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大体上可以 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创阶段,这一阶段法律援助被定位为一种慈善行为, 主要是由宗教组织或公共援助

11、机构对穷人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第二阶段为转型 阶段,这一阶段完成了法律援助从个人或团体慈善行为向国家责任的转变,法律 援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开始得到国家的承认;第三阶段是法律援助的全面发展阶 段,这时期的法律社会化思想的发展推动了法律援助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 国家认识到法律援助在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性,开始纷纷制定相关的法例来维 护贫弱者的法律援助权利;并且在这个阶段,法律援助越来越呈现全球化趋势, 相关的国际条约、公约不断地出现。 随着全球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不断发展,当前法律援助发展呈现 出一些趋势,主要表现为:(1)法律援助趋于法律化,制度化。当前各国纷纷 以立法的形式将法律援

12、助建设的内容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如美国1974年通过了法律服务公司法,德国1980年颁布了诉讼 费用援助法、咨询援助法,中国2003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 助条例。(2)国家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国家在法律援助中所 承担的责任既有财政责任,又有行政管理责任和立法责任,尤其是财政责任。国 家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投入程度,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也直接 影响着一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兴衰。(3)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的限 于对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逐步扩大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从单纯的诉 讼方面扩展到非诉方面。(4)法律援助的国际化程度在不

13、断地提高。目前世界 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立法方面都规定了给予境内的外国公民法律援助。3全 球性的法律援助公约也在不断地问世。 1.2、国外对法律援助的定义 法律援助的定义,在不同国家、地区各不相同。在各国法律援助法律法规中,有的对”法律援助”有明确的定义,有的没有给法律援助下定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译,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各国法律援助法规选编所收集的11个国家和地区的25个法律援助法规中,对法律援助下定义的仅有4个国家,即日本的法律援助法纲要(草案),韩国的法律援助法,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援助法”。没有给”法律援助”下定义的国家的法律援助法规中,”法律援助”的内容、含

14、义都是体现在有关条款中。这里介绍以上4个国家的法律援助法规中对”法律援助”定义的表述。在日本的法律援助纲要(草案)中,其第一章”总则”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就有关法律纠纷、法律事务对被援助者提供法律服务以及费用的援助”;”本法所称法律援助费用,是指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的费用以及审判和其他法律程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1。韩国法律援助法第2条规定:”本法中的法律援助指为了达到第1条规定的宗旨,由律师或公设律师法案规定的公设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所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其他形式的支持”2。美国法律服务公司法(即法律援助公司法)第1002条(5)规定:”法律帮助(Legal assista

15、nce)是指与本节目和条款相符合的任何有关法律服务的规定”3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指根据本法和有关条例提供的专门职业上的服务”4。从以上国家对法律援助的定义看,法律援助已由传统的社会慈善和道义行为,演变为国家对公民的一项法律保障措施。国外法律援助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其共同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或责任。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者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国家或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经费、制定法律

16、援助法律等形式,授权法律援助机构履行国家或政府对公民的法律援助义务或责任。这是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区别于传统的律师个人的道义行为和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的最根本的标志。 (二)受援对象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各国法律援助的共同对象,绝大多数都是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穷人。在这个共同对象之外,不同国家和地区还有自己的某些特殊规定。如有的国家和地区在贫穷者之外,还规定了”中产阶级”和某些特定的对象也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法律援助,前者如英国和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后者如我国刑诉法第34条规定,几种经济困难以外的特殊被告人可作为当然的法律援助对象:即聋、盲、哑者,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三)受援人享受的是减、免费的法律帮助。根据受援人的经济条件,予以其全部免费或者减少收费(一些国家和地区又称”费用分担”,即由有一定支付能力、但不能完全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分担部分办案费用)的法律帮助,这在各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