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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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容提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一项阶段性的具体刑事政策,更是一项长期锑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宽严相济”刑事锪政策,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撰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从刑事政策惘价值、刑事政策实践过程上全面理解和把粳握。【关键词】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垛”/认识/实践/发展我国刑事政策研拂究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本世纪初,廴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执法机关提出调整“寻严打”刑事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刑事乘政策,于是我国刑事政策学界开展了对刑事政策的研讨,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登策思想被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肯定下来。稍后,在中共十封六届

2、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淝(以下简称决定)中被当作一项刑事黻司法政策正式提出来,从而将我国刑事政酥策学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阶段。学界和实务部门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对“宽登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刑事司蠲法机制的建构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专家还对酌定量刑情节在落实“宽严相济鸠”刑事政策中的适用进行了专门研究。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和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深鹾刻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具有漾积极的启迪作用和指导意义。但是,大多匦数同志都是从刑事司法领域界定“宽严相潦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要求,提出建构相剔关刑事司法机

3、制,有的甚至从我国现行刑鬈法刑罚重刑结构现状提出“在严是主角的情况下,要发挥宽这个配角的实际作用,只能寄希望于司法,在司法过程隗中寻找出路”,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梓当作只适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刑事政坏策,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认为它是对“西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是从着眼于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角度对“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回归氲,是现阶段的一项阶段性刑事司法政策。狳这些认识的合理性如何,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进行深入研究。一、基本刑事巨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之辨析什么是刑事政策?中外犯罪学家和刑事政策学界提出了许多观点,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无外乎沽从不同的犯罪观和刑罚观对如

4、何防治犯罪提出相应的对策,要么是对古典刑事政策姒观进行合理的继承,要么是对现代刑事政枫策观进行应有的批判,要么是对二者进行眇合乎理性的取舍。一般而言,刑事政策大致可以界定为:国家和社会制定和实施的喜据以防治犯罪的原则、方针、策略的总和怍。刑事政策是国家(通常表现为执政党)针对社会的犯罪总态势,依据对犯罪原因卺的认识和犯罪规律的把握,提出的防治犯罪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目标任务的统豇一。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值罚执行活动具有指引、调节和评价作用。黥根据刑事政策作用的时空范围不同,刑事政策可以有长期性刑事政策和阶段性刑事政策之分,可以有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蜃事政策之分。长期性刑事政策一般

5、是基本恐的刑事政策,阶段性刑事政策一般是具体缯的刑事政策。但反过来,基本刑事政策必瘗然存在于某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具体刑事政策也可以存在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幂。这是由于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分是着重从刑事政策作用的不同领域所作的使空间划分,而一定的空间又是以时间维度邴为依托的。基本刑事政策从时间维度上说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从空间维度上说讽,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具体刑事政策从羰时间维度上说,具有阶段性、适时变化性矩,从空间维度上说,则具有片面性、局部熏性。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言,它不好说只是一项刑事司法政策,也不好说坪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定历史阶段填的一项阶段性刑事政策。从刑事

6、政策产生鲮和发展的辩证过程看,产生于刑事司法领域或刑罚执行过程或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时某项具体刑事政策,由于其广泛适用和不咩断实践,会上升为立法的指导原则,进而怠对刑事立法、司法、刑罚执行产生指导作痨用,或者成为国家、社会防治犯罪的总体战略,即变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如“惩美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我国新民箜主主义政权产生过程中,通过不断的司法馥实践,上升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的立法湛依据而成为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扩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而“社会治幌安综合治理”刑事政策,虽产生于198杈3年以后我国犯罪形势严峻、社会治安形辱势恶化的特定历史阶段,但通过长期的实践,已经上升为我国防治犯罪

7、的一项基本剽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焉,虽然是基于近年来我国地方司法机关和陧学界对“严打”刑事政策的反思,从着眼锢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由蓍下至上酝酿而成。表面上看,好像是只针厌对刑事司法领域,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具体刑事政策。但“宽严相济”刑事政棚策“区别对待”的核心思想早在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中就被“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立喉法依据和相关的一系列刑法制度所体现,诸即便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删除了“惩办与劁宽大相结合”立法依据的背景下,集中体件现“区别对待”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轫思想,还是贯彻在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种“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从重纟或加重刑罚处罚”的法定

8、情节规定、刑罚厨制度和极具弹性的具体犯罪量刑幅度之中,从而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乃至刑罚执筏行发生指导作用。这就表明这种刑事政策箫思想贯穿于整个刑事领域。同时,“宽严蝈相济”刑事政策也并非是现阶段的特定产物,随着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珧刑罚执行活动的不断完善,这种刑事政策瓤实践将越来越细化、越来越科学,从而使噜这种刑事政策思想对整个刑事领域发挥一蓥般的指导作用,使这种刑事政策成为一项偿长期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即便像有的学者艽所说的那样,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是重刑结构,死刑和徒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皮导地位,要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篇宽”的作用,只能寄希望于刑事司法,从刑法实施的体制和机制上

9、寻找和完善“从度宽”的对策,因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苹在现行刑法背景下应该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羞策。但这种“从宽”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挺的建构和完善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郦,保证现行刑法“从宽”精神的实现,是趸“依法从宽”、“宽而有节”、于法有据陋,不是法外施恩,解决“宽而不足”的出狴路只能是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现行祸法律的评价结果为依据,通过刑事立法的巩完善而使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结构由“厉而寨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变。而实现这飞种刑事立法的修改、完善,还是要靠“宽诧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引和调节。因此,古我们不能从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实】然状态的不足和建构实现“从宽”刑事司屿法体制和机制的

10、现实需要上,片面地、静匾止地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只是一种刑事司法政策,而应当把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实然状态的缺陷和建立“严而不厉”的刑事立法结构的应然要求联防系起来、结合起来,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评价作用、指引作用和调节作用,从而认识到这项刑事赧政策不但对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发挥作用,而且还对刑事立法实践发生作用,狠它是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如前所述,学芭界有人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卦于对我国“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忱从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而蜊提出的,强调“从宽”的仅适用于刑事司僦法领域的刑事政策,是产生并存在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对“严打”具

11、体刑事政策所作辫的必要调整,主张是一种特定历史阶段的澄具体的、阶段性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也是悱值得思考的。不可否认,我国从1983汗年实行“严打”刑事政策以来,“严打”冉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尽管发挥过暂时的遏制馕犯罪的效果,但每次“严打”之后又出现犯罪反弹、犯罪率上升、犯罪绝对数不断增大的现实,确实需要我们对这一具体刑唣事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确实需要强调“莰从宽”的一面,确实需要充分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和社会双重主体的作用,采取包括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内的多种措施防株治严重的刑事犯罪。然而“严打”刑事政糯策的实施必须贯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藕是“依法从重从快”,在依法严厉打击严淹重刑事犯罪的同时,也

12、要充分考虑具有法地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情节和对量刑具有参考价值的酌定情节的作用,巷进行“依法从宽”、“宽而不纵”,仍然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和“从怠严”两个方面的指导和制约。在“严打”鏊斗争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刑事司法活动发生作用,而且对刑罚执行并火通过对刑事司法、刑罚执行活动效果的检箜验和评价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对刑事法妇律的修改、完善发挥积极作用。也即“严打”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罾重要内容,是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病“依法从严”的一项具体刑事政策,不能刚因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现阶段应强调“从宽”而将它只看成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理性反思,进而得

13、出只是一种阶租段性的仅作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刑事偃政策的认识。从作用的时空范围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是一项全局性的长期镭性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应贯穿于整个社会缎主义初级阶段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嗅罚执行活动之中。二、(一)应当从辗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蟥政策的结合上全面理解。最近,实务界和学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讨很热句烈,但基本上都是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坼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立论或者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界定为一项刑事司普法政策作为研究问题的视角。究其原因,宸实务界主要是受决定的影响。决定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倥,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

14、莳矫正。”由于决定明确将“宽严相济铧”刑事政策作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祖提出,实务界遂以此作为立论基础,从刑啤事司法的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荐的内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刑事司法转体制、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执法办案殡过程中的具体把握等,展开全面、深入的研讨。而学界则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佾的产生、酝酿到提出的过程,从我国现行琢刑法刑罚重刑结构不足的现状及对“宽缓芏”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进行引论,从对我蕃国“严打”刑事政策实施效果进行反思,僖论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一种刑劳事司法政策。应该说,实务界的立论是有坑根据的,学界论述的路径也是有道理的,随但是,如何看待决定的要求,如何认瘰

15、识学界的思维模式,我们不妨做些分析。就决定的要求来说,这一要求的产生沪虽然是基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提出调整“严打”刑事政策、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斥政策的呼唤,而这种呼唤是建立在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制度创新这一实践基础之上的,它攘不仅主要涉及新的刑事司法体制、工作机励制的尝试,而且也涉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蜡革,还涉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修滢改完善。同时,决定提出要“实行宽谄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鉴于这羧么多年来我国实行“严打”刑事政策的实镱际效果不尽如人意,从对我国目前犯罪态据势和犯罪规律的正确认识和科学把握而提出旨在实行“整体趋轻”、强调“从宽”暄的刑事司法

16、要求,但并不是只针对刑事司法活动而言的,这一要求同样对我国现行呦刑事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起着相应的鞭策作用,对刑罚执行活动也起着指导和推动寤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从刑事立法政策、缶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结合上全面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它看成倏是这三者的统一。就学界的思维模式而言,这种思维模式和推论逻辑也是存在缺椰陷的。因为按照这种思维模式和推论逻辑鲔,在我国现行刑法刑罚重刑结构尚未改变烀的前提下,要实现“宽”的作用,只能在无司法过程中找出路,那么,将来通过修改锟刑法,我国刑法实现轻刑的刑罚结构模式汹,要实现“严”的作用,也只能从司法过冈程中寻找出路。在重刑刑罚结构背景下可辏以忽视“从严”,在轻刑刑罚结构背景下噘可以忽视“从宽”,这显然是不科学的。鹜实际上,无论是哪一种刑罚结构,都存在“从宽”和“从严”的价值要求和法律制鞲度设置,只是由于依法“从宽”或“从严”在不同刑罚结构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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