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

上传人:飞****9 文档编号:132600964 上传时间:2020-05-18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476.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月2日YY讲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讲义(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 行政诉讼法 适用解释 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 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 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例题 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亲自出庭 且不得委托律师 第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

2、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 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 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为的处理结果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 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注意 此条款失效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一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

3、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 撤销 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的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第一款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2 年卷二第 97 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 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 49 条第 1 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 决定没收药 品并处罚款 20 万元 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

4、议 县政府依 药品管理法 第 49 条第 3 款关 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 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药厂起诉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 下列说法正确 的有 A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 由乙县法院管辖 B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 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 被告为乙县政府 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 被告为乙县政府 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2012 年卷二第 97 题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 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 49 条第 1 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 决定没收药 品并处罚款 20 万元 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县政府依 药品管理法 第 49 条第 3 款关 于

5、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 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药厂起诉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 下列说法正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的有 A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 由乙县法院管辖 B 被告为乙县药监局 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 被告为乙县政府 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 被告为乙县政府 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解析 本案中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 药品管理法 中关于 违法生产药品 的规定 决定没收 药品并罚款 20 万元 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 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 据 所以按照新司法解释 应当属于复议维持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应该是县药 监局和县政府 行政诉讼法 第 18

6、 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经复议的案件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新司法解释第 8 条还规定 做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 级别管辖 所以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乙县药监局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 一并审查复议 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可以由其中一个 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 既审查原行为的

7、合法性 又审查复议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第十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 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原行政行为合法 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 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原行政行为被撤销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承担赔偿责任 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与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 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 政协

8、议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 土地 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 其他行政协议 总结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是行政协议 可诉 第二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 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有正当理由的 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不合法 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 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行政法与

9、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 作 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例题 人民法院认为某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且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裁判生效后可 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院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 检察 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

10、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 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其后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 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条 解除 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 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但是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 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 解除 撤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措施后 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 作 出不起

11、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 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 作出不起诉决定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者撤销案件的 四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 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 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 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 的 第五条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二 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三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

12、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总结 超期拘留的赔偿期间 自拘留之日起起算 不是仅仅赔偿超期的天数 第六条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 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 公民对超期监 禁申请国家赔偿的 应当决定予以赔偿 例 某人犯强奸罪和抢劫罪 分别被判处 4 年和 3 年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6 年 服 刑到第 5 年时 后再审改判强奸罪不成立 只判处抢劫罪 3 年有期徒刑 故某人可对已被监禁 的 超过再审确定的 2 年刑期申请国家赔偿 第十一条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 国家承担赔偿

13、责任的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机关 第十二条 一审判决有罪 二审发回重审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 重审无罪赔偿 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 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 重审期间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 人民检察院在重审期间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超过三十日未作 出不起诉决定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总结 严格的 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 多个司法机关都实施了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最后一个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机关承担

14、全部的赔偿责 任 拘留决定 公安局 逮捕决定 检察院 一审判决有罪 一审法院 二审判决有 罪 二审法院 2012 年卷二第 83 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 区检察院批准对 方某的逮捕 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3 年 方某上诉 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 院重审 区法院重审后 判决方某无罪 判决生效后 方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 A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 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 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 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 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新增司法解释解读

15、 2012 年卷二第 83 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 区检察院批准对 方某的逮捕 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3 年 方某上诉 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 院重审 区法院重审后 判决方某无罪 判决生效后 方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 A 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 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 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 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 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本案属于一审判决有罪 二审发回重审 且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故 安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审的区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撤诉 则作 出逮捕决定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申请司法赔偿的 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处理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CD 行政法新法复习建议 认真听课认真看书 通读两篇司法解释 考试前关注模拟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